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一共二十五條,分別從目的、概念、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扣繳義務人該如何進行扣繳申報,稅務機關該如何進行管理。
據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剛剛由國務院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定義做了明確,並授權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辦法》第三、四條明確了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九項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必要的納稅人涉稅信息。這些必要的涉稅信息,與以往規定相比,增加了一部分與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相關的個人的基礎信息。這些基礎信息是準確鑑別納稅人身份的必要條件,是進行稅收徵收管理的必備數據,也是稅務機關準確送達個人完稅憑證的基礎,不僅有利於稅務機關進行精細化、科學化管理,而且有利於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同時,考慮到辦理儲蓄存款、購買企業債券和股票的人數眾多等現實,只要求這部分扣繳義務人暫報送一些簡化信息。
《辦法》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時,應按其支付所得的每個人逐欄進行填寫。一個人取得多項所得時,應再區分所得項目進行填寫。
《辦法》規定,原則上,扣繳義務人應於扣繳稅款的次月7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並解繳稅款。考慮到一些扣繳單位的納稅人數眾多,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報送上述信息可能存在相當困難,《辦法》第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同時報送上述信息有困難的,可最遲在扣繳稅款的次月底前報送。
為方便扣繳義務人報送數據資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申報。
《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依法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的情況保密。對未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保密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由於受資金、技術、人力等條件的限制,對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龐大的數據信息而言,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可能一步到位還存在著許多困難。為此,《辦法》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完善和健全各項配套措施,結合自身實際,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
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發展方向,也是實現稅收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內在要求,更是下一步查驗高收入者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情況真實與否的基礎,它不僅有利於提升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優化納稅服務,而且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