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用益研究
【摘要】近年來,國際商務已經逐步取代旅遊業,成為百慕達經濟發展的支柱。百慕達是世界最大的境外金融和商業中心之一。百慕達與開曼群島、BVI群島並稱為「離岸避稅天堂」。
百慕達的法律體系為英國普通法。百慕達立法採取兩院制,立法部門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百慕達司法部門由商業法院(Commercial Court)、地方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組成。
一、信託法律制度
(一)信託相關法律及重大修訂
百慕達有規範、系統的信託法律體系,信託相關法律主要有:
《受託人法》
《信託(特別規定)法》
《信託基金(信託業務監管)法案》
《百慕達房地產信託法》
《百慕達國家信託法》
《信託公司法》
《養老信託基金法》
《信託業務上訴審裁條例》
《持有許可證從事信託業務的通知》
此外,百慕達政府還通過頒發規則、令文的形式,對百慕達的信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如《信託基金(信託業務監管)令》《信託基金(信託業務監管)(申報會計師)(重要事項的事實與材料)條例》。
值得注意的,《受託人法》《信託(特別規定)法》和《信託基金(信託業務監管)法案》在2014年都進行了一定的修改。此次修訂中,百慕達政府在《受託人法》第四十七條中增加了關於管轄法院對有缺陷的受託權利行使的處理規定;在《信託(特別規定)法》第二條中增加關於權利保留的規定;在《信託基金(信託業務監管)法案》第一附表中,增加了關於公司治理的規定,並刪除第二、三段中「業務至少由2人管理」的規定。
(二)信託相關制度
在百慕達,只要在籤署信託文件,且委託人將資產轉移給受託人後,信託即可被建立。同時,除信託資產包含百慕達土地外,一般在百慕達建立信託不需要註冊。此外,百慕達政府也不要求受託人是百慕達居民,對受託人的身份也沒有限制。不過,為確保在必要時可接受百慕達法院管轄,建議至少保證有一名信託受託人是百慕達居民。
(三)家族信託實踐
百慕達因其較為完善的信託制度,已被較多高淨值人士所青睞。下面以邵逸夫家族信託管理為例,介紹其在百慕達的家族信託實踐。
邵氏信託基金是邵氏資產的最終持有人,公開信息顯示,這家成立於百慕達的信託基金通過在諾魯共和國註冊的Shaw Holdings Inc.和香港本地註冊的賜一有限公司間接持有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和邵逸夫獎基金會有限公司,再由邵氏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邵氏信託基金的受託人為在百慕達註冊的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受益人則包括根據信託契約要求挑選的任何個人或慈善組織。
二、商事法律制度
百慕達公司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本地公司(Local Company)
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海外公司(Overseas Company)
互助公司(MutualCompany)
互助基金公司(Mutual Fund Company)
同時,百慕達承認合夥制,其合夥企業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夥、有限合夥、海外合夥等。此外,百慕達允許成立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其設立要求與本地公司一致。
根據百慕達《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81)的規定,如果要在百慕達設立公司,該主體必須在百慕達進行註冊。需要提交百慕達政府一個詳細的商業計劃、進行企業名稱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百慕達《公司法》根據公司的類型的不同,對公司章程的內容作出不同規定。不過,其要求所有公司的章程都必須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是否為豁免公司等事項。同時,公司章程需要經所有訂立者籤字,並且需要至少一名證人出席籤訂現場。
三、稅收制度
百慕達稅收方面的法規比較健全,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雜稅法》《企業服務稅法》等。
就個人而言,百慕達的個人移民,如:退休者、藝術家等,不需要在當地繳納任何稅。如果移民者死亡,其只需繳納登記在其名下資產,如房屋、船舶、飛機等3%的遺產稅。就企業而言,百慕達對在當地註冊的企業不徵收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同時,目前百慕達的豁免公司及其股東(通常居住在百慕達的股東除外),無須繳付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讓稅、遺產稅或繼承稅。此外,百慕達豁免公司無須就籤署的任何文書繳付印花稅,但涉及百慕達財產的交易則有可能需要繳付印花稅。
百慕達未與任何國家籤訂避免雙重稅收條約。2005年,百慕達制定了《國際合作(稅收信息交換協議)法》,規定了百慕達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監管主體、交換流程等內容。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百慕達與美國籤訂了《外國帳戶稅務遵從法》,規定於2014年1月1日起,海外金融機構須向美國國稅局披露該機構內的美國客戶的基本信息,否則需向美國國稅局繳納30%的預扣稅,進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百慕達群島的商業保密性。目前百慕達已承諾實施「AEOI標準」,並將於2017年進行首次CRS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