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南通市司法局決定將《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7月1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網頁直接提出意見。網址:http://sfj.nantong.gov.cn/truecms/visitorController/toViewTheme.do?id=c8a7adf6-1668-423c-b822-3d3df8b796b0&zdjc=ntssfj
二、信函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2號南通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600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件發送至:ntsfjlfc@126.com。
四、聯繫電話/傳真:(0513)59003873。
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轄範圍】森林公園範圍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四條【管理原則】森林公園遵循嚴格保護、生態為民、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設立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保護、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市政園林、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森林公園管理工作。
森林公園所在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同做好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公園發展和建設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對森林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領導,協調處理相關事項,保障森林公園的保護、運行和管理。
第七條【權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森林公園資源、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森林資源、環境和設施的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或者參與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總體規劃】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送審批,並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森林公園的建設、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第九條【規劃編制要求】編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生態優先、人文歷史內涵和地方特色,合理劃分功能區,明確保護要求和措施,與生態空間管理區域規劃等規劃銜接。
第十條【建設要求】森林公園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布局、風貌、造型、色彩等,應當符合城市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森林公園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避讓核心景觀區和生態保育區,並且採取降低影響和修復生態的措施。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方案,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徵求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意見。
森林公園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在森林公園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生態環境,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第十一條【界址標識】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對森林公園的範圍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採土等毀林行為;
(二)擅自採折、採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
(三)非法獵捕、傷害野生動物或者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
(四)刻劃、汙損樹木、巖石、文物古蹟等景物、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
(五)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或者在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生火燒烤、焚燒香蠟紙燭;
(六)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汙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汙染物;
(七)在禁止水域遊泳或者垂釣、捕魚;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擅自放生外來物種等危害生態行為;
(十)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十一)攜犬進入封閉區域或者攜犬進入開放區域不束牽引繩、寵物糞便不清理;
(十二)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等危險活動;
(十三)違規停放車輛;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森林公園內禁止遊泳、垂釣、捕魚的水域,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劃定並公示。
第十三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範圍內的森林風景資源、珍稀動植物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並且制定相應的保護計劃和措施。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公園內瀕危、珍稀和具有獨特觀賞、科研、經濟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對其主要棲息地或者生長地劃定保護地帶或者設置保護設施。
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作為生物多樣性核心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第十四條【人文歷史保護】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進行登記編號,建立保護管理檔案,設置保護設施和宣傳教育標誌,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植樹造林】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組織義務植樹、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景觀營造等措施,提高森林公園的森林覆蓋率和生態效應。在森林公園內植樹造林,應當主要採用本地適生樹種。
第十六條【病蟲害防治】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的監測,採用以生物防治為主,生物、化學、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方式,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
第十七條【森林防火保護】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劃定森林公園防火區,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規範設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標誌、標識,配備必要的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森林公園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防火制度,定期開展防火檢查與滅火演練,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活動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森林公園範圍內的自然生態系統,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生態自然遺蹟、自然景觀和生物多樣性,從事經營、文體、群體性等活動的,應當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進行,並服從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科研管理】在森林公園內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應當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在指定區域內進行,科研成果應當向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提供副本。
第二十條【安全管理】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在森林公園內設置衛生、環境保護設施和標誌,在危險地帶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對交通設施、遊樂設施以及危險地段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定期檢查、保養、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宗教行為管理】遊客在森林公園景區範圍內應當遵守規定文明敬香,在指定的區域焚燒免費提供的環保香,保護寺院文物和森林公園安全。
第二十二條【智慧管理】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智能服務和智慧管理系統,根據森林公園的承載能力對遊客流量實施預警管理、預約管理和容量控制。
進入森林公園的車輛應當服從管理,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且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後,未及時清理、拆除臨時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物料堆場,未及時恢復環境原貌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擅自採折、採挖、採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以外的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的;
(二)刻劃、汙損樹木、巖石或者景物、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的;
(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或者在森林防火期以外擅自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生火燒烤、焚燒香蠟紙燭的;
(四)在森林公園禁止水域遊泳、垂釣,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放生外來物種等危害生態行為的;
(六)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
(七)攜犬進入封閉區域或者攜犬進入開放區域不束牽引繩、寵物糞便不清理,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
(八)在道路以外違規停放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工具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森林公園禁止水域捕魚的;
(二)傷害野生動物或者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
(三)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等危險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一事不再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二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