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於建築活動的過程中,即按照建築程序進行的各個階段的活動;另一方面表現於建築產品上,即建築活動成果。
控制建築工程的質量,既要使建築活動的整個過程,又要使建築的產品,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的安全、使用、經濟等方面的要求。特別要強調的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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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標準分類
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制定遵循這一流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工程建設團體標準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並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進一步規定,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團體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牴觸。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
制定團體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批准、編號、發布、覆審。
工程建設企業標準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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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標準的實施
1、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3、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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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起施行的國家標準
1.編號GB/T50561-2019建材工業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編號GB/T50541-2019鋼鐵企業原料場工程設計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編號GB/T51359-2019石油化工廠際管道工程技術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4.編號GB51401-2019電子工業廢氣處理工程設計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3、3.0.6(1)、3.0.8、3.0.10、3.0.17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5.編號GB51392-2019發光二極體生產工藝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6.編號GB/T51360-2019金屬露天礦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7.編號GB/T50507-2019鐵路罐車清洗設施設計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8.編號GB51395-2019海上風力發電場勘測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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