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襲警亮劍: 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刑拘

2021-01-20 海安公安微警務

  指揮中心(辦公室)、警務督察大隊

         海安市公安局新聞中心 



        公安民警是法律的捍衛者

   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者

面對警察執法

有人故意挑釁

不惜以身試法

襲警辱警的背後

映襯著人對法律和規則的漠視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

    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7月20日,海安公安處理一起

暴力襲警案

  一男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法治利劍捍衛了法律的尊嚴

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點開查看海安市公安局關於「中國·海安 群星演唱會」的安全提示


    2018年7月20日晚,城北派出所民警胡躍聖帶隊在海安市城東鎮東部家具城參加演唱會安全保衛執勤。


   20時許,在演唱會一號檢票口西側草坪上,現場保安發現有人打架,隨即向在附近的執勤民警報告,民警胡躍聖帶領幾名輔警趕至現場。


   男子李某某不聽執勤民警勸阻,衝上來就向輔警袁擁軍左臉打了一拳,並揚言就是要鬧事。


   在執勤民警依法處置過程中,李某某拒不服從民警指令,民警胡躍聖的警服被李某某強拉扯壞,胸口前部、左手背被李某某抓傷出血。 

   

  李某某被執勤民警依法控制後帶離演唱會現場。

    


 


   案發後,市公安局警務督察維權部門高度重視,指令並協同城東派出所展開立案偵查。經查,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涉嫌妨害公務罪。目前,李某某已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妨害公務罪司法解釋


 什麼是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5)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警察要習慣在鏡頭前執法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代表著法治威嚴

 維護著國家權威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襲警等妨礙公務行為

不僅傷害警察

 更是對法治秩序的破壞踐踏

   警察自己都保護不了,怎樣保護人民群眾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

海安公安

             暴力襲警、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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