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一小區單元樓道口發生火災,多輛停在門口的電動車、自行車等均被燒毀,火災導致樓內一人逃生時受傷,後經救治無效身亡。事發後,家屬將10位將車停在樓道口的車主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2月15日,記者獲悉,亳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樓道口失火致1人喪生
10多輛車被燒毀
2019年7月28日凌晨1時許,亳州市振譙路一小區某單元樓道口發生火災。該起火災燒損燒毀12輛電動自行車、2輛自行車、1輛電三輪車、1輛摩託車,一樓通道牆體、大門、玻璃門等也在火災中受損。
火災發生後,轄區消防大隊經調查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大門西側,起火原因為吳某某(化名)存放在該區域內的一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令人痛心的是,火災發生後居住在該單元樓1樓的一男子李明(化名)逃生過程中受傷,被送至亳州市醫院搶救,後被連夜送往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多日後不幸離開人世。
事發後,李明的家人一紙訴狀將能查明的包括吳某某在內的10名車主以及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萬餘元。
李明家人訴稱,火災發生在凌晨1時許,人正處於深層睡眠中,著火點(即多輛車輛違規停放點)在公共樓道內,該樓道既是唯一的逃生通道,也是消防通道。「受害人已年滿71周歲,體力、靈活度遠不如年輕力壯之人。樓道環境極度高溫、充滿濃煙。而切斷了居民逃生通道,一旦吸入濃煙就會昏迷。」其家人稱,火災發生時,李明基於求生的本能只能艱難地匍匐著從唯一逃生通道向外逃離,其受傷自身並無過錯。而10位車主亂停車,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均有過錯。
起火車子的車主吳某某稱,其電動自行車購買不到一年就起火,應該追加電動車廠家和銷售者為被告。也有其他車主稱,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沒有劃定電動車的停車位,小區也沒有車棚,存在過錯。
物業公司則認為,其在樓道處貼有警示或溫馨提示的標語,嚴禁業主私拉線路,佔用公共樓道,其嚴格對小區管理,盡到義務。
10名車主均被判擔責
物業公司擔責25%
亳州中院二審認為,吳某某等10名車主車輛均停放在案涉小區單元樓的樓道口,該樓道口系該單元住戶唯一的安全出口,他們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出口,佔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為違法。
案涉火災因吳某某的電動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進而引燃其餘15輛車輛,因此,吳某某存在過錯,而16輛車輛燃燒產生了大量濃煙和有毒氣體,能夠認定其他9位車主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對火災的擴大後果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亳州中院二審認定,吳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37萬餘元。其餘9名車主,因其中2人分別停放2輛車輛,法院酌定該2人各承擔2%的責任,各賠償1.2萬餘元;另外7名車主各承擔1%的責任,賠償0.6萬餘元。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單元樓安全出口違規亂停亂放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應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認識,但該物業公司卻怠於履行管理義務,未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隱患,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5%的責任,扣除已經支付的費用,仍需支付12萬餘元。
而受害人李明是普通人,其選擇從唯一出口逃生在當時的情勢下並無不當,其對自身損害並無明顯過錯。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文 周繼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