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促進我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免罰清單》(下稱《清單》)。3月23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對《清單》進行詳細解讀。
制定背景
讓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有據可依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去年以來,上海、浙江、江蘇、湖北等省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通過對執法活動進行總結,將各類違法行為中一些反覆證明屬於應當免予處罰的情形定型化,並通過清單的方式公之於眾,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對此,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借鑑外省市的做法,加快制定我市市場監管領域的免罰清單,以儘快尋找一條解決執法困擾、確保依法處罰、依法免罰的行之有效的路徑,對進一步規範執法、優化營商環境。
免罰內容
涉及13個領域71項輕微違法行為將「免罰」
經過深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市市場監管局局梳理出71項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
這些違法行為按照類型劃分,涉及市場監管13個領域,包括證照、廣告、網絡合同、智慧財產權、特種設備、計量、標準化、工業產品、認證、食品、藥械及化妝品、一般產品質量及價格監管領域。
按照具體的處理方式劃分,《清單》涉及的輕微違法行為分為兩類:
一是根據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應當先行採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後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例如「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行為。
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一般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免予行政處罰,例如」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行為。
「這兩類事項,大致可以認定為主觀上屬於無心之失,客觀上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需要說明的是,責令限期改正後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仍將依法處罰。」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特殊情形
《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也可「免罰」
雖然《清單》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列明了71項免罰情形,但這不是應當免於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不意味著《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不能「免罰」。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此外,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例如,疫情期間實施的與危害防疫抗疫的相關違法行為,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清單》免予處罰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屬於《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擇一重」的原則,根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上遊新聞·重慶商報記者 嚴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