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醫師林某將一名新冠無症狀感染者的身份信息、聯繫電話等個人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大面積傳播。張某和胡某則在網上散布涉疫謠言。目前,林某、張某和胡某因其違法行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拘留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
四川成都男子洩露女子身份信息被處理的事件才過去不久,這個林某又來洩露他人信息,真的是「前赴後繼」啊!張某和胡某更是無知,居然在網上散布涉疫謠言,搞不好那是要構成犯罪的呀!真的是為他們幾個人捏把汗。
1、首先來說說林某將新冠無症狀感染者身份信息、聯繫電話等個人信息在網上傳播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吧。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如果權利人不願意對外公開,那麼就屬於隱私權的範疇。
林某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繫電話等個人信息在網上大面積傳播,顯然已經構成對權利人隱私權的侵犯。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講,權利人有權要求林某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
同時,在行政責任上,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屬於典型的違法行為,依法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本案中,林某將新冠無症狀感染者的隱私信息在網上散布,造成大面積傳播,影響非常惡劣,情節嚴重,因此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五日行政拘留的處罰,林某可以說是咎由自取,希望林某能夠吸取教訓,吃一塹長一智吧!
2、再來說說張某和胡某在網上散布涉疫謠言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要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除了要有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之外,還需要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否則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無法追究以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張某和胡某雖然存在編造和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行為,但是張某和胡某的這種行為並未在公眾當中造成恐慌,並未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因此不構成犯罪。
雖然張某和胡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張某和胡某構成違法,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確實沒有問題的。
根據法律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本案中,張某和胡某在網上散布疫情謠言,擾亂了公共秩序,已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七日行政拘留,張某和胡某一點也不冤!
在當下,防疫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大家務必遵守政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打好這場防疫攻堅戰。切不可像林某、張某和胡某這樣以身試法,最終搞得自己一身狼狽!對此您怎麼看?你認為對於林某、張某和胡某的處罰是輕了還是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