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民營企業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軟柿子』

2020-12-16 大河看法

導讀:『少捕慎訴』的提法和做法,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理念上發生的可喜變化。

1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妥善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通過刑事追訴插手民事糾紛。

刑法作為「後盾法、保障法」,必須保持謙抑品格,只有當行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違法性」,且違法性達到刑事當罰的程度時,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張軍表示,在辦理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刑事案件時,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關係、司法政策導向等因素,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機械司法。

比如,對於民事欺詐行為、合同等債權糾紛案件,要實質性研析涉案法律關係、當事人法律行為及其主觀故意,不能簡單化認定或不認定「刑事詐騙」「合同詐騙」,防止通過刑事追訴插手民事糾紛,違法進行公權幹預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減損、限制公民的民事權益。對於那些表面上打著「民事交易」「經濟糾紛」旗號,實質上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訴,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間借貸掩蓋的「套路貸」犯罪。

再比如,對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涉經營類違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訴的就不捕不訴,但要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的檢察意見。張軍強調,在這方面,要轉變傳統觀念、做法——不以犯罪處理好像就不足以體現從嚴,而沒有把經濟處罰、民法調整也看作「懲罰」「治理」。高檢院和省級院要重視、總結髮布刑民交叉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為準確認定犯罪、保護公民權利提供參考指引。

張軍還提到,涉民營企業案件刑事「掛案」,既不移送審查起訴,也不撤銷案件,怎麼可能讓市場主體放手發展?!要會同公安機關紮實開展新一輪「掛案」清理,消滅存量、遏制增量。要加大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力度,堅決防止和糾正違法立案,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依法保護自然人和各類組織的財產權、人身權。

此前,在10月30日舉行的第二屆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上,張軍指出,剛剛勝利閉幕的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擘畫了我國「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美好藍圖和2035年遠景目標,民營經濟迎來大顯身手的新機遇、新舞臺。民營企業創業艱辛、發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視法治的呵護。檢察機關肩負維護執法司法公正的重要職責,打造更優法治化營商環境責無旁貸。

「全面依法治國,民營企業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軟柿子』!」張軍強調,檢察機關服務民營企業發展,首先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對那些侵害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的刑事犯罪,檢察機關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訴職能,依法從嚴追訴。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要充分發揮立案監督等職能,依法監督糾正。對涉及民營企業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加大監督力度,努力讓企業家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義。

張軍強調,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關鍵是做到「平等」二字。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要一視同仁,確保各種所有制企業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平等、法律保護平等。要考慮民營企業不同的經營管理模式,對經營中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負責人要慎捕慎訴,最大限度保證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張軍指出,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中要充分考慮民營經濟的特點,堅持法治思維和歷史眼光,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特別是要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產權糾紛與惡意侵佔、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等界限;被索賄、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處理,對因正常經營活動而涉嫌行賄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積極配合調查、認罪認罰的,依法從寬處理。要嚴格規範司法行為、改進辦案方式方法,能夠依法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就不採用羈押、查封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如果說工商聯是民營企業家的『娘家』,檢察機關就是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老娘舅』,當好『老娘舅』就要真嚴管、真厚愛。」張軍表示,檢察司法目的是為真愛而管、為健康成長而罰。檢察機關要與各級工商聯共同落實好日常溝通聯繫機制,廣泛聽取民營企業發展進程中的司法需求,加強與相關執法司法機關協作配合,進一步把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做得更實、更細。

此次峰會上,最高檢還發布了12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典型案例。

附:第二屆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典型案例

落實刑事檢察政策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

案例一

額溫儀未按約定交付,

是否涉嫌合同詐騙?

【基本案情】

A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

2020年2月21日,何某、劉某籤訂《協助採購合同》,約定B公司委託A公司採購5000支某品牌醫用額溫儀,總價150萬元,2月26日至29日交貨,交貨延遲或質量問題可協商退款、退貨。A公司收到B公司150萬元貨款後,即向生產企業訂貨並預付貨款125.95萬元。後因疫情期間政府臨時管控額溫儀的主要配件溫度傳感器,生產企業無法按時完成訂單。何某向劉某解釋並承諾補償200支額溫儀。2月28日至3月10日,何某交付給B公司額溫儀約2000支。B公司經抽樣送計量測試機構檢測,顯示溫度偏差較大。3月中旬政府取消管控措施,何某於3月16日前向B公司發送餘下3000多支額溫儀,前後共計5200支。B公司對後面3000多支拒絕收貨。何某提出重新檢測,劉某提出有質量問題且交貨延期,要求退款15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何某同意但表示資金已用於採購,短期內無法退款。後B公司再次電話聯繫,何某未接聽。

【案件辦理情況】

2020年4月2日,B公司派員到公安機關報案。次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何某未採取強制措施,並邀請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提出調查取證建議,查明A公司遲延交貨系客觀原因導致,其在疫情期間曾有多筆類似交易且均已履行完畢。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不屬刑事犯罪,於4月24日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4月27日,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本案。隨後,檢察機關走訪報案單位,進行釋法說理,建議雙方合理協商解決經濟損失問題。

案例二

依法不起訴,挽救11家企業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陳某、崔某、吉某等人在獲悉某市農村道路9個標段提檔升級工程的招標信息後,通過楊某等中間人介紹,組織A公司等11家有資質的企業,各自派公司資料員統一製作商務標書串通投標,最終中標2個標段,涉案金額3900萬餘元。中標路段主要由陳某、劉某分包施工。工程於2018年底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案件辦理情況】

該案因被實名舉報而案發。2018年6月,公安機關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A公司等11家單位、陳某等30名參與人立案偵查。2020年2月,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A公司、陳某等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涉嫌串通投標罪,但涉案單位和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並不相同,應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區別處理。2020年5月,檢察機關對提出犯意、實際操作、有前科的陳某等6人提起公訴,對僅出藉資質的11家串標單位和犯罪情節輕微的24名參與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0年7月,陳某等6人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不等刑罰。判決後陳某等6人均未上訴。

案例三

公司無證處置危險廢物

未造成汙染後果,

檢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訴

【基本案情】

唐某系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A公司的經營範圍是三氯化鐵及其溶液的生產銷售,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A公司與其他5家公司合作處理工業廢酸。合作模式為:A公司提供技術工藝和技術人員,5家公司自行購置設備或使用A公司的處理設備,將5家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鹽酸洗液處理成氯化亞鐵溶液,處理費用約為300元/噸。合作期間,A公司共收取處理費用1671.2萬餘元。處理後生成的氯化亞鐵溶液,5家公司免費或以10元/噸的價格處理給A公司,A公司租用專業車輛運回本公司作為生產原料。經鑑定,涉案廢酸液屬於危險廢物,危險特徵為毒性、腐蝕性。

【案件辦理情況】

案發後,唐某主動投案,2019年2月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偵查機關認為唐某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未向行政監管單位申請報備,非法處置廢酸牟利,數額巨大,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1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委託專家進行環評工藝檢測,確認A公司在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未造成環境汙染。檢察機關認為,A公司雖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沒有造成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後果,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2020年5月,檢察機關對唐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積極與行政機關對接,建議主管部門給予A公司、唐某等行政處罰。

案例四

企業買賣二手硬碟,

貼了列印的標籤,

算不算商標侵權?

【基本案情】

王某系A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電子元器件的銷售、維修等業務,王某在B省、C省等地成立了經營範圍相同的關聯公司。

王某幾家公司的具體經營內容和模式為,B省公司負責低價回收舊的伺服器、硬碟等電子產品硬體,A省公司和C省公司負責測試,測試後發現能夠正常使用的,進行數據清除和外觀清潔處理,後裝箱包裝,在包裝箱上粘貼自行列印的含有原品牌LOGO的黑白標籤,最後以二手商品對外銷售。舊商品上原有的商品標貼、防偽貼等保持原貌,不作處理。

【案件辦理情況】

本案因有關公司舉報案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將王某及公司員工共28人抓獲,並於2018年12月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認為,王某等28人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於2019年1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某等人在收購和出售二手商品過程中,沒有證據顯示其在商品上冒充他人品牌,也沒有將舊商品翻新作為新商品出售,其在外包裝上使用原品牌LOGO標籤主要起到的是標識區分作用而非假冒註冊商標,故認定王某等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於2019年1月對王某等28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堅持不枉不縱

依法開展立案監督

案例五

刑法的歸刑法 民法的歸民法,

一枚公章的真假之爭

【基本案情】

2008年,A公司向某市某區法院訴請B公司支付共同承攬的項目利潤分成,並出示了約定平分利潤的《聯合投資協議書》。B公司負責人薛某偉辯稱該《協議書》系偽造,所蓋的公司公章系A公司薛某鑫私刻。2010年1月11日,區法院結合全案證據認定B公司存在非備案公章,判決支付A公司項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歷經數次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法院均判決A公司勝訴,並執行部分款項。2015年9月,B公司薛某偉在第三次再審期間以其公司印章被偽造向某區公安分局報案,某區公安分局於2016年1月10日立案偵查,但一直未偵查終結。因刑事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某中院作出撤銷民事判決、駁回起訴的再審裁定,且執行程序被裁定迴轉;2018年3月,薛某鑫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被採取限制消費令。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19年2月,A公司薛某鑫以B公司薛某偉隱瞞事實、騙取刑事立案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撤案。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依法開展了如下調查核實工作:第一,調取原始章樣重新委託鑑定,確保鑑定意見可採。第二,覆核言詞證據,證實薛某偉存在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調取關鍵書證並鑑定,證實薛某偉報案時隱瞞重要事實以騙取立案。第四,排除他罪可能,查明本案已超過追訴期限。

監督意見。區檢察院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標準為由監督公安機關撤案。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同年6月17日,針對怠於偵查造成嚴重後果等偵查違法行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公開宣告。

監督結果。201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撤銷了B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一案,並於7月19日將整改措施及效果書面函告某區檢察院。薛某鑫已向某區法院另行起訴。

案例六

大額透支信用卡逾期未還,

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的結算便利,以個人名義在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額度為人民幣100萬元的信用卡。經透支消費,共計拖欠70餘萬元未歸還。銀行多次催收後,林某某與銀行籤訂了還款計劃,但未按計劃還款。銀行報案後,林某某四處籌錢將欠款還清,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在與本地區公安分局定期召開的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通報會中,某地檢察院了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詐騙一案,後經提前介入偵查發現,公安機關對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還款的原因未進行取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某區公安分局認為,林某某透支消費出現逾期後,經發卡銀行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根據司法實踐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信用卡主要消費對象以及公司股東、財會人員的證言,查清透支消費主要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收集證實公司承接大型BT項目,但因工程拖延時間較長,導致資金周轉困難等證據;調取申領信用卡的書證材料,證實林某某申領信用卡時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

監督意見及結果。某區檢察院認為,林某某申領信用卡時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透支款項大多用於公司經營,未及時還款系因公司經營困難的客觀原因所致,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隨後,該區公安局決定撤案。

案例七

更改產品標準未備案,

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對某摩託車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1臺正三輪摩託車的軸距與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時提供的樣品不一致,亦不符合其合格證上明示的企業標準,為不合格產品。同時,認定該公司已經銷售31臺上述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為16.6萬餘元。據此,該局以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以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摩託車公司認為其生產正三輪摩託車的行為不屬於刑事犯罪,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受理後,主動向行政機關調取了物證、書證、詢問筆錄等證據並聽取行政機關意見;引導偵查機關赴福建、江西、湖南等地對多名關鍵證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經銷商進行了詳細取證;就有關專業問題諮詢行業專家及行業協會意見。辦案查明,正三輪摩託車產品的軸距無國家標準,該公司制定了企業標準,在生產過程中根據客戶反饋情況及專業技術人員意見,適當加長了車輛軸距,但沒有及時修改企業標準,導致行政機關認定相關車輛為不合格產品。目前,未收到已售車輛出現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反饋。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涉案公司根據客戶要求對生產的正三輪摩託車的軸距有所調整,但調整幅度較小,無證據顯示調整對車輛的質量和使用性能產生了影響,不能直接將此類產品認定為刑法上的「偽劣產品」。客觀上,涉案公司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涉案公司對車輛軸距的調整雖有不規範之處,應進行行政處罰,但不能評價為刑事犯罪。

監督結果。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並書面反饋審查意見。公安機關於收到意見後第二日撤銷案件。

案後跟蹤。檢察機關向涉案企業提出5條檢察建議。涉案公司根據建議立即停止生產「超標」車輛,並對已售同類車輛進行召回整改處理,重新擬定產品研發流程,對相應的企業標準進行了修改和備案。2020年3月,檢察機關對該公司進行回訪,公司運營狀況良好,擬於年內完成上市。

案例八

98根電線桿被推倒,

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某建築公司承建通訊公司信號塔供電線路建設工程,該工程土地的使用權為某擔保公司所有,建築公司在未獲得擔保公司許可和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便在土地上架設電線桿。2019年10月27日,擔保公司在進行清淤作業時,發現架設電線桿妨礙清淤,在向相關行政部門詢問得知架設電線桿並未經審批後,為排除妨礙、方便清淤作業,將已架設的電線桿拔除。拔除過程中,造成了部分電線桿斷裂。當日,某建築公司到公安機關報案:該公司架設的數十根電線桿被推倒,造成財產損失。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20年1月9日,檢察機關收到某擔保公司提交的立案監督申訴材料。

調查核實。按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並調取案件卷宗,全面審查證據。經調查核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曾批准某通訊公司架設信號塔,但所佔用土地屬建設用地,還需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某通訊公司在未經審批,也未徵得擔保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便讓建築公司架設電線桿。擔保公司為保證清淤工作開展,在尋求政府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將電線桿拔除。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認為,擔保公司主觀上無毀壞財物的故意,該私力維權行為雖然不當,但仍屬於民事行為,不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犯罪。2020年4月7日,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

監督結果。2020年4月8日,公安機關撤案。

開設12309「綠色通道」

依法受理民營企業申訴案件

案例九

復工復產面臨資金困難,

檢警聯動解凍無關帳戶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擁有2家淘寶天貓店鋪、2家淘寶企業店鋪,共有淘寶客服、木工、油漆工40多人,法定代表人系郭某。

2020年7月13日,郭某到某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反映其公司帳戶被市公安機關凍結48天,經其本人申請仍未解除凍結,企業復工復產陷入困境急需資金周轉。郭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偵查機關解凍帳戶,以解企業運營燃眉之急。

【案件辦理情況】

市檢察院受理後,經調閱偵查卷宗、實地走訪公司廠房、查看公司淘寶店鋪資料、調取被凍結款項的借款合同認為,郭某公司誠信經營,公司帳戶與所涉刑事案件僅有一筆往來款,並與案件無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據此,檢察機關依法提出解除凍結郭某公司帳戶的監督意見。2020年8月5日,公安機關解除凍結郭某公司帳戶存款人民幣200萬元,公司生產經營逐漸恢復正常。

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依法淨化營商環境

案例十

借錢500萬否認詐騙,

檢察官發現兩套帳目

【基本案情】

申訴人周某某,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訴人方某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負責人。

周某某經營的公司是某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核心供應商,年納稅額上千萬元,公司有員工500多人。2002年8月,周某某成立某塑鋼製品配件廠,至2009年底已有銀行貸款人民幣200餘萬元,另高息向他人舉債人民幣300萬元左右。期間,周某某個人消費支出巨大,另需支付高額利息,實際已資不抵債。然而,方某某仍以企業經營需要和歸還高息借款為由,讓周某某替其擔保借款。2010年6月17日,方某某又以歸還高息借款為由,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同年7月27日離開當地。

【案件辦理情況】

2010年9月9日,周某某向該市公安局報案,該局決定立案偵查。2014年8月20日,方某某被抓獲歸案。2015年9月24日,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詐騙罪向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市檢察院於2016年5月23日對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周某某不服,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機關經立案複查,查明方某某公司存在「兩套」帳目,證實方某某提供的公司報表系虛假報表。方某某在其公司實際經營狀況較差的情況下,仍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周某某人民幣900萬元。另,調查發現本案除周某某外還有其他受害人,新發現三筆詐騙金額合計396萬元的犯罪線索。檢察機關將新調取到的證據材料移交給市公安局,並監督該局重新立案偵查。2018年9月6日,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2月26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0日,市法院以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方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檢察機關對申訴人周某某進行了公開答覆,周某某主動撤回申訴。

案例十一

投標「一手託多家」,

法律應當如何出手?

【基本案情】

本案主要涉案人員徐某系無業人員,劉某系A公司某縣分公司總經理,陳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系綜合評標專家庫成員

2016年10月,徐某、劉某商議共同出資競標工程項目,並僱用工作人員負責財務、項目管理、標書製作等事宜。2017年11月,徐某、劉某、陳某共同商議借用公司資質投標某街道「城鄉統籌一體化」農民安置房EPC項目,並約定無論哪家公司中標均由陳某承建,徐某、劉某從項目施工中獲取利益。之後,三人以A公司、B公司,以及陳某借用的C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同時陳某還聯繫到三家具有EPC資質的設計單位,分別作為上述三公司的投標聯合體。在投標過程中,三人統一制定投標報價以提高中標概率,並在評標前聯繫評標委員會成員左某等人,讓其在技術標評分時給上述公司打高分。後A公司以3.586億元的報價中標。預中標公示期間,因其他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而複評,劉某、陳某等人又多次到出借EPC資質的設計單位所在地開具證明,並通過聯繫評標委員會成員左某等人要求其在複評時維持原評標結果,最終該項目維持了A公司中標的結果。

經查,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間,徐某、劉某通過相同手法,即借用資質競標工程項目、統一制定投標報價、聯繫評標委員會成員評高分並給予財物、中標後將項目轉包給他人或通過投資方式從項目承建中獲得利益等方式,先後中標6個項目,共計金額7億餘元。

另查明,徐某、劉某等人為實現中標目的,給予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左某等人財物,共計77萬餘元。

【案件辦理情況】

本案系由堅持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多家民營企業連續舉報案發。公安機關經偵查,以徐某、左某等9人涉嫌串通投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犯罪,於2018年11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辯護人提出,徐某等人所犯串通投標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屬於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檢察機關認為,徐某等人實施的串通投標報價、賄賂評審專家的行為,分別侵犯不同客體,觸犯不同罪名,應對這兩個行為數罪併罰,並據此依法提起公訴。

2019年8月,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徐某等人構成串通投標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左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招標評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的監管措施存在欠缺,向行業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相關部門採納檢察建議,通過強化按月排查等監管措施,堵塞行業漏洞,淨化招標投標市場。

強化訴源治理

推動民營企業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案例十二

一起行政爭議,

為何讓三家民營企業揪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經營的某機械廠廠房因屬違法建築,被當地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和城市管理執法局強制拆遷。某市政府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執行時也未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廠房內被切割拆除的機械設備也未予返還。此後,李某等3人一直通過信訪途徑主張權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該市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某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和城市管理執法局賠償其機械設備及停產停業損失共計303萬元。法院認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強制拆遷後,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訴訟達4年之久,已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李某等3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申請再審,均被裁定駁回。

【案件辦理情況】

李某等3人認為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當,於2019年9月20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調取法院卷宗和相關執法單位強制拆遷時的書面資料,向申請人及其代理律師了解訴求,查明了申請人的起訴確實超過了法定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並無不當,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同時,檢察機關依法查明,拆遷部門在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確實違反法律規定,雖然強拆後拆遷部門進行了補償,但申請人因設備被切割拆除運走,無法繼續經營,一直上訪、訴訟,其目前主要訴求是要求返還拆除的設備;而拍得案涉違法建築所在地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也被申請人的上訪問題困擾多年,幫助存放設備的企業則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來看護設備。為增加審查透明度,檢察機關採取聽證會的方式,推動該案所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檢察機關多次與申請人釋法說理,講解法院裁判的合法性;與政府溝通協調,指出相關部門拆遷行為存在的問題,促成雙方和解。2020年3月25日,申請人在檢察機關的見證下與行政機關籤訂和解協議,取回了被拆除的設備。持續近6年的行政爭議得到了實質性化解。

來源:澎湃新聞、最高檢、法制日報、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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