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

2020-12-24 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江府辦〔2020〕3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

  《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修訂)》《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修訂)》《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修訂)》《江門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修訂)》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以上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印發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和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江府辦〔2010〕3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和江門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的通知》(江府辦〔2014〕10號)同時廢止。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將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鎮(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開、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做好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網際網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包括公開平臺、公開指南編制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布和及時更新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覆情況;政務新媒體的發布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發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行政機關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領導體制、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審查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對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由各級政府辦公室對本地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實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量化百分制。根據每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考核方案,結合網上檢查核實的方式,對各級、各部門進行考核評分,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核的部分成績。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個等次。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辦公室每年將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全市各級、各部門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二)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評估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評分表並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評分表進行自評,並形成書面材料報第三方評估機構。

  (四)第三方評估機構採用「軟體+人」模式的主觀與客觀相結合、常態化監測與考評相互補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進行全面考核。

  (五)第三方評估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對各考核部門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經各考核部門覆核同意後確定考核等次,形成評估總報告報市政府辦公室,再以政府正式文件印發,並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六)考核結果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各考核單位要重視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結果,結合實際進行獎懲。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如被考核單位連續兩年考核均不合格,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區)政府可依據本細則,制定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不及時編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範圍要求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不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

  (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

  (七)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布審核機制和保密審查機制,出現嚴重表達錯誤,洩露國家機密;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九)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引發嚴重負面輿情。

  (十)拒絕、阻撓、幹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

  (十一)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

  (十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誡勉談話;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調離工作崗位。

  以上所列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由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根據職責和權限,按照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責令改正,必要時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一)在職責範圍內,對直接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並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員;

  (二)在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並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在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並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後,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幹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五)打擊、報復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投訴和申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被複議機關或審判機關確認違法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後果作出相應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

  有關責任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覆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在申請覆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處分決定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依據本細則,制定實施意見。

  第十四條 對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可參照本細則追究責任。

  

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必須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可結合政府信息公開第三方評估工作同步進行。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規範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答覆,是否按規定收取或者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取得了基層和群眾滿意、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劃;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同時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評議結果,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必要時可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政協報告,以及向社會公開;

  (六)將評議資料整理歸檔。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可包括以下幾種:

  (一)公眾評議(含第三方評估機構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它公開渠道,供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代表、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應當按要求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江門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修訂)

  第一條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規範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需對外發布的,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信息。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後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書面徵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1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由此產生的洩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司法、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如有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圖文解讀)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修訂)等四項文件

(政策解讀)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修訂)等四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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