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作為一種公務人員住房的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探索實行官邸制。短短幾個字,瞬間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作為「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近日接受了京華時報的專訪。他介紹,課題報告由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以建議形式上報中央,建議提出了適用於官邸制的4類官員。
□談背景
為何起草?遏制以權謀房
京華時報:官邸制報告在什麼背景下起草的?
汪玉凱:1998年「房改」以前,我國的領導幹部曾長期享受著國家福利分房,「房改」後,官員住房逐步走向市場化。
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嚴重的住房腐敗問題。比如部分領導幹部超標違規、非法佔有、集資建房等,或者利用手中職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置商品房、限價房等。至於領導幹部因為工作調動、異地任職,或者高級幹部進京等,由國家為其提供住房中存在的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問題,更是相當普遍。
可以說,部分領導幹部「以權謀房」,已經成為領導幹部腐敗的新形式、新趨勢。幹部住房監管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官邸制的課題在今年7月形成了三個研究報告《國外官邸制研究》、《中國古代官邸制研究》和《當前我國領導幹部住房現狀分析與改革趨勢》,並以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的名義及《關於建立中國特色「官邸制」的建議》上報中央,最後被中央採納,體現在《決定》中。
□談範圍
對象是誰?針對4類官員
京華時報:官邸制實施範圍包括哪些?
汪玉凱:官邸制人員適用範圍宜限定在四個方面。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三是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等。如果不屬於異地交流任職的官員,可以執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屬於適用官邸制的範圍。
京華時報:官邸制能否解決現存的住房腐敗?
汪玉凱:中央雖然採納了課題組的建議,但官邸制的具體實施範圍、對象等等都還需要中央進一步確定方案,將來具體哪幾級官員需要實行官邸制,還需中央進一步確定。
官邸制並不是萬能的制度,它不能解決所有的官員住房問題,僅只能解決重要職位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問題。但從長遠角度來講,官邸制是有利於防止腐敗、防止「以權謀房」現象的。
□談房源
房子哪來?國家統一構建
京華時報:官邸房源從哪裡來?官員住是否收費?
汪玉凱: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的,即使交費也是象徵性的。按照我國國情,對於所有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和維修,國家要建立統一制度予以規範。
京華時報:怎麼解決官邸制之外的官員住房問題?
汪玉凱: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後搬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國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
京華時報:官邸制與公宅制有何區別?
汪玉凱:國家和地方的官邸,是權力的象徵,特別是國家領導人的官邸,很容易成為國家的代名詞。官邸一般是單獨建設的,符合條件的官員必須入住。「公宅制」裡的房屋可以是租賃,也可以是國家建設,符合住「公宅」的官員也可以選擇不住,領取住房補貼後自己去解決住房問題。
在確定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範圍時,有兩個問題至關重要:一是要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也就是從新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中實施,原領導人以及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採取自然過渡的辦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領導職務和新任職務之間的對接機制。比如原來一位參加過部長級房改的領導如果提升為國家領導人了,那麼可在保留原來房改房的同時,享受國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結束後應該搬出,可在保留現行正部級領導幹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礎上,再給予一定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