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一男子嫌自己姓氏不容易書寫,想帶著父親一起改成妻子的姓氏。但是,民警告知他,這種情況並不符合改姓氏的條件。最終,男子未能如願。
近日,長清區孝裡派出所轄區居民符某與父親一起來到戶籍室,稱在媒體上看到姓氏可以不隨父或隨母,遂產生了和父親一起,把姓氏改為妻子的「付」姓的想法。
符某告訴民警,自己的孩子落戶口時就隨母姓了「付」,最好能把剩下的老爺倆的姓也改成「付」,這樣全家就都姓一個姓了。另外,他還說「符」字也不如「付」字好寫,改姓後也方便書寫。
這種情況民警還是第一次遇到,以前有給孩子改姓氏的,但是從來沒有帶著老爹想隨妻子姓氏的。了解到這一訴求後,民警告知符某,其情況不符合姓氏變更的條件。
記者了解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三種情形: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