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依法防控 依法治理能力
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主任習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遼市司法局積極發揮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作用,集中法律專業人員的力量,編制並發布《通遼市司法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答60問》,努力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通遼市司法局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相關法律問答60問
2020年註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時刻牽動著每個人的心。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國務院、自治區以及通遼市政府紛紛出臺一系列應對及防範疫情的政策和緊急措施。為了使公眾進一步了解當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據、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應急防控措施,通遼市司法局組織律師就此次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歸納與整理,以便在特殊時期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
目錄
一、疫情防治
二、企業經營
三、勞動權益
四、商事合同
五、市場監管
六、 刑事責任
第一部分 疫情防治
1、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答:國務院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醫療機構如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4、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5、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汙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6、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裡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7、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8、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採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徵調措施?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9、在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麼辦?
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貨櫃,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
10、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檢疫傳染病」管理,對出入境人員主要有哪些影響?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第十二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第二部分 企業經營
11、企業由於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如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權?
答:企業由於受到疫情的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申請穩崗補貼: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
12、企業可否提前復工?提前復工需要什麼材料?
答:延遲復工是各地政府結合本地基本情況以及現下形勢作出的緊急應對措施,為了積極配合工作,企業不得提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不屬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行業。除此之外的企業,不宜復工。如果提前復工,具有疫情蔓延的危險還有因為妨礙傳染病防治的違法危險。同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傳染病防治法》第 77 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提前復工需要的材料方面僅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 1 月 28 日的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進行了明確,企業不能提前復工,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 2 月 10 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旦出現不符合規範的情形或發現確診病例,將立即責令停產,並按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13、地方政府關於禁止提前復工的規定,企業是否必須遵守?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020年1月29日,為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通知》(內政辦發電〔2020〕5號),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因此,對於地方政府發布的禁止提前復工的通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14、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會面臨什麼處罰?
答: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15、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6、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與職工協商工作時間與薪酬?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17、隨著各地發布延遲復工的通告,各地企業復工時間均推遲,那麼此期間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答:首先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在此期間上班的應當發放 3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資;2020 年 1 月 28 日至 1 月 30 日為休息日,在此期間上班的應當支付 2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資;2020 年 1 月 31 日以及 2 月 1 日是國家規定的延長假期期間,屬於特殊假期,在這兩日內上班的應當支付 2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資;2 月 2 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應當支付 2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資;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部分地區通知企業不得復工,在此期間如果不屬於規定裡不得復工的企業屬於正常工作日,應當正常足額支付工資。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的勞動者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加班又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但是否應當向在此期間不上班的員工發放工資目前存在爭議,需要看各地規定。對此,2020年 1 月 28 日,上海人社局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也說明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同時,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
18、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工資應該怎麼發?
答: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鑑於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經被列為乙類傳染病,按照甲類進行管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且工資待遇應當由其所屬企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19、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企業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可以被視為處於醫療期內,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治癒為止。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政府的通知規定,企業同樣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隔離期、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結束為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0、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企業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若勞動者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公安等部門的工作提供相應的配合、協助等。
第三部分 勞動權益
21、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不能按曠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即根據不同情況應按正常出勤對待。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除因員工個人主觀原因未如期復工的以外,不能按曠工處理。
22、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依據《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23、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答:不可以拒絕。《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24、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不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於工傷。
25、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應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6、勞動者從事志願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答:勞動者從事志願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換言之,員工在從事志願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27、個人因病毒感染患病發生的救治費用,有無補助?
答:根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規定,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28、在法定假期結束後,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對於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在家辦公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9、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答:《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即使是法定節假日加班,亦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30、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醫保報銷有沒有特殊政策?
答:2020年1月21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通知,針對此次疫情特點,醫保局決定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採取特殊報銷政策。一是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二是保證及時支付患者費用,特別是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醫顧慮。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減少患者流動帶來的傳染風險。三是對集中收治的醫院,醫保部門將預付資金減輕醫院墊付壓力,患者醫療費用不再納入醫院總額預算控制指標。
第四部分 商事合同
3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經有了政府的明確強行性通知,春節假期也隨之延長(延長至 2020 年 2 月 2 日),作為一種突發的異常事件,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傳播,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種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種傳染性疾病。
3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為疫情免責?
答:疫情已經造成了大規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等情況,已經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對於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方能構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論。是否可以免責應當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確認。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籤訂合同以前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之後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如果並非由於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樣不能免除責任。
33、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怎麼辦?
答: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34、由於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為三種情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暫時不能履行。
根據每份合同的特點以及目的,在此種疫情下,各份合同所處情況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類型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變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發生後,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證明義務。應當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應當採用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儘量採用書面、郵件、簡訊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並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如果由於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並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部分免責或者全部免責。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履行上述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後由於未採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擔。
35、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答:可以援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租賃合同為例,如果企業作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復工的影響,很長時間不能開業,給其造成了較大損失。疫情不能預測,也無法避免,繼續履行合同,讓損失完全由承租方負擔有違公平。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援用公平原則具有較大的訴訟成本。應當首先看《租賃合同》,合同中如果對出現不可抗力減免租金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據「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本次疫情對商家生產經營產生影響,租戶可以根據影響力的大小,與業主協商部分或全部減免租金。當然,最終是否減免,或減免多少,還需雙方協商確定,但並不代表租金一定要減免。商家還可以以情勢變更,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這裡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響之外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6、關於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答: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合同各方在準確適用不可抗力主張合同權利時,應當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現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在此次疫情中,相關的證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採取應急響應措施的公告、延期復工通知等。若發生訴訟,主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對此負有舉證義務。因此,合同各方,特別是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保留各級政府採取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的通知,以作為後續主張不可抗力的證據材料。延伸提示:合同一方是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型肺炎住院治療的,病癒後要向對方當事人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被隔離留觀的,要提供相關的證明。
(2)基於誠信原則,不論是銷售方還是採購方,不論是己方還是對方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各方均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3)若合同尚可繼續履行,但履行進程等確受疫情影響,各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妥善處理。
37、推遲復工期間,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後的次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因此,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訴期間、舉證期限等期限的最後一日在延長後的春節假期期間屆滿的,則應順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規定外,相關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如:在限期內提起上訴、申請延期舉證等,否則,不利後果應當自行承擔。
各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推遲復工日期,並非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對於疫情防控採取的應急措施,並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停止計算相關訴訟期限。在理論上,企業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復工禁令而導致無法從事相關訴訟活動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規則進行抗辯。但從保守和穩妥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企業還是應當及時採取相關措施,以免爭議和風險。
38、推遲復工期間,相關訴訟活動如何進行?
答:2020年1月30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作安排的通告》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對春節假期的調整,對春節前已安排並通知當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參加開庭、詢問、聽證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具體開庭、詢問、聽證日期由受理法院根據當地疫情防控部署另行通知。
(二)春節前已安排並通知當事人、代理人2月3日後開庭、詢問、聽證等事宜的,應徵求當事人意見,儘可能延期開庭、詢問、聽證;當事人不同意延期的,首選網上開庭、詢問、聽證。
(三)確需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審理或詢問、聽證的案件,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應做好自身防護並主動配合法院工作人員做好體溫檢測、安檢、人員信息登記等疫情防控工作。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無法到庭,當事人應及時向主審法官申請延期開庭。
第五部分 市場監管
39、依據《價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與疫情有關的市場行為如何通過行政管理予以規範?
答:《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捏造、散步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可區分情況,做如下處理: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市場監督總局於2020年1月25日發布公告,加強對防疫用品的市場價格的監管,當前疫情下,廣大群眾都可積極監督,發現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行為,及時撥打12315舉報。
40、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會面臨什麼處罰?
答: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41、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會面臨處罰嗎?
答:會。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2、在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中散布關於疫情的不實言論,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答:在網絡社交工具中發布言論受眾為不特定主體,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屬於公共領域的範疇。在公共領域範疇散布關於疫情的不實言論,系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43、出入境人員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其法律後果有哪些?
答:《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44、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5、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六部分 刑事責任
46、在疫期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7、在疫期,如果明知自己患病而拒絕治療進而傳播病疫的,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48、疫情期,部分地區為達到隔離目的,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公路阻斷交通的,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六條的規定公路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面對突發事件可採取隔離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但應當經合法程序並採取合法方式,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公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9、在疫期,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利用偏遠鄉村就醫不便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有何後果?
答:《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職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屬於非法行醫。」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0、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有何後果?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51、在疫期,編造虛假的疫情,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等信息網絡平臺上傳播,如宣稱武漢紅十字醫院有三具「屍體」躺在樓道裡沒人處理的文章和視頻,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52、在疫期,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行為。比如,個別黑心主體將84消毒液兌水銷售等,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3、在疫期,由於對藥品和預防用品需求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哄抬物價,比如北京濟民康泰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豐臺區第五十五分店,銷售的3M防霾口罩8511CN N95呼吸閥防沙塵口罩防霧霾(頭戴式)口罩(10隻/盒),銷售價格每盒850元,網絡售價僅143元。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否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否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4、在疫期,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的名義,以「祖傳秘方」、「特效神藥」、「健身防病操」等為噱頭,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55、在疫期,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6、在疫期,將用於救災、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57、在疫期,負有組織、協調、指揮、醫療救治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58、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9、在疫情發生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60、暴力傷醫者有何後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掃碼關注我們
魅力霍林河微信公眾號
郵箱:jrhlgl@163.com
電話:0475—7828888
原標題:《【權威發布】通遼市司法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答6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