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婷婷 第四軍醫大學馬克思主義與人文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據報導,在河南滎陽多個村聚集了一批翻新大型遊樂設備的廠家,他們用低價從各地回收二手大型遊樂設備,自行翻新加工後出售,往往能獲利一倍。這些加工後的大型遊樂設備,主要賣給二三線城市的景區、小型遊樂場,以及趕廟會節日的流動遊樂場。記者採訪發現,他們均沒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有些廠家甚至通過在設備上設置機關,來達到免檢目的。
不可否認,這些不法廠家念得一本「好歪經」。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文化生活的提高,大型遊樂設備逐漸向二三線城市普及,「翻修」並「出售」的舊大型遊樂設備,的確有很大的「市場空間」。況且,對這些遊樂設備隨便刷點漆皮、補個零件,並沒有多大的技術含量,可一旦賣出去,獲利卻很豐厚。問題是,這種生意並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根據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8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具備「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等3項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沒有拿到製造許可,這些廠家就屬於無證製售的「黑作坊」,應當被依法取締。
而且,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於大型遊樂設施,需要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其安裝、改造、維修,需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後,才能進行施工,否則將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等。
如果情節再嚴重些,就不是行政處罰的範圍了。根據現行法規及司法實踐,對於「翻修」「出售」大型遊樂設備,已經觸犯刑律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按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可資借鑑的案例,是2012年9月在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植物園,某「翻修」的「大擺錘」遊樂設備被赤峰市紅山區技術監督局查封,經鑑定為不合格產品。法院終審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五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五萬元。
儘管有關不法分子受到了刑罰懲處,但這個判決結果的嚴厲性卻值得商榷。遊樂設施關乎人身安全,尤其是兒童的人身安全。而不法「翻修」的遊樂設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也就是說,社會危害性嚴重。
是以,具體到此案,雖然沒有發生嚴重的事故,但「翻修者」「出售者」毫無社會責任感,主觀動機極為惡劣,也應受到法律嚴懲。現實中,輕處「緩刑」,顯然難以遏制「翻修」「出售」之風。不難推測,在高額利益的驅使下,還會有更多的人鋌而走險。
對舊大型遊樂設備的「失控」亂象,不僅應強化執法監督,及時糾正不法行為,阻斷「翻修」和「出售」的利益鏈條,還應進一步強化立法和司法,以更嚴厲的刑罰,懲戒犯罪分子,震懾潛在群體,如此多管齊下,才能更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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