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放火惹禍端
2019年9月7日晚上9點多,龍湖區外砂街道的一間沐足店門前突現火光。該沐足店門口的監控視頻顯示,當晚9點46分左右,一名男子手持一塑料瓶來到沐足店門前,對停放在店門前步道上的一輛摩託車潑灑不明液體,後又將不明液體潑灑到門前步道,以及沐足店的玻璃門上。
潑灑完後,該男子將塑料瓶隨手丟棄在地上。隨後,該男子突然點燃了被潑了液體的摩託車,大火迅速蔓延,火勢一度非常猛烈。
所幸,前後從沐足店出來的三名女子合力,用滅火器、溼毛巾等將火撲滅。
民警接報後到場查處並提取作案工具塑料瓶及打火機。經汕頭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現場提取的塑料瓶檢出汽油成分。
2019年11月13日,曹某到市公安局龍湖分局投案自首。曹某說,他當時到這家沐足店,是來找在此上班的妻子禹某的。曹某表示,對於其妻子的工作,他一開始並不知情。自從他知道妻子在沐足店上班後,就一直強烈反對。事發當晚,她仍然準時到沐足店上班,因此夫妻兩人還吵了架。曹某給同在沐足店工作的老鄉發信息,讓老鄉幫勸說妻子禹某回家,不要再上班。然而,禹某依然不願回家。喝了酒的曹某一肚子怨氣,決定自己到沐足店找妻子禹某。
在開車去沐足店的路上曹某撿了個塑料瓶,又從自己的摩託車裡盛出汽油來,放到了塑料瓶裡,還發信息給妻子,說了些威脅的話。到了沐足店前,曹某並沒有等到妻子的回覆。於是,喝了酒的曹某,做出了潑汽油點火的行為。
據沐足店經營者樊某陳述,她當時和一名員工出來勸阻曹某,但曹某並沒有理會。而事發時正值晚上九點多營業時間,沐足店裡有經營者、員工、顧客共7人,周圍還有很多店鋪正在營業。而曹某視若無睹,他用打火機點燃摩託車後,徑直就開著自己的摩託車回家了。
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放火罪,於2019年12月9日,向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案發後,該沐足店的店主、被害人樊某出具了諒解書,對曹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普法
什麼是放火罪?
br/>龍湖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解釋,「放火罪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於放火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不僅燒毀公私財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只是在量刑時作為一個情節,與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有所區別。」
我國《刑法》以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為區分,在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分別對放火罪進行了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是「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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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龍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
龍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從主觀上看,被告人曹某故意將汽油潑灑在禹某的摩託車上、沐足店玻璃門及店門口地面上,並不顧他人勸阻,直接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引燃汽油,致火勢迅速蔓延後逃離現場,其對放火行為是否造成危害後果是持積極追求的態度。從客觀上看,被告人曹某在人員來往相對密集的沿街鋪面前,實施放火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綜上所述,被告人曹某的放火行為足以引起火災或爆炸的發生,嚴重危害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被告人曹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放火罪。
龍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鑑於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龍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曹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一審判決後,曹某不服一審判決,以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曹某,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水火無情,如果不是案發當晚沐足店經營者及員工及時撲救,曹某燃起的火,可能會危及沐足店以及周邊店鋪的人員生命安全,其造成的危險是不言而喻的。
對於自己因衝動而實施了犯罪的行為,曹某表示後悔。本是家庭內部意見不合,卻最終觸犯了法律,這也再次警醒我們,遇到任何問題,都應該先保持冷靜和克制。夫妻之間磕磕碰碰在所難免,遇到矛盾、意見相左的時候,更應該好好溝通、商量。切不可為洩一己私憤,做出漠視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ND
原標題:《沐足店前突發大火,原因竟然是為了洩憤?看法院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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