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柴新竹
法制周報記者 薄庭庭 通訊員 劉毅剛
10月25日清晨,萬興龍在去法院上班的路上,透過車窗,看見劉菊(化名)拄著拐杖,在婆家的曬穀場上練習走路。
看到這一幕,萬興龍感到特別欣慰——所有的奔波調解沒有白費。
兩個月前,萬興龍第一次見劉菊,是在其娘家。那時,劉菊因腦溢血臥床不起,語言能力幾乎喪失。本已不幸的她,又被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離婚。
萬興龍沒敢將法院文書直接交給劉菊,「考慮到她的病情,更怕她傷心受刺激。」
在了解到男方是迫於家人的壓力才提起離婚後,萬興龍便奔波在劉菊和其丈夫文青(化名)及相關家屬之間,勸說、調解、講理、說法,「男方有怕下半輩子被拖累的顧慮,我理解,但在女方重病時將其送回娘家並起訴離婚,這不人道也不合法。」
近日,辰谿縣人民法院修溪法庭受理了這起離婚糾紛,在法官萬興龍的調解下,該案最終以撤訴結案。「我至少給女方爭取到了更多的康復時間。」萬興龍說。
生活被一場疾病改變方向
文青與劉菊都是辰谿縣人,於2002年登記結婚。婚前,他們各自有過一段婚姻。
雖然是半路夫妻,但婚後文青與劉菊感情一直很好,並且生育一女,現年7歲。平日裡,夫妻兩人都在深圳打工,雖然家庭並不富裕,但完整幸福,「對於一個重新組合的家庭來說,很是難得。」
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疾病,改變了原本幸福的方向。
2016年,在外務工期間,劉菊突發腦溢血,導致偏癱,失去自理能力。
在花費大量醫療費仍不能治癒後,文青的家人開始為他以後的生活擔憂,如果劉菊以後都臥床不起怎麼辦?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會不會難以為繼?孩子怎麼辦?
在母親和姐姐的一再勸告下,文青將妻子送回了娘家,並決定起訴離婚。「據了解,訴狀是原告的姐姐送到法院的,原告沒來法院。」萬興龍說。
2016年8月24日,該案在辰谿縣人民法院立案,萬興龍是承辦法官。
離婚並非原告本意
「送文書時,我才了解到女方的情況。」萬興龍介紹,被送回娘家後,劉菊由同母異父的姐姐照顧。「她姐姐是個很厚道的人。」
因為劉菊病重,怕其再因官司受刺激,萬興龍將文書交由其姐姐代為籤收。
在了解案情後,考慮到劉菊的身體狀況,萬興龍將解鈴的鑰匙瞄準了文青。「女方的這種情況,離婚對她是很不公平的,要離婚也起碼要等到被告康復到一定程度再起訴。」
2016年8月底,萬興龍第一次上門到原告家,原告在外打工,其母親在家。「一番講情理、說法理後,老人堅決主張兒子離婚的態度雖未改變,但不再那麼強烈,最後表示決定權在兒子手中。」
9月初,萬興龍接到原告姐姐的電話,對方語氣強硬,要求其一定要判決原、被告離婚,不等法官開口,對方便掛斷電話。
「婚姻關係之中不單有法律的成分,也有道德的責任約束。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值得同情的不幸者,特別是被告。」萬興龍告訴記者,於是他啟用簡易程序,決定通過調解,解決這起離婚糾紛。
為了挽救這個家庭,更為被告爭取康復的時間,9月中旬,萬興龍邀請原告所在村委會的村支書一起上門做原告母親的工作,並希望其提供原告的電話。「從立案開始,原告就沒出現過,我們一直聯繫不上他。」
經過近半個小時的開導,文母將原告的聯繫方式告知了法官。
法官現場電話聯繫了文青,通話中,文青說出了實情,「我們感情很好,其實我也沒有想要離婚,只是家庭現狀和壓力,讓自己力不從心。」
法官面對面調解
找到案件突破點後,萬興龍剛柔並施,對文青先是講法理,後又講親情。
萬興龍解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扶養是指家庭關係中夫妻雙方或同輩間在物質上、生活上的相互幫助,是因親屬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扶養費是這種幫助的具體表現。
而遺棄是要擺脫扶養、拒絕履行扶養的義務,甩掉生活的負擔和包袱。不盡扶養義務與遺棄有很多相似之處,如均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方對另一方要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扶養人有扶養能力;扶養人有拒絕扶養的故意和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構成了一方對另一方不盡扶養義務之行為。遺棄在法律上是一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經過說服教育,文青同意撤訴,為了能夠讓這對苦命的夫妻別再增多一份仇恨,法官要求文青一定在開庭前回來,接受當面調解。
10月21日,該案開庭,文青及其母親,劉菊及其姐姐、姐夫均來到了法庭,家庭會議在一片平和中結束。為了分擔文青的壓力,減輕其母親的顧慮,劉菊的姐姐同意與文母輪流照顧劉菊直至其康復。
該案最終以撤訴的方式結案。
「看見劉菊又搬回婆家,且在婆婆的照顧下已經康復到可以拄拐行走,我很是欣慰,也很有成就感。我至少讓劉菊有了更好的康復條件。」萬興龍笑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