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作為電動滑板車愛好者,經常出行都是「電動滑板車+公共運輸」模式。這兩天,他攜帶「心頭好」搭乘公交時被乘務員攔下,乘坐地鐵卻暢行無阻。對此,丁先生很迷惑,到底管理標準是什麼。
市民丁先生:上個星期五下午,我拿著我這個摺疊滑板車去坐372路車,乘務員看到我這個車子以後就不讓我上,說我這個車是帶電池的。然後我下來了,下來以後我又坐了一輛372路公交車,還是不讓我上,理由還是和上一次一樣。
丁先生這輛電動滑板車摺疊後長度約1.2米,高度約0.4米,淨重14.2kg。丁先生說,他特意查詢了《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有關規定》,第11條規定:「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超過15kg或者佔地面積超過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積),應當按同程車費加購車票。」這樣來看,丁先生電動車的體積及重量均在免費乘車範圍內。
市民丁先生:他給我的解釋是我這個車子是帶電池的,就這一個理由,說是你這個車子上車容易發生爆炸,屬於易燃易爆物品。我覺得他給我這個理由不合理,因為我這個車子,我又不在你車上充電,我也去坐過地鐵,地鐵也沒有攔。
同為交通工具,為什麼有的讓攜帶,有的卻不讓,攜帶摺疊滑板車上公交被攔難道只是個別現象嗎?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採訪。
丁先生帶著電動滑板車在臺東郭口路站兩次試圖乘坐公交車都被拒絕。查詢得知,公交人員說的這項規定是《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有關規定》中的第十四條第六項內容:禁止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無包裝易碎品」人員乘車。
隨後丁先生來到了地鐵芝泉路車站。
進站時,地鐵工作人員並沒有攔截丁先生的電動滑板車,在接受常規安檢之後,丁先生順利進入車站。地鐵站公示的《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三章二十五條中規定:禁止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資或無包裝易碎品的」乘客進站乘車,這條內容與《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有關規定》內容基本一致。相同的條款要求,有的讓攜帶,有的不許攜帶,地鐵和公交在界定「易爆性、易燃性」的標準上有何不同?
青島公交集團客服:摺疊電動車是不能帶上車的,它屬於易燃易爆物品。因為它有鋰電池,所有電動車都不能帶上去。而且電動車是屬於一種交通公交,跟公交車是一樣的。
青島地鐵客服:摺疊電動車長寬高總和加起來沒有超過1.8米,它的額定功率是300W,您可以攜帶,它的額定能量值不要超過1000Wh總重量不要超過30公斤。
據了解,丁先生的電動滑板車額定功率300W,電池容量474Wh,重量未超過30公斤,按照青島地鐵客服的解釋,攜帶這輛電動車上地鐵是允許的。
地鐵客服人員的回覆非常明確,標準清楚,看來丁先生的電動滑板車並不在地鐵禁止範圍。丁先生疑惑,既然地鐵、公交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為何乘坐公交就不能攜帶電動滑板車,希望交通工具上張貼的乘車須知能「與時俱進」,將違禁物品詳細註明亮化標準,也方便一線乘務人員了解,便於管理,也方便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