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婚姻已三年還能否撤銷?

2020-10-17 健哥談法

牛女離婚後一個人生活。2000年1月,在一次聚會上認識了羊男,羊男對牛女一見鍾情,猛烈地追求牛女,要求處男女關係。

二人相處一段時間後,牛女感覺羊男脾氣暴躁,遂提出分手,羊男不同意,反而進一步提出與牛女結婚,並聲稱,如果牛女不答應,就將牛女的某些不雅照片發至網際網路上。牛女無奈,遂與羊男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結婚後,羊男還時不時以公開牛女的不雅照片相威脅。

牛女不願繼續在威脅當中應付與羊男的婚姻,在2003年7月,向民政部門提出撤銷二人的婚姻。

民政部門對牛女提出撤銷與羊男婚姻的申請進行研究後回答,羊男的確用脅迫的方式強制與牛女結婚,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撤銷權為1年,而二人登記結婚已經3年,不能撤銷。建議按照離婚糾紛解決此事。

民政部門是否有權受理?其回答是否正確?羊男是否構成「脅迫」?

第一、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姻法 》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第二、現行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按照上述規定,民政部門可以受理牛女撤銷與羊男的婚姻請求,其回答符合法律規定。但羊男構成「脅迫」的認定要複雜一些,我們對其「脅迫」之構成按照民法理論並結合上述司法解釋簡單分析如下:

羊男威脅將牛女的不雅照片發至網際網路上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是惡意的;羊男的威脅行為隨時都有可能付諸實施;牛女因擔心一旦在網際網路上看見自己的不雅照片,從而對自己、對親人的名譽造成極大的傷害,非常恐懼;牛女因羊男的威脅行為而與羊男登記結婚是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即羊男的威脅行為與二人的登記結婚有因果關係。



那麼,如果此案例發生在2021年之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規定,民政部門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牛女如何解決呢?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通過上述規定得知:

第一、受理機關僅為人民法院。即民政部門不再受理,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民政部門與人民法院的分工職能更清晰。

第二、要求撤銷的時間起算有修改。按現行《婚姻法 》的規定,結婚之後1年內可以提出撤銷,超過1年可以按離婚糾紛提出;而按《民法典》規定,脅迫行為終止1年內都可以提出撤銷。對受脅迫一方的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筆者認為,根據立法精神,只要在脅迫行為期間至脅迫行為終止1年內都可以提出撤銷。

第三、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的規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因此,類似案件的處理,就會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此案例中牛女關於撤銷與羊男婚姻的請求,不能向民政部門提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與羊男的婚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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