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農村的日子好過了,生活也富足了,但也不知道什麼原因,農民的婚姻卻變得不穩定了。離婚的時候,不少夫妻都會說好聚好散,其實到這節骨眼上了,好聚可能性依然不存在了,能好散就實屬不易,這主要是因為離婚的時候,必然會牽扯到家產的分割。在婚姻法更新前,分割財產的方式也比較簡單,夫妻離婚家產通通五五分。修正後的婚姻法把家產劃分規定的更細了。
按理說婚姻法已經夠詳細了,可還是有人想鑽空子,在沒有離婚的時候,採取一些特殊手段,少分或者不給對方分家產,為了維護婚姻雙方的權利義務,2018年起,只要滿足3個條件的不離婚也能分家產,有:1、感情破裂後到離婚前的這段時間,如果一方通過轉移,贈予,藏匿財產,指示家產縮水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請分割家產,不用等到對方答應離婚;2、婚姻雙方中,男(女)方的直系親屬患重病但另一方拒絕支付治療費的,男(女)方可申請分割家產;3、用巨額債務抵消共同財產,以達到不給另一方分割的,另一方有權申請分割。
這3個規定可以看做是婚姻法的有效補充,它規定了離婚時雖然少見,但的確存在的少數情況,目的是為了保護彼此雙方能夠在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財產還有保障。除了上述離婚時候的這3個特殊情況外,在結婚的時候,也會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同樣的,為了規避掉這些特殊情況,同時保障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國家規定,有2類人即便是已經結婚,拿到了結婚證,婚姻也是可以撤銷的。換句話說,婚姻撤銷後等於不存在。
1、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真正意願,迫於某種壓力,在心不甘情不願的情況下結婚的,可以在有效期內(一般為一年)儘早的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並按規定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審核通過的,則原婚姻無效;2、婚姻當事人由於「受制於人」,暫時失去了人身自由,被迫妥協答應結婚的,在獲得人身自由之後,應當第一時間到相關部門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如果超過了一年,則默認為婚姻當事人已接受目前的婚姻狀態,不再受理。
農村圈子就那麼大,不管怎麼說,婚姻雙方曾經都是彼此心愛的人,即便是真的到了分道揚鑣的時候,也希望能做到好聚好散,最好不要出現以上的這些情況,這也算是給彼此最後的禮物了。2018年起,滿足這3個條件不離婚也能分家產,2類人的婚姻可撤銷!農民都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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