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坐地漲價能有多「魔幻」?
近日一則被網友熱議的新聞
給出答案:近14倍!
這麼囂張的搬家公司
你見過嗎?
搬家前說好1200元
搬完後卻坐地漲價
近日,家住北京的吳女士聯繫了一家搬家公司,說好搬家費1200元,可等東西搬到新地點後,卻坐地漲到18000元,還揚言報警也不怕……吳女士將自己的遭遇發布在網上,引發了極大的社會關注。
事後發現,吳女士在網上搜索「北京搬家公司哪家服務最好」,點進了這家排名第一、名為「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的網站。但其實,該公司的名字只是「高仿」了知名企業「北京兄弟搬家服務公司」,並在網站中大量盜用「兄弟搬家」的圖片。
低價攬客坐地起價
搬家公司被罰80萬元
之後,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人員對轄區內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的經營情況展開了調查。經過調查,這家公司根本就沒有在註冊地址實際經營。
並且該搬家公司通過不真實的低價攬客,使消費者對交易的內容、交易的價格和金額形成一種錯誤的認知或誤解。按照《合同法》《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搬家公司收取的天價搬家費已涉嫌違法。
依據《價格法》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理部門對涉事公司作出了警告並處合併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9月18日,公司法人代表趙某強等6人因涉嫌強迫交易罪被依法批捕。
有這樣經歷的不只吳女士一個
他們在搬家時經歷的情況
和吳女士的遭遇有驚人的相似之處
而這種通過盜用知名搬家公司的商號核心關鍵詞、網站圖片、公司規模業績介紹進行惡意推廣的網絡獲客行為,已經涉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款。
法條連結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除此之外
我國法律對該類案件
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1、《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2、強迫交易的金額大或次數多的,則追究其強迫交易罪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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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一案例來看
目前搬家服務行業
還存在諸多漏洞
其中也暴露出不少隱形的問題~
目前社會上居心不良的搬家公司,「套路」都如出一轍,先騙再訛的「套路」並不高明,但卻反覆出現、屢屢得手,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毫無疑問的是,搬家服務行業靠套路野蠻生長的衝動,必須用制度給它套上「韁繩」才能抑制。
其次,高價買搜索排名讓虛假信息在搜索中排名靠前,也在社會上大為流行。這一行為讓一些違法者有空可鑽,也讓所謂「網絡優化引流」大行其道。網際網路在我們改變生活的同時,也應同時驅動著生活向更加幸福的地方飛去。
當然也正是大家的勇敢曝光
才讓罪惡在我們的身邊無所遁形
作為消費者
我們應在僱傭搬家公司時
仔細辨認搬家公司的正規性
一旦遇到惡意加價、強迫交易等情況
要及時報警
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部分素材來源:央視新聞、每日經濟新聞、北京日報、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轉自: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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