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街頭被偷拍傳上網?未告知就是侵權
突然在街上被搭訕,感到意外的同時也要提高警惕,因為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經歷——整個過程被偷拍成視頻傳到網上,當作搭訕「教學視頻」流傳於「學員」間。
最近,來自天津的小楊就遇上了這樣的煩心事,在短視頻平臺發現偷拍自己的視頻後,她和朋友多次試圖維權,但未得到拍攝方和視頻平臺的回覆。
有律師指出,所謂「搭訕視頻」,涉嫌侵犯被攝錄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被拍攝者可以向信息處理者要求及時刪除,嚴重情況下也可以同時向法院提出民事索賠主張。
【事件】
路遇搭訕被偷拍上傳至「搭訕學」視頻帳號
今年11月,小楊和朋友在天津南開大悅城的一家咖啡店休息時,一位男性前來搭訕,「覺得你很漂亮,可以加個微信嗎?」「認識一下,就是你很漂亮想認識下,我想加個微信。」小楊拒絕之後,該男性離開。
小楊萬萬沒想到,這一過程竟然被偷拍成視頻上傳至一個宣傳「搭訕學」的視頻帳號。
這是一個名為「搭訕實驗室」的抖音帳號,帳號簡介中稱「通過作品和直播記錄日常搭訕、約會和生活(沒有團隊,完全真實)」「喜歡成熟有氣質的女人,歡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活動範圍天津市區」。
記者注意到,截至11月15日,該視頻帳號已發布115條類似搭訕小楊這樣的偷拍視頻。
看到這個視頻之後,小楊非常氣憤。「他當時沒有跟我說會錄視頻,更沒有說會傳到抖音上,最重要的是,他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把我的視頻放到了公共平臺。」
小楊的經歷並不是個例。
去年11月,在北京三裡屯,小讓也同樣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並傳播到網上。「後來我試著聯繫視頻製作方,他們給出的理由是給我的臉打了馬賽克,所以不構成侵權。當時我特別生氣,因為整個拍攝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拍完了他直接就用了,那個馬賽克打了跟沒打沒區別。」
由於前期交涉無效,小讓當時已經是一名藝人,就讓公司出面解決,要求對方或者刪視頻、道歉,或者直接走法律程序。最後,視頻拍攝方刪掉了視頻並發布了視頻道歉。
記者致電抖音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反饋小楊的遭遇。接線工作人員回應稱,其暫不清楚是否違反相關條例,需要被偷拍用戶本人通過視頻右下角的舉報按鈕,舉報對方侵犯權益、侵犯肖像權並上傳個人身份證相關照片,後續將有專門的工作人員進行核實與處理。
【調查】
直播搭訕「教學」為了「運營和變現」
為了解更詳細情況,記者以當事人身份多次與「搭訕實驗室」帳戶溝通,均未得到回覆。
不過在11月11日15時許,這個帳號開了一場直播。一名所謂的「老師」以第一視角在天津和平大悅城、濱江道步行街等場所直播「隨機」搭訕。
男子自稱姓張,邊與直播觀眾互動,邊在街上或商場「物色」在他看來「長得好看的」女性進行搭訕。記者觀察發現,他搭訕的對象主要是獨自一人的年輕女性,確定其身邊沒有其他男性後,他會上前主動搭話,然後誇獎對方長相好看,希望獲得對方微信。
其間,他也會「聽從」直播觀眾的建議,搭訕鏡頭中出現的某位女性。直播中,他還向四五十名「兄弟」承諾可以幫忙要「美女」微信,需要的話可以約出來「一起見面」。
該男子還稱,「如果你們有人跟我說,『主播我給你財力支持』,我不敢說天天能給你約出來女的,但基本一周三四天都有女的能跟我出來,我肯定有辦法能讓她們出來。」
他還表示,如果哪位「兄弟」有搭訕的欲望,「可以來天津找我,來線下找我跟我一起練習(搭訕)。」
搭訕前後,該男子還會跟直播間觀眾互動,評價街上的女性,「你們(指直播間觀眾)這麼不挑食嗎?」「對這種女的,我根本就沒有欲望」「有的女的,穿的襪子有褶皺,看著就噁心,根本不想搭訕」「這女的腿還可以」「我這個微信號小號,全都是搭訕加的女的」。
其間,一名直播觀眾提問,「光加(微信)有啥用?」該男子回答表示,「肯定不是光加啊,你把我想得太單純了。」
直播中,大部分被搭訕的女性並未意識到被偷拍,也有曾有被拍下的路人(並非其搭訕對象)要求刪掉相關視頻。
對此,該男子在直播中回應稱,「我在外面、在公共場合,拍一下這些東西給朋友們看看,哪一個都不違法、不犯罪,我這個不涉及偷拍,不是在室內,這是在公共場合。我要真的涉及違法犯罪了,抖音肯定不讓我播了。」該男子還稱是「為了運營和變現」。
■ 追問
此類偷拍偷錄是否侵權?
律師認為拍攝者已涉嫌侵權,被拍攝者可要求拍攝者、短視頻平臺刪除,或者訴諸法律
類似「搭訕實驗室」這樣以偷拍偷錄營利的帳號並不少。其中一部分是通過直播或上傳偷拍偷錄視頻獲得打賞而營利,另一部分則通過偷拍視頻吸引他人花錢報名搭訕/戀愛培訓班而獲利。
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講師、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韓晉表示,製作搭訕視頻並公開發布在社交平臺上,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未經過被拍攝主體明確同意的,都是違法行為,違反民法總則和民法典。
韓晉指出,搭訕視頻所拍攝內容涉嫌侵犯被攝錄人的隱私權。「拍攝者與被拍攝者的這種交往互動,同時包含了被拍攝者的容貌、語言、聲音、形體、衣著、行動及所處場所等方方面面,屬於被拍攝者的社交隱私範疇,從法律意義上應該被認定為隱私權所保護的私密活動。」韓晉表示,如果拍攝者未經被拍攝者的同意,拍攝並記錄這種搭訕行為本身就違反法律,更不用說在社交媒體平臺公開播放。
他指出,可能有人會認為,很多社交媒體視頻中,被拍攝人員的容貌和聲音均經過處理,第三人無法識別出視頻中的特定人員,「但是由於被拍攝者的形體、行為以及衣著等其他特定可識別特徵往往比較多,所以即便作了技術處理,也並非一定能達到無法識別視頻中的特定人員的效果。」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技術處理也可能會出現法律糾紛。」韓晉說。
此外他表示,搭訕視頻所拍攝的內容涉嫌侵犯被攝錄人的個人信息。
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行蹤信息也屬於個人信息範疇,受法律保護。搭訕拍攝,往往會暴露被拍攝者所處的空間場所。「這些個人行蹤信息,很多被拍攝者並不希望其他人知曉。」韓晉表示,拍攝者無意中暴露的個人行蹤,也屬於侵犯被拍攝者的個人信息的情形,不只對被拍攝者有民事權利侵犯之嫌,甚至可以為他人違法活動甚至是犯罪活動提供「機會」。
韓晉指出,按照民法總則和民法典人格權編相關規定,被拍攝者可以向信息處理者要求及時刪除。
「這裡的信息處理者既包括社交媒體內容提供者(抖音號所有人)也包括社交媒體平臺,如果二者沒有及時刪除相關侵權視頻內容,被侵權的被攝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韓晉還建議,拍攝者應該採取正確的「打開方式」:首先,自報家門;其次,自報拍攝目的、內容和用途;再次,徵得被拍攝者的明確同意,最後,拍攝完畢留好雙方的聯繫方式並告知對方反饋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新京報記者 徐美慧 郭薇 陳超 周博華 實習生 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