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徐州一男子出軌還殘忍殺害妻子 被判無期徒刑)
公訴機關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永強,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江蘇省邳州市。曾因犯強姦罪,於2009年4月1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8年7月27日被監視居住,7月31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邳州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胥姍姍,江蘇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徐檢訴刑訴[2018]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永強犯故意殺人罪,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永強及其指定辯護人胥姍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陸永強與高某庚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夫妻感情淡漠。2018年4月左右,高某庚因被告人陸永強家暴、作風不正等,提出與陸永強離婚。被告人陸永強拒絕,並以離婚就殺害高某庚相威脅。2018年6月12日高某庚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018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陸永強與高某庚在法院參加離婚訴訟庭審,當庭未判決。當日下午4時左右,雙方在位於邳州市珠江東路中央花園的家中再次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吵。後被告人陸永強將母親薛某甲送回新河鎮老家,當晚7時許返回。被告人陸永強發現高某庚將臥室房門反鎖,要求高某庚開門未果後,即採取用腳踢踹、用菜刀別撬等方式強行開門。高某庚見狀被迫將房門打開。被告人陸永強即持菜刀砍擊高某庚頭枕部等處數下,致高某庚當場死亡。作案後,被告人陸永強回到客廳欲自殺,持菜刀砍傷頸部昏迷,被接警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經鑑定,被害人高某庚系被他人用砍器砍切頭面部致顱腦損傷合併大失血死亡。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以下證據: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證;2.離婚起訴狀、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陸某乙、陸某甲、高某甲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陸永強的供述與辯解;5.邳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法醫物證鑑定書;6.邳州市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筆錄;7.簡訊記錄等電子數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永強因離婚糾紛,竟行兇殺人,致一人死亡,作案動機卑鄙、作案手段殘忍,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陸永強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家暴、高某庚具有過錯。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提出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節:1.被告人屬於間接故意。2.被害人具有過錯。3.被告人自願認罪、悔罪、構成坦白。4.本案發生在婚姻家庭內部,且被告人庭前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陸永強與被害人高某庚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夫妻感情淡漠。2018年4月左右,高某庚因陸永強家暴、作風不正等,提出與陸永強離婚。陸永強拒絕,並以離婚就殺害高某庚相威脅。2018年6月12日高某庚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018年7月26日上午,陸永強與高某庚在法院參加離婚訴訟庭審,當庭未判決。當日下午4時左右,雙方在位於邳州市珠江東路中央花園的家中再次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吵。陸永強將前來旁聽庭審的母親薛某甲送回新河鎮老家,當晚7時許返回。陸永強發現高某庚將臥室房門反鎖,要求高某庚開門未果後,即採取用腳踢踹、用菜刀別撬等方式強行開門。高某庚見狀被迫將房門打開。陸永強即持菜刀砍擊高某庚頭枕部等處數下,致高某庚當場死亡。作案後,被告人陸永強回到客廳欲自殺,持菜刀砍傷頸部並昏迷,被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經鑑定,被害人高某庚系被他人用砍器砍切頭面部致顱腦損傷合併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
2.發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陸永強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3.證人陸某乙的證言,證實其是陸永強的小兒子,2018年7月26日上午其爸媽因離婚在法院開庭,回家後,奶奶勸媽別離婚,媽說其爸做的那些事,必須得離,爸就說媽跟人聊天了什麼的。之後爸送奶奶回家,走之前還跟媽說:「我回來不弄死你的。」爸走後,媽送哥哥去車站回上海,六點多回來後就把臥室門反鎖上了,媽說:「要是今天我死了,錢和銀行卡什麼放在陽臺柜子裡的衣服裡了。」晚上7點半左右,爸回來後就去踹臥室的門,沒踹開,接著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撬門,刀是長方形的,把是木頭的,撬了一會媽就把門打開站在門裡,爸右手拿著菜刀朝媽身上砍,媽後退到臥室床邊,爸又跟著上去,媽就坐在床上了,爸右手舉著菜刀朝媽的腿砍了兩下,媽就罵爸。當時床上有血,爸又拿著菜刀朝媽上身前邊砍,媽坐在床上說:「別砍了,別砍了,離婚以後好好過日子。」爸什麼話也沒說,又拿菜刀砍了上身幾刀,媽從床上起來到床頭拿手機,給高換姐發語音說:「高換,我快不行了。」接著爸一刀砍媽脖子上,媽往前臉朝下趴在地上,頭朝臥室門的方向,地上都是血,媽脖子也都是血。爸從臥室出來後右手拿菜刀在自己的脖子上抹了一下,其拽媽後背的衣服,沒拽動,爸就仰臉躺地上了,腿衝媽臥室的門,頭可能朝著廚房,刀在爸右手邊。其用手機先打120,然後報警,接著又給其姨高某丁打電話說:「我媽被我爸給砍死了。」其就在那等著了,等了一會姨還沒來,就跑出去找姨,在路上,其給哥陸某甲、三舅打電話,跑到姨家之後,姨剛要出門,姨騎電瓶車先走的,其和姨的孫子跟著跑過來的。其開門讓姨進去,姨看了一下就從屋裡出來,把門帶上了,姨罵了爸幾句就帶其下樓了。在樓下碰到了四舅、四妗子、四舅家的哥、三妗子,然後一塊上樓到其家裡,三妗子把放在爸右手邊的菜刀拿起來看看,又放大門裡邊了,當時菜刀已經彎了,他們把門關上就下樓去了,警察也到了。其看到爸砍媽六刀左右,媽沒有奪爸的刀,也沒有砍爸。爸脖子上的傷是他自己劃的。從過年爸回家後,爸媽就隔五六天吵一回架,而且爸還打過媽幾回,拿啤酒、板凳砸的。爸曾經說過苦了其,成為孤兒之類的話不止一次,最近一次是一個星期前。
4.證人陸某甲的證言,證實其是陸永強的大兒子,爸媽一直吵架,爸還經常打罵媽,懷疑媽跟杜某有來往。媽說爸有外遇,今年爸晚上經常出去,很晚才回來。今年六月份,媽發了一個爸和別的女的在一起的視頻給其,要和爸離婚,其給調解過,但沒調解好。爸脾氣不好,經常發火,之前多次流露要是離婚了,他把媽弄死,他也不活了的想法。在出事前一周,爸又提起把媽弄死。媽把家裡的房產證銀行卡之類放哪都給其說過,怕爸把她弄死了。26日開庭回家後,爸媽吵架並相互辱罵。媽的意思是無論如何都要離婚,死也要離婚,爸就說:「我讓你歡夠,我弄死你。」媽說:「我不怕死。」後來爸把奶奶送回老家,媽送其去火車站。其在火車上,媽發語音說:「你爸回來了。」其就給媽打電話,打了兩遍都沒有人接,其感覺情況不對,給弟和爸打電話也都沒有人接,後其再給弟打電話,弟哭著說:「爸把媽殺了。」
5.證人薛某甲的證言,證實陸永強是其二兒子。26號開庭回家後,高某庚直接到屋裡把門一關,其給解釋,說著說著,她就從屋裡出來罵陸永強,陸永強被罵急了,就要還口罵。其不讓他罵,還打了他肩膀兩巴掌。五六點鐘,陸永強就帶其回老家了。路上陸永強說,這就要離婚了,日子沒法過了,其還勸他。之後陸永強就回邳州了,晚上七、八點鐘,陸某甲打電話說:「俺爸把俺媽給打死了。」其就昏倒了被送醫院了。
6.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律師,高某庚離婚案件是其代理的。庭審中,雙方狀態還都正常,沒有過激行為,陸永強不同意離婚,還哭了,說為了小孩還想一起生活。高某庚沒有明確表態,也哭了。其沒有發現高某庚有什麼異常舉動,很客氣,精神很正常。高某庚的離婚理由是陸永強脾氣不好,懷疑陸永強有外遇,平時雙方性格不合,交流不好,分開住。
7.證人高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小名叫高換,是高某庚的侄女,2018年7月26日其和高某丁等人陪高某庚到法院開庭。陸永強小心眼,性格固執,好動怒,不合群,經常跟人打架;聽高某庚說陸永強在外面幹活會找女人,曾經把女舞伴帶回家;聽高某庚說過年後陸永強打過她兩回。一個月前陸永強說:「離婚了都家破人亡了,這個家都不存在了。」最近一個月,經常聽高某庚講陸永強說要是離婚的話,非得弄出來兩條人命不行,陸永強說要讓陸某乙成為孤兒。在26號晚上7點50分的時候,高某庚給其發的最後一段語音說:「高換,我出事了,我要死了,我要不行了。」其後給高某庚發信息均未得到回覆。
8.證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夏某甲、高某己的證言,以上證人均為被害人高某庚的親屬,證實陸永強不務正業,好吃懶做,脾氣還差,在外打工經常和工友吵打;陸永強經常對高某庚家暴;聽高某庚說,陸永強亂搞男女關係,還把女人帶回家;聽高某庚和陸某乙說過陸永強說要是離婚就把高某庚弄死,讓孩子成為孤兒。26日晚上接到陸某乙電話說陸永強把高某庚殺了,趕到現場後看到陸永強躺在客廳門旁,地上不少血,高某庚趴在西側臥室的地上血泊裡。高某丙怕陸永強再行兇,把刀扔到廚房門跟前了。
9.證人薛某乙、夏某乙的證言,證實薛某乙是邳州市中醫院醫生,夏某乙是護士。案發當天120救護車到現場後,發現有兩個傷者,一名40多歲的男性,仰躺在房間裡一間大門的門口,頭朝西脖子下邊全是血,傷口在脖子右後方,屬於大出血休克。一個女的趴在南側臥室地上,整個臉都埋在血裡,兩條腿卡在床下,白色襯衣都被血染紅了,下身穿深色短褲。頸動脈、手腕脈搏都沒有跳動,鼻腔、口腔全是淤血,做了一組心肺復甦及心電圖,沒有生命跡象。
10.證人魏某、孫某、池某、呂某、黃某、谷某、翟某的證言,以上證人均系高某庚家鄰居,證實陸永強、高某庚夫妻經常吵架;案發當晚7點40分左右,聽到205室有小孩的哭聲,聽說小孩爸爸把媽媽攮死了。
11.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4月其在網上招焊工認識高某庚、陸永強,高某庚介紹陸永強跟其幹活,其和高某庚熟悉後經常打電話、發微信聊天,陸永強懷疑其和高某庚有不正當關係,其還專門到陸永強家給解釋過這個事。陸永強幹活期間經常好跟人吵架、打架,不幹活的時候就在微信上和女的聊天。
1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現場錄像光碟,證實案發中心現場情況及偵查人員依法提取菜刀、手機、血跡等痕跡物證的情況。
13.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登記表及照片,證實陸永強脖子後側有傷;提取陸永強血樣、指紋、衣物、左右手褐色斑跡及口腔拭子等物證。
14.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偵查人員提取高某庚肋軟骨、指甲等物證情況。
15.邳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通知書,證實死者高某庚系被他人用砍器砍切頭面部致顱腦損傷合併大失血死亡。
16.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書,證實送檢的棉籤提取客廳表面褐色斑跡、菜刀刀面、刀把上褐色斑跡、陸永強左手、白色上衣、褲子上褐色斑跡中檢出的人血,vivo手機上可疑斑跡檢出的DNA,與陸永強的口腔拭子在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檢的棉籤提取客廳電視表面褐色斑跡、客廳西牆上褐色斑跡、屍體頭部北側表面褐色斑跡、屍體南、北側地面褐色斑跡、OPPO手機上褐色斑跡、西臥室床頭柜上褐色斑跡、西臥室床東側地面褐色斑跡、西臥室東牆上褐色斑跡、菜刀刀面上褐色斑跡、陸永強右手上褐色斑跡、高某庚左、右乳頭上褐色斑跡、高某庚左、右手上褐色斑跡中檢出人血,與高某庚肋軟骨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17.陸永強入院、手術、出院記錄,證實陸永強枕部有長約10釐米的裂傷口,頸部有長約25釐米的裂傷口。
18.高某庚訴陸永強離婚案離婚起訴狀及法庭審理筆錄等訴訟材料,證實2018年6月12日高某庚起訴陸永強離婚,理由為婚後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陸永強家庭暴力、出軌,雙方感情破裂,2018年7月26日法院開庭審理,尚未判決。
19.接警單,證實陸某甲等人在2018年7月26日晚8時許多次報警稱陸永強在家把高某庚殺了。
20.高某庚OPPO手機進行電子證據檢查形成筆錄及光碟,證實(1)2018年6月14日至6月19日高某庚與陸永強之間的簡訊息內容:「高某庚:你本來就不是人,如果是人還能帶野女人來家,那天錄音丟死人了。還帶她去老家,你還是人嗎?不管你了,放棄離了吧,等法院傳票吧。陸永強:你想好了,別後悔,既然你把我逼到絕路,好好好,正好我也過夠了。高某庚:你活夠了我也不想活,你把我們娘三一次又一次逼上絕路,我什麼都交給兒子了。」(2)2018年7月26日19:48分高某庚給高某甲發語音,後高某甲回視頻和信息均未收到回復。(3)2018年7月26日19點44分高某庚撥打「派出所報警86334472」,未接通。(4)高某庚在微信和宋某、高某丙、陸某甲等人微信聊天中提到陸永強打工經常和人打架,家暴,找女人,離婚以死相威脅等內容。
21.杜某OPPO手機進行電子證據檢查形成筆錄及光碟,證實杜某和高某甲聊天內容反映杜某和高某庚之間關係曖昧。
22.陸永強、高某庚戶籍證明、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陸永強的自然情況及前科情況,被害人高某庚的自然情況。
23.被告人陸永強的供述與辯解,2017年3月份前後,高某庚介紹其跟杜某去新疆乾電焊,杜某是包工頭,後來其知道杜某和高某庚有婚外情。2017年9月份,因為杜某,其拳頭耳巴的打她一次,當時啤酒瓶從茶几柜上掉下來,高某庚說其拿啤酒瓶打她了。小兒子做疝氣手術時,高某庚一直不理其,其想給高某庚說好話,在她推車子的時候,其拽她車子不讓她走,後來她跟人說其打她了。2018年7月26日開庭後,老娘勸高某庚別離婚,高某庚說對不起了,這次不能給你面子,非離婚不行。後來老娘跟高某庚沒拉好,她攆老娘滾,接著其就把老娘送回老家了。晚上七點左右其到家,其想給高某庚說好話的,高某庚在家裡右邊臥室裡把門插上了,其喊高某庚開門,她不開,其就到客廳中間的茶几上拿菜刀撬門,其撬了兩三下,高某庚就把臥室門打開了。當時其左手拿菜刀,她把菜刀奪過去,什麼話也沒說,就拿菜刀砍其脖子左邊,但沒砍破,其就把刀奪過來用左手舉起刀砍高某庚的脖子。其砍的時候,高某庚說咱不離婚了行不行,其什麼也沒說,砍完之後就出來,站在茶几北邊拿刀自殺了。其左手拿著菜刀朝其脖子後邊砍了兩三刀。其拿的就是家裡切菜的刀,長有20多公分,寬有10多公分長,把是木的。她先砍的,其很生氣,反正不想活了,就砍她。其持刀砍高某庚時,都是面朝東牆的,站在進門的床東頭北邊。在開庭之前,其給小兒子說的,他要成孤兒了。
以上證據均經過當庭質證,證據來源合法,且證據間已形成鎖鏈,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永強不能正確處理離婚糾紛,持菜刀砍擊被害人頭面部,致一人死亡,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陸永強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自願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被告人提出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結合查明的事實、證據及法律規定,本院評判如下: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屬於間接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從被告人殺人前的行為來看,多名證人證言及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聊天記錄可以證實,案發前被告人曾多次明確表示離婚就將被害人殺死。從被告人作案時的客觀行為來看,其持菜刀砍擊被害人頭面部數下,致被害人大出血死亡。其主觀上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積極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足以致其死亡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的直接故意。故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提出的其沒有家暴的辯解,經查認為,關於被告人曾動手打被害人高某庚的事實不僅有其自己的供述還有其二位兒子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證言予以印證,故被告人的上述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認為,被告人殺人的原因是因為不能正確處理離婚糾紛,在被害人高某庚提出離婚時產生了將其殺死的故意,被害人享有婚姻自由,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發生在婚姻家庭內部,且被告人庭前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法院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基於以上事實和法律評價,綜合考慮被告人陸永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人身危險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陸永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