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17:4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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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跳單行為」仍需支付中介費
小明通過中介公司的推薦,找到了心儀的二手房,但手頭緊張的他希望省一筆中介費,故與原房主私下商量達成共識,雙方協定由小明直接和原房主籤訂買賣合同,繞開了中介公司。
那麼,中介公司在發現小明跳單「節省」中介費的行為後,等否要求小明支付中介費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小明的這種跳單行為仍需支付中介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的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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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小美承租了劉奶奶的房屋一套,後來打算買下這套房子,但是突然得到劉奶奶的通知,說她前幾天已經將房屋出賣給別人,並且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小美這時候還能不能要求劉奶奶將房屋賣給自己呢?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小美不能要求劉奶奶將房屋賣給自己,但是可以請求劉奶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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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保證期間
小陳向小王借五萬塊錢,借期一年,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次年11月4日止。小王怕小陳到期還不了錢,讓小陳找個保證人。於是小陳找來小張,三方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了保證條款:小張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那麼,小張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時間到什麼時候為止呢?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上述案例中,小王、小陳、小張關於保證條款的表述視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即保證期間到2022年5月5日期滿。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原標題:《民法典與生活——一次三則小故事(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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