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倒計時第35天
「設置離婚冷靜期侵犯離婚自由」
「應當相應的設立結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可以勸退可離可不離的人群,與離婚自由無關」
民法典正式通過已接近半年,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討論從未停止,眾說紛紜。反對也罷,贊成也罷,我們無法阻止離婚冷靜期的實行,我們更需要關注的是民法典生效後,我們如何應對?如何在有限的範圍內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首先,我們需要認識它。在正式談新法條之前,我們先來說說離婚的兩種途徑,一是雙方自願,通過民政局辦理的協議離婚,另外一種是訴訟離婚。原來協議離婚最大特點是速度快,程序較為簡單,夫妻雙方對離婚意思表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合意後,即可前往民政局辦理,如材料齊全,最快半個小時即可領取離婚證。二是訴訟離婚,即一方或雙方無法達成合意起訴到法院判決離婚,最終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或者調解書的效力等同於離婚證。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而非訴訟離婚。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 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 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成說分析】
乍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有沒有被繞暈的感覺,協議離婚到底有幾個30日?我們通過下面一張圖來解釋。
通過上圖,我們劃幾個重點:
1.「30日+30日」
從圖上可以看出有兩個30日,一個是「冷靜期」30日,另一個是「默認撤銷期」30日,任何一方在其中一個30日內表示不配合離婚,作出撤回或者不願領取離婚證的行為,則意味著離婚申請被撤回。
2.冷靜期的次數是無限的
度過冷靜期(第一個30日)後,未在默認撤銷期(第二個30日)內領取離婚證的,意味著離婚申請被撤回。如果還想離婚的,需要重新申請離婚登記,重新經歷30日的冷靜期。
綜上所述,2011年1月1日以後,協議離婚最短需要31天,最長則需要60天。一旦撤回,即須重新申請,
另外,我們來談談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的是否適用離婚冷靜期?我們先看看參與民法典的立法專家對此的看法。
這句話很容易被解讀為「家暴不受冷靜期的限制」,這種解讀方式其實是受了「家暴的當事人都會訴訟離婚」的固態思維的影響。但是,實踐中存在不少最終選擇協議離婚的家暴當事人,也存在持續被家暴、一次又一次協商依舊沒有離成的當事人。無論家暴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還是協商離婚,成說希望家暴案件的當事人保護好自己,注意證據的收集,同時清醒地認識家暴案件最突出的特點是持續和循環,且存在較高的再犯率,不能抱有僥倖心理。(傳送門:成說乾貨 | 關於家暴的六大忠告)
此外,正視、重新認識訴訟離婚,也是我們應對離婚冷靜期的一種方式。很多人對訴訟離婚有刻板印象,認為訴訟離婚必然引起雞飛狗跳(如王寶強和馬蓉的離婚糾紛)、必然導致分崩離析(如李國慶和俞渝的離婚糾紛)。其實不然,訴訟離婚程序中,有兩次可以調解離婚的機會,一次是調解員主導的訴前調解,一次是法庭上法官主導的調解。
訴前調解階段中,調解員詢問雙方的離婚意願、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安排,若雙方達成合意,則訴前調解成功,法院當場或一個月內出具民事調解書,代替離婚證;若調解失敗,則轉入訴訟程序。轉入訴訟程序後,仍有機會爭取庭上調解,而且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結案的可能性更高。我們通過下面的表格來看看調解離婚相較於民法典生效後的協議離婚有哪些好處。
通過法院的程序達成調解協議未嘗不是一種離婚的方式,相較於協議離婚,調解離婚不僅更快,還更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的每一次修改和更新,都是對社會痛點、難點的回應,有爭議,有討論,亦有進步。對於離婚冷靜期,無論我們反對與否,它已經成為板上釘釘的事情,每一個考慮離婚的人都需要去考慮和衡量。正確認識協議離婚,平靜看待協議離婚中離婚冷靜期,不要恐懼訴訟離婚,成說和你一起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