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內容中的第一個三十日被稱為「離婚冷靜期」,民法典實施後去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提交申請和最終辦理離婚證兩個過程。
意味著,你若想協議離婚,則必須先冷靜的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而後在第二個30日內再跑一趟民政局,意味著從申請離婚開始,若想協議離婚,最短31天可離婚,最長60天可離婚!
這是否意味著協議離婚變的更難了呢?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教授接受新京報記者的採訪時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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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
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
背景:離婚率逐年走高
根據民政部召開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的情況,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
以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明等材料登記申請離婚。
「離婚登記員當場受理申請後會分開詢問當事人意願,會進行勸說調解,如果雙方堅持離婚,那麼雙方會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提交離婚協議等進行登記,離婚證當場便可以下發。」
亮點:為離婚設立的30天「緩衝期」
專家分析: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楊立新認為,「離婚冷靜期」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於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楊立新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就像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在韓國與德國,都有類似的規定。
「目前的規定是30天的時間,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特殊情況。」楊立新說,比如雙方有激烈的衝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況,「這些都應該都不受冷靜期的限制。」上述這些情況,也需要在執行中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的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兩個人真正想離婚,是沒有辦法冷靜的。」楊立新說,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並不是限制離婚,也不侵犯離婚的自由。
律師提示:上述民法典的規定也僅僅是針對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乙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則仍然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所以,民法典實施後,離婚並未變的更難了,而是寄希望該規定能夠給夫妻雙方更長時間的緩衝,以慎重思考是否真的要離婚,體現了民法典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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