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月浦人民法庭 鄭晨露 陳鼎
《民法典》頒布之後,新增的「離婚冷靜期」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甚至有人稱成年人不僅很難實現「財務自由」,連「離婚自由」都很難掌控。其實,這些言論反映的是人們對「離婚冷靜期」的一些誤解,正確了解「離婚冷靜期」是很有必要的。
今天,我們有請月浦人民法庭的法官助理鄭晨露、陳鼎為我們詳細進行解讀。
本文作者
鄭 晨 露
月浦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本文作者
陳 鼎
月浦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一、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的這60天期間被人們形象地稱作「離婚冷靜期」。
01
「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範圍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即男女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二是訴訟離婚,男女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向法院提起離婚糾紛訴訟。
根據《民法典》的表述,「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因此,不會對訴訟離婚的程序產生影響。
02
「離婚冷靜期」賦予夫妻雙方「單方撤回權」
無論是「離婚冷靜期」的前30天還是後30天,《民法典》都賦予夫妻雙方「單方撤回權」,只是該「單方撤回權」在行使方式上略有區別。
具體表現為:在「離婚冷靜期」的前30天,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其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提出該申請的形式是書面還是口頭,但能夠確定的是,這一階段的「單方撤回權」需要夫妻一方積極行使、主動撤回。在「離婚冷靜期」的後30天,只要夫妻一方沒有親自到場領證,即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在這一階段,「單方撤回權」只需要通過消極被動的方式即可。
二、「離婚冷靜期」的作用和意義
在家庭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當下,現代婚姻現狀也發生著巨大變化。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結婚登記接近950萬對,而登記離婚達到415.4萬對,其中不乏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因此,為了給輕率、衝動離婚的家庭一個破鏡重圓的機會,「離婚冷靜期」應運而生。我們應該理性辯證地看待「離婚冷靜期」,而不是僅僅拎出個別條款就進行斷章取義的解讀。
「離婚冷靜期」制度並非完全的新制度,也並非中國所獨有。1994年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而國外類似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也並不鮮見,例如,英國規定,婚姻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須經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後,雙方都認為婚姻無法維持的則準許離婚。韓國在2005年推出了「熟慮期」和義務調解制度,規定申請離婚的夫婦如有子女,必須經過3個月的「熟慮期」;如無子女,則「熟慮期」為1個月。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提出,婚姻制度是為了保存和繼承財產而設立的。婚姻制度不僅僅是維繫愛情的法律紐帶,更是維護以家庭為單位的財產共有和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則,結婚、離婚涉及到的財產歸屬、後代撫育問題是非常複雜的,關係著人類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離婚自由應當得到尊重,但是自由並不等同於隨心所欲,《民法典》並非是一個過渡幹涉個人生活的「頑固家長」,而是在尊重自由的同時,明確責任的意義和重量。
三、對關於「離婚冷靜期」
兩個常見誤解的釐清
社會生活中,大部分對「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誤解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誤解一:「離婚冷靜期」制度是為了降低離婚率而限制離婚自由的
有人錯誤地認為:
群眾
離婚冷靜期幹涉了離婚自由,一方好不容易說服對方同意離婚了,結果冷靜了三十天,對方又反悔了。
法官說法
這恰恰說明雙方並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自願離婚,或者雙方實際上並未就離婚的全部事項協商一致。這種情況,實則不屬於民政局受理的雙方自願離婚範圍;若一方堅持離婚,可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所謂對離婚達成一致,應當是男女雙方發自內心深處、慎重的一致,因為一時置氣或者沒有考慮清楚就到民政局衝動登記離婚,並不是真正的離婚意思表達。
誤解二: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庇護了家庭暴力,將受害方置於一種更危險的處境
群眾
啊,誰來保護我?
法官說法
存在這種誤解,是由於沒有正確把握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適用範圍。由於家暴或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這種情形下夫妻之間往往矛盾較大,一般需要到法院訴訟離婚,這樣就不存在適用離婚冷靜期的問題了。
在審判經驗中,家暴的實施者在法庭上往往堅決不同意離婚。他們常常表現為:「婚姻中有多暴力,反對離婚就有多堅決。」除了家暴實施者性格多偏執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一旦被認定為有家暴行為就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對財產分割有負面影響。
我們建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注重收集家暴證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固定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爭取儘快判離,而不是不切實際地跟對方拉鋸式談判。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衝動離婚的人一劑後悔藥,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四、「離婚冷靜期」在實踐中的運用
1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認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即前文所述的「離婚冷靜期」前30天,該期間內夫妻關係存續,如果夫妻一方撤回離婚申請,夫妻關係恢復到原始存續狀態,再次申請離婚登記的,「離婚冷靜期」重新計算。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期滿後,夫妻雙方成功申領離婚證的,則以申領離婚證的當天作為夫妻關係的終點;若沒有成功申領離婚證,則夫妻關係當然始終存續。
2
離婚協議法律效力的認定
對於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時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的性質可以理解為以離婚為前提的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只有夫妻雙方最終辦妥離婚手續後,協議才生效。
故,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籤訂離婚協議,但未辦理完成離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協議雖成立但沒有生效,協議內容對夫妻雙方也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3
「離婚冷靜期」內提起涉及夫妻關係的訴訟
夫妻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要求履行離婚協議,或者第三人要求履行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人民法院該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離婚冷靜期」內,夫妻關係依然存續。因此,對於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對於一方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第三人要求履行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確認夫妻關係存續的基礎上依法審理。
結 語
隨著《民法典》正式實施的臨近,我們有必要對其中涉及到日常生活的重要制度進行了解。婚姻作為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會能夠持續運轉,也使得每個獨立的個體有可能在最小單位的組織中找到精神溫暖。婚姻制度的設計關係著社會整體和社會成員的利益,慎重對待婚姻是大家共同的責任。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你真的了解「離婚冷靜期」嗎?丨解讀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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