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即家庭暴力,這種傷害不是陌生人帶來的,而可能是自己身邊的枕邊人帶來的,遭受著身心的煎熬,但是為了家庭和孩子,很多人選擇忍耐。如果真的忍受不了,那麼則會選擇離婚,如果由於家暴要離婚,是不是一定能夠離成呢?冷靜期在選擇離婚前是不是必須的呢?現在就由找法網小編來告訴你吧。
去年六月份,董某在與丈夫發生爭執後遭到了毆打,由於不堪忍受便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並起訴離婚,結果法院認為其丈夫的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有待商榷,建議雙方先冷靜一段時間,因此經過三次庭審後判決不予離婚。由於再次難以忍受,董某在11月6日再次提交了離婚二審上訴書。我們不禁疑惑:為什麼申請了人身保護令但是卻離不了婚呢?先度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期是離婚必須要做的嗎?
民法典草案規定,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一個月內撤回離婚申請,如果沒有申請的,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緩衝、思考、和平的一個月就是我們所說的離婚冷靜期。因此法院判決離婚冷靜期是由一定的合理性的,目前也沒有規定是必須經過冷靜期才能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這四種情況下:①重婚;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同時這也往往成為了感情破裂的表現之一。法院的出發點是好的,認為需要給與雙方一定的冷靜期,便於考察,但是董某已經申請人身保護令,證明對方的暴行已經深深地傷害了自己,因此這次的冷靜期是否必要,則有待考察。
因此,小編認為離婚冷靜期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應該是根據在雙方並沒過錯的情況下才要求進行離婚冷靜期,而不是無論什麼原因離婚都統統先要求冷靜期過後再離婚。判決要不要離婚的最重要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冷靜期只是為了驗證感情是否破裂。如果雙方真的感情破裂,那麼別說是一個月,即使是一天也難以共同度過。人們總說寧拆一樁廟,莫毀一樁婚,但是這場婚姻帶來了不可忽略的傷害,那麼則是需要及時止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