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的時候,離婚冷靜期制度就曾掀起軒然大波,網際網路上反對的聲音此起彼伏,然而最後的結局是包含它在內的《民法典》依舊高票通過。於是我們又懂了,很多時候當文書已經成文的時候,徵求意見往往只是一個程序。
在《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就是說,兩個人商議好了自願離婚,也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了,然而必須再經歷30天的「冷靜期」,在這期間只要一方後悔,這婚就離不成了,哪怕另一方存在家暴等嚴重情形也不可以。而在一方反悔,另一方堅持離婚的情況下,就只能提起訴訟了。
但眾所周知訴訟離婚的成本相當沉重,一般來說想要通過訴訟離婚沒有一年半載恐怕沒有可能。起初立法者談及該制度設立意圖的時候說,現在很多小年輕一時衝動就要離婚,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就是為了挽救這樣的家庭,促進家庭關係融洽,讓「家和萬事興」。
背後的意圖是,近些年以來在選擇不婚的人節節攀升的同時,離婚率卻越來越高。所謂「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如果離婚的人太多而不加以控制,肯定不是什麼多好的狀態。
這些立法者都看到了,可是立法者沒看到被前夫燒死的拉姆,沒看到因為不孕而被丈夫一家三口長時間虐待而死的可憐山東女子,從160斤瘦到了60斤,而她的表哥說她身高174CM。還有近日發生在哈爾濱的男子被判離婚以後因不服判決持刀進入法庭殺害主審法官的案例,並且這樣的案例其實遠遠不是第一例。
無論是現行的《婚姻法》還是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都明確寫入了「婚姻自由」原則,何謂婚姻自由?當然是結婚自由以及離婚自由。縱使當下離婚率不斷升高,其中不乏草率離婚的情況,但究其原因卻是發生在結婚環節。如果杜絕這種情況,難道不應該在結婚環節設置冷靜期嗎?道理雖然簡單,然而結婚的人愈發少了,所以才不能如此設計吧。
一個未婚女孩如果遭遇了歹人的殺害,那麼兇手最高可被判處死刑,但若是她嫁了人後被丈夫或者公婆虐待致死,那麼這些人一旦被認定為虐待罪以後最高只會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因為虐待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7年。而上述我們提到的發生在山東將媳婦虐待致死的這一家三口,一審判決三個人中的最高刑才三年。
所以就這樣,離婚冷靜期還有必要繼續嗎?還那麼勢在必行嗎?離婚冷靜期制度已經寫入了《民法典》,而《民法典》已經表決通過了,它靜靜等著明年1月1日起生效。
工作很多年了,切實感受到在單位中很多時候一些奇奇怪怪的制度就是領導的一時興起,之後鬧得雞飛狗跳。但這些並不特別要緊,因為它只能影響這一個單位。然而法律,尤其是《民法典》這樣的基本性法律則不一樣。
法已成典,如果任由制度的路徑依賴和維護一紙顏面,那麼離婚冷靜期制度或許會成為比昔日「婚姻法24條」更令人絕望的傷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