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冷靜」 中國婚姻登記程序新增「離婚冷靜期」

2021-01-17 閃電新聞

中新社北京12月4日電 (記者 王祖敏)記者4日從中國民政部獲悉,中國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調整,其中離婚登記程序中增加30日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家暴等訴訟離婚。

中國民政部當日召開通氣會,就日前出臺的《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簡稱「通知」)進行解讀。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稱,根據現行《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進行。根據民法典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通知將離婚登記程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天內。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日內,如果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同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還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要麼兩人在一起生活,因為這說明你們還要再冷靜反思。」王金華說。

他稱,離婚登記程序的調整其實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對於「冷靜期」是否不利於保護家暴受害者,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強調,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王金華介紹稱,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除了上述離婚登記程序的調整外,還有關於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的問題,以及通知與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關係問題。目前,民政部已啟動《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將同日施行。(完)

【編輯: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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