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社記者 王涵
《民法典來啦!》系列報導之五
婚姻家庭編:協議離婚,還需「綠色通道」
萬眾期待的新中國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實施在即,婚姻家庭編由於「接地氣」,從草案到最後確立成編,屢次被網友們炒上熱搜。
「離婚冷靜期」「哪些財產離婚不能分割」「婚姻無效的幾種情況」,這些話題每次出現,都會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上。
民法典婚姻編實施後,又將遇到哪些問題,如何完善?我們先來個大膽的預測,權作拋磚引玉。
離婚冷靜期會造成受害人繼續遭受家暴?
距離「離婚冷靜期」正式實施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小雪和丈夫來到了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之前網上盛傳的「冷靜期將至,年底扎堆離婚」的預測,並沒有發生。
對小雪而言,離婚這個決定,他們兩人已經考慮了近兩年的時間,生活習慣差異,性格不合,勉強生活在一起,彼此都不開心,所以雙方決定離婚。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方面,也都達成了一致,兩個人心平氣和地結束了長達8年的婚姻。
對他們來說,離婚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蓄謀已久。
從「離婚冷靜期」被納入民法典開始,頻頻被罵上熱搜。且閱讀量都以億來計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限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三十日,即網友們強烈反對的「離婚冷靜期」。
2020年9月,國家統計局發布最新一年的統計年鑑顯示,2019年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2019年結婚率為0.66%,比上年下降0.7個千分點,創下了近十年最低。這也是2013年以來,結婚率第六年連續下降。
與之相反的是,2019年,離婚率上漲到0.336%,遠高於十年前。事實是,中國的離婚率已經連續16年上漲。80後、90後的離婚率遠遠超過了60後、70後。
80後、90後已進入婚戀期,對他們來說,婚姻並非必不可少。他們不像父母那一代,可以忍氣吞聲、維持著名存實亡的婚姻。對他們來說,自由和自我更重要。造成他們離婚的原因是年輕、衝動嗎?理智、忍耐就能捆綁彼此到最後嗎?
在長輩的眼裡,冷靜,似乎是挽救婚姻的解藥。
確實,「閃離」現象並不罕見,而絕大多數都是衝動行為,有些年輕夫妻,早上吵架,下午離婚。為了減少這類現象,民法典從制度上進行了設計,增設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一經設立,就飽受爭議。
在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看來,任何離婚都是家庭的解體,這個結果會導致孩子的生活條件與生活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現實生活中,確有一部分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之後,尚有改變離婚意願重歸於好的可能。
「增設這一法定期間,可促使離婚當事人慎重考慮婚姻關係的未來。給那些僅因一時衝動,並未『恩斷義絕』的夫妻改變離婚決定的機會,從而防止草率離婚,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關係。」薛寧蘭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清華大學教授龍俊表示,民法典對離婚的態度就是通過設立離婚冷靜期,給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了一次挽救的機會,雖然這個限制可能會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離婚的成本,但是對於挽救不理性的離婚多少會有些作用。與此同時,對於真正已經喪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該判離的時候,就應果斷判離。
據了解,大部分網友對「離婚冷靜期」提出的質疑,都聚焦在「有家暴情形的婚姻中,離婚冷靜期是否會造成受害人無法避免繼續遭受家暴」。
針對這個問題,民政部2020年12月4日給出了解釋,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因為只有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才會一起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如果有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離,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訴訟;家暴情節嚴重的,受害者可申請人生安全保護令。
網友們擔心在冷靜期期間會發生家暴,而實際上,協議離婚中很少出現家暴。
有不少年輕人高喊「離婚冷靜期勸退結婚的人」「應該設置結婚冷靜期」等,但實際生活中,這個規定對想要結婚的新人帶來了什麼影響呢?有媒體曾去民政局門口採訪過幾對登記結婚的新人,他們無一例外,都表示對結婚這個決定並沒有什麼影響,反倒是讓他們更加謹慎和嚴肅看待離婚問題。
網友們對冷靜期的看法,各有不同。有人覺得這個政策很雞肋,浪費社會資源。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反倒應該設置結婚冷靜期,避免衝動閃婚。
也有人認為,婚姻是成年人所做的決定,社會應該樹立和宣傳成年人要對自身行為負責的理念。協議離婚是絕大多數人經過慎重思考後作出的決定,再設離婚冷靜期是徒增不快。「即使有人是衝動離婚,就要其承擔代價好了。沒必要為了要留住一小部分人,犧牲絕大多數人的感受。」
冷靜期的設置,到底會給社會和個人帶來什麼樣的影響?離婚率會不會因此而降低?成年夫妻,會不會對婚姻對家庭的態度更謹慎?目前無法預測。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薛京在接受採訪時曾經表示,離婚冷靜期的社會效果還需要觀察,需要之後的校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涉及自雙方申請協議離婚後30日冷靜期及30日內雙方到場辦理離婚登記,實際上是60日。這個冷靜期是一刀切的,沒有考慮真正感情破裂夫妻的需求。」
她建議,對於同一對夫妻,一定時間內申請過兩次以上離婚登記,或者已經提起過離婚訴訟被駁回後申請協議離婚的,應該給予「離婚立等可取」的需求一條綠色通道,儘快解除不幸的婚姻。
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只能停留在紙面上?
自駕遊「網紅」阿姨蘇敏,現在可能還在尋找自我,一路向南。
12月初,一位56歲的阿姨,在短視頻網站上火了,她獨自開啟了自駕之旅,通過視頻,跟網友分享一路的見聞。
這位性格開朗的阿姨,從9月24日開始,開著自己的大眾牌白色polo,從成都出發,帶著一車的生活用品和車頂帳篷,先後到達西安、成都、重慶、昆明、騰衝⋯⋯她坦言,這兩個月是人生最快樂的時光。
蘇敏的前半生,可能是一部分中國女性的寫照。從未做過自己,被各種角色裹挾著:女兒、妻子、母親、奶奶。
年輕時的蘇敏結婚沒過兩年,單位倒閉了,她被迫下崗,變成了全職家庭主婦。
原以為婚姻會成為她的避風港,沒想到,卻讓她掉入了一個黑洞。
蘇敏的丈夫斤斤計較、冷漠、愛挑刺,在生活中各種隱形暴力言語打壓蘇敏。蘇敏要承擔家裡所有的家務和照顧女兒的工作,她的精神極度壓抑和孤獨。
有一次蘇敏的母親生病,她用丈夫的醫保卡買了藥,第二天丈夫立馬改掉了醫保卡密碼。蘇敏由於沒有工作,持家需要的每筆錢,都要向丈夫要,還要被丈夫冷嘲熱諷。
蘇敏為了不看丈夫的臉色,輾轉於各種兼職工作中。裁縫鋪、工地做飯、掃馬路、送報紙、超市搞促銷……蘇敏通過這些兼職賺錢,養活自己,堅持跟丈夫在經濟上AA制,長達幾十年。
對這次「出逃」,蘇敏這樣表達:「我終於完成了母職工作,可以做一次自己。」
離開丈夫、離開家,雖然蘇敏一直奔波在路上,因為積蓄很少,她每晚都不捨得住旅館,睡在車頂的帳篷裡,搭帳篷、燒火做飯,已經成為她每天傍晚的規定操作,即便如此辛苦,可離開丈夫獨自上路的蘇敏,欣賞著沿途的美麗風光,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輕鬆和快樂。
像蘇敏一樣,在無愛的婚姻中,充當「工具人」的女性還很多。無償的家庭勞動,經濟和情感的雙重壓迫,讓她們的人生昏暗漫長。
「為什麼不離婚?」很多網友問蘇敏。
「年輕的時候爭吵打架,也不是沒想過離婚,可是又一想,房子是他單位分的,離婚我就一無所有了;就算房子有我的一半,我一個人租房,承擔不起生活。」
蘇敏的擔憂,是困在婚姻圍城裡的大部分家庭主婦不選擇逃離的主要原因。
她們在個人成長的黃金十年,放棄工作,回歸家庭,把自己的人生押在了這場婚姻裡。憑藉一己之力操持整個家,照顧孩子、包攬家務,照看雙方父母,而這些付出,都不被看作是創造了價值。家務勞動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表現不明顯、存在感低,始終被作為一種不計報酬的無償勞動存在。
當她們喪失了經濟自主,離婚就會讓她們直面現實:沒房、沒錢、沒法養老。
在離婚訴訟中,不少當事人以自己收入多為由,要求多分財產。如果這種主張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作為全職太太的另一半,則可能無法分得財產。
我國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根據家務勞動主要由婦女承擔的社會現實,增設了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但以書面約定夫妻雙方採取分別財產制為前提。
由於實踐中採取分別財產制度的夫妻數量很少,導致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脫離實際,形同虛設,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率極低。
取消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以分別財產制度為前提條件是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亮點之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解釋,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請求權不再以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度為前提條件,無論採取何種財產制度,離婚時,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擔較多家務勞動而獲得經濟補償。這一修改體現了民法總則平等原則及公平原則的精神,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於無酬家務勞動價值的進一步肯認。
很顯然,這一條對女性具有普遍的救濟意義。
夫妻中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往往要更多地關心和操持家務,在工作中就不能高效投入自己的精力,自己的職場發展和經濟收入就難免受到影響。
雖然這一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看起來是「蘇敏們」的救命稻草,但是也有一些擔憂的聲音:「法律規定過於簡單導致實踐性不強,導致它成為『書面上的法律』。」
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作為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也不例外。司法實務界提出,請求離婚經濟補償的一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然而,家務勞動畢竟不同於一般的社會勞動,很多是「關起門來」的事情,做或者沒做,當事方往往較難舉證。
再者,夫妻一方往往基於對婚姻的期待和對家庭的感情而付出家務勞動,一般也不會有主動收集相關證據的意識。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對此也「難斷家務事」。
另外,補償時按什麼標準進行補償,補償按什麼方式給付,還應進一步明確。
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至今糾纏不休?
平時酷愛看手機直播的張先生,因為看直播,惹上了一些麻煩。
事情從一年前說起。張先生偶然間在直播平臺刷到一名女主播,靚麗的外形、甜美的聲音,一下子吸引到他。關注後,接連幾天張先生頻頻給女主播刷些平臺免費提供的小禮物。不過時間一長,為了能讓女主播留意到自己,張先生開始充值打賞。
這位張先生,為這名女主播「上了頭」,認識短短半年時間,一共給她刷了40餘萬元,其中一次性打賞的最高金額,竟高達13萬元。
張先生並不是什麼土豪、富二代。他打賞的錢大多來自銀行信用卡的透支,甚至還抵押自己的車,借了網貸。
同時,面對銀行、網貸平臺的催款,張先生捉襟見肘,希望女主播能退回自己的打賞。不過,這名女主播已經將張先生拉黑,消失在茫茫人海。
屋漏偏逢連夜雨。此時,與張先生多年感情不和的張太太,提出了離婚。
張太太得知張先生竟然為了打賞女主播,欠了一屁股債,離婚的決心更堅定了。
但她又擔心,這些錢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張先生的欠債,如果離婚的話,會不會要求她來償還?
張太太其實大可放心,張先生透支信用卡打賞女主播的錢實際上是他向銀行的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該筆款項屬於張先生的個人債務,應該由其個人償還。因為張先生打賞女主播的支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事後未徵得其老婆的同意。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而言,張先生的行為屬於舉債打賞。如果張太太堅持與他離婚,上述40萬元屬於張先生的個人債務,應由張先生個人負責償還。跟張太太沒有關係。
夫妻本是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可有人直到離婚時才發現,自己的另一半已經欠下高額債務,而自己對這一切,竟然全然不知。
夫妻債務問題,一直是婚姻家庭糾紛中的熱點,曾經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不明確,被負債的另一半們聯合起來組成「反24條聯盟」。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夫妻債務認定標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其吸收,在法律層面作出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增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一規定,基本解決了一方「被負債」的問題。
這條規定,雖然進一步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如何認定,「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如何認定,民法典並沒有作進一步的明確。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由於民法典是一部綱要性的法典,僅針對法律問題制定最基礎的規則,而具體的實施細則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更具操作性的細則還要由地方各級法院按照各個地區的經濟水平、市場發展情況等因素以及個案案情的不同進行指導,法官在審判中經驗積累逐漸形成司法慣例。
對於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規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僅規定了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對於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依據什麼判決?是由有清償能力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還是由雙方平均承擔清償責任?或者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未舉債一方僅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些問題仍然有待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作出相應規定。
家事無小事,家庭作為社會的基礎單元,是社會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每次修改,都是在質疑的浪潮聲中,回應社會的關切。有質疑,是因為有期待,民法典即將落地實施,婚姻家庭編在實踐中的表現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原標題:《婚姻家庭編:協議離婚,還需「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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