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推進農地改革的過程中,有一個名詞火了起來。那就是在村頭或者宣傳欄裡經常看到的一句話:我國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堅持「一戶一宅」原則。「一戶一宅」這個詞,讓農民看起來明白,細想起來卻糊塗,為啥這麼說呢?就有農民直接說,表面看起來是一個家庭又一個住宅,那我家人多啊,我上面有哥哥嫂嫂還有孩子,下面有還沒出嫁的妹妹,父母在世,祖母也在,加上我總共8口人,因為嫂子肚子裡還有沒出生的孩子,再過幾個月就是9口人了,這麼多人算一戶嗎?換句話說,就是多少人算一戶呢?又多大面積算一宅呢?
其實「一戶一宅」,基本含義和上面農民說的差不多,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裡: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就是說,一戶只能有一個宅基地,然後在這塊地上蓋房子,這就叫一戶一宅了。
那多少人是一「戶」?這個「戶」怎麼算的呢?
各地在政策實施時候,一般把本村常住戶口人員,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稱為「戶」,「戶口在本村」和「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多少人為一戶,基本是按照戶口簿為準了,如果一個戶口簿只有一個人,那也是一戶。如果尚有父母,下有子女,還有兄弟姐妹,只要在一個戶口簿裡,也是一戶。
但在宅基地的申請時候,戶有大小的區別,人多的是大戶,人少的是小戶。大戶分得的宅基地就多,小戶分得的宅基地就少。一般標準是:1-3人為小戶;4-5人為中戶, 6人以上(含6人)為大戶。像上面說的那位農民絕對是大戶了。
說完了「戶」,再來說說「宅」。「宅」又是怎麼算的呢?
宅一般是按照土地確權後發布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準。因為「戶」人口的多寡不同,所以就存在10平方的小宅,也有150平方的大宅,都是按照人口多少分檔的:一至三個人戶口的75平方米,三至五個人戶囗的120平方米,五人以上戶口的120至150平方米。注意,這些數據僅供參考,不同的地方因自然資源的多寡不同也有所差別。
這樣,有人就有意見了,覺得自己家人太多,住得太擠了,那麼既然一個人也能分一戶,自己可以分戶嗎?顯然不行。因為這樣就變成了「一戶多宅」,法律是不允許的,並且在很多地方的規定中:徵地補償時,多餘的宅基地不會給土地補償款。
除了「一戶一宅」外,有些農民還擔心一個問題。那就是在「一戶一宅」之外,自己又用掙來的錢,在城市裡買了一套商品房,在城市裡買房的農民,是不是違規了呢?
回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四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也就是說,農民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沒有規定農民在城市買房和宅基地有啥衝突的地方,換言之,就是沒有貴司能夠農村人在城裡買了房子就要失去農村的宅基地,也不意味著對「一戶一宅」政策的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