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刑又被稱為剕刑,是古代的酷刑之一,受刑之人會被砍去左腳或右腳,甚至是雙腳。
夏朝時期,刖刑被稱為臏;
周朝時期,刖刑被稱為刖;
秦朝時期,刖刑被稱為斬趾。
有人說,刖刑是摘除犯人的膝蓋骨,讓犯人無法站立,其實,這種說法是不對的。
隋朝以前,刖刑屬於五刑之一,後來,成為了「滿清十大酷刑」中的一種。而且,刖刑跟臏刑不一樣。臏刑只是挖去膝蓋骨,而刖刑則是直接將腿砍掉。
戰國時期,有名的孫臏遭到同門師兄弟龐涓的陷害,被魏王施以臏刑,之後,他將自己的名字由「孫賓」改成了「孫臏」。春秋時期,和氏璧的發現者卞和被楚王施以刖刑,將其雙腿都砍了。因為,卞和向楚王獻玉,可是,楚王認為這只是一塊石頭,非要治卞和的欺君之罪,因此,對他痛下毒手。
其實,在我國歷史上,早在夏朝時期就有了肉刑,而刖刑就包括其中。等到了周朝時期,刖刑就變得很普遍了,那時候的歷史文獻,就記載了很多關於實施刖刑的案例。春秋時期,那些諸侯王早已不聽大周的號令,他們自己就是最高的統治者。所以,在他們國境內,國君經常對臣子和百姓實施這種酷刑。
在他們制定的法律中,需要接受刖刑的罪名有很多,導致這種酷刑實施非常頻繁。比如:衛國的法律中,偷竊君王的車輛就要被施以刖刑。
《左傳》記載過:
公元前678年,強鉏因為混亂國事,引得鄭王不滿,被施以刖刑;
公元前632年,針莊子被衛王施以刖刑,砍去雙腳;
公元前574年,鮑牽被聲孟子誣陷,被齊王施以刖刑。
可以說,這樣的故事在《左傳》中有很多。
前面提到的卞和,兩次獻玉都被楚王誤會,楚王第一次砍了他的左腳,第二次砍了他的右腳。齊景公在位期間,他對很多臣民都施以刖刑。此外,秦國也有刖刑,在國內還被稱為斷足或者斬趾。《秦簡》記載過:「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由此說明,盜賊也會被施以刖刑。
從周朝開始,國家對於犯人的罪行及犯人所受的刑罰,都有詳細的記錄,這些東西都是留給後世的珍貴資料。刖刑在春秋戰國時期比較普遍,但是,到了漢朝,就被改動了。漢文帝將砍右腳的刖刑改為了死刑,將砍左腳的刖刑改成了笞五百。
這種酷刑的殘忍性一直讓人無法接受,一度被棄用,後又被啟用,反反覆覆,直到清朝末期才正式廢除。隨著人類的進步,這些酷刑終將被取締,成為歷史。
春秋時期,犯人被處以刖刑時,官員會根據犯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來判定行刑的方案。如果罪名輕,就只砍掉一隻腳;如果罪名重,那就必須砍去雙腿。戰國時期,刖刑用得非常頻繁,這可能跟君王的習慣有關。《史記》記載,魏惠王時期,魏國拜龐涓為大將軍。可是,龐涓始終無法忘卻對其同門師兄弟的嫉妒。龐涓嫉妒孫臏的才華,且現在有能力打擊他,為此,龐涓特意召來孫臏,然後設計陷害他。
孫臏在魏國受刑,書籍的記錄是「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這裡所說的「斷其兩足」指的就是砍斷孫臏的雙腳,明顯是使用了刖刑。此外,在《潛夫論》中也是這種的說法,說的是「孫臏修能於楚,龐涓自魏誘以刖之。」兩本書籍的說法都是孫臏被砍去了雙腳。可是,有人說孫臏只是被摘除膝蓋骨,並沒有跺腳。之所以這樣,還是我們對於刖、剕、臏的含義不是很清楚,導致在傳遞時出現了錯誤造成了誤會。
根據史學家的研究,孫臏確實只是被摘取膝蓋骨,他遭受的是臏刑,而非刖刑。
古時候,很多遭受刖刑的人都死了,這些人幾乎都是奴隸,奴隸主怕他們逃跑,故意砍掉了他們的雙腿。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奴隸主的殘忍,奴隸主因為自己的私慾,毀了奴隸的一生。
商朝時期,奴隸為了反抗奴隸主的壓迫,經常會選擇逃跑。奴隸主沒有更好的辦法留住奴隸,只能用這種殘忍的手段,直接砍去奴隸的雙腳,這也是商朝時期刖刑實施比較頻繁的原因。奴隸主使用刖刑,恰恰說明了奴隸主統治的虛弱性,他們已經沒有更好的辦法來管理奴隸,只能採用暴力來鎮壓奴隸反抗。
然而,終有一日,奴隸的勢力會強過奴隸主,到時候,他們肯定能夠推翻奴隸主的統治。
可見,殘酷的刑罰是當時階級鬥爭的產物。
1976年,陝西扶風窖藏出土了一件刖刑人守門鼎,終於為中國刑史找到了一件重要的物證。在奴隸社會,青銅鼎不僅僅是體現禮儀的飪食器,它除了被當作「明尊卑,別上下」,即:體現統治階級等級制度的權力標誌之外,還作為西周統治者維護其統治、昭明其刑法的工具。
因此,這些以刖刑為題材的青銅器的出土,不僅是對古代奴隸悲慘生活的真實寫照,還告訴我們當時的刑法確有刖刑,是研究西周奴隸制度的實物資料。
參考資料:
【《周禮·秋官·司刑》、《左傳》、《秦簡·法律答問》、《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