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改革、創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監管方式,加大對違法、失信企業的監管力度,增強企業自律意識,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信用環境,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山西省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精神,結合企業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其自身職能職責所採集的企業的守法、守信、經營情況等信用信息為基礎,按一定的分類標準將企業分為不同的信用類別,並針對不同的類別對企業實施有差別的管理措施的企業監管制度。
第三條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分工負責,突出重點、寬嚴有度,內部評價、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信息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支撐,通過山西省工商綜合業務系統進行歸集和分類。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信用信息歸集指標
第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市場準入信息;企業經營行為信息;企業市場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監管中形成的涉及企業信用的信息。
第七條 企業市場準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過程中企業的信用狀況,內容包括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情況。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1、企業名稱;
2、投資人的身份;
3、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4、章程或合夥協議;
5、法定代表人(合夥事務執行人)、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明、任職資格和任職文件;
6、出資情況及驗資報告;
7、前置審批文件或前置許可證;
8、經營範圍及經營方式;
9、住所使用證明;
10、經營期限;
11、變更登記情況;
12、分支機構情況;
13、企業分立、合併及減少註冊資本時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14、年檢申報材料;
15、法定備案情況;
16、法定公告情況。
第八條 企業經營行為信息,反映的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信用狀況,內容包括年度檢驗、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以及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處罰情況。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1、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登記事項遵守情況;
2、對外投資情況;
3、合同籤訂和履約情況;
4、公平交易情況;
5、發布廣告情況;
6、商標使用情況;
7、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
8、動產抵押情況;
9、年度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10、企業解散、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情況;
11、其他經營行為。
第九條 企業市場退出信息,反映的是企業在退出市場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內容包括註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情況。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1、破產、解散或吊銷事由;
2、清算組情況;
3、清算公告情況;
4、清理債權債務情況;
5、清算報告。
第十條 其它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監管中形成的涉及企業信用的信息, 反映的是除工商行政管理以外的企業信用狀況。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1、資產狀況;
2、銀行信用等級、金融債務情況;
3、行政許可和資質管理情況;
4、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檢驗情況;
5、財產擔保情況;
6、有關行政處罰情況;
7、司法判決、股權凍結情況;
8、其他與信用相關的企業情況。
第三章:信用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企業信用信息狀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劃分為四類監管等級。即:A類:綠牌企業(守信企業);B類:藍牌企業(警示企業);C類:黃牌企業(失信企業);D類:黑牌企業(嚴重失信企業)。
第十二條 (一)A類:綠牌企業(守信企業)標準,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
1、具備法定條件;
2、除不可抗力、對方當事人違約以及依法變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約率100%;
3、一年內無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記錄,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信用記錄良好;
(二)B類:藍牌企業(警示企業)標準,指具備法定條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但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企業。
1、一年內累計輕微違法記錄不超過2次;
2、一年內一般違法記錄1次;
3、日常檢查中在登記地址查無下落的,正式立案查處的,立案查處結束而未執行的、法院等執行部門發出協查申請的。
(三)C類:黃牌企業(失信企業)標準,指具備法定條件但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企業。
1、有合同欺詐行為;
2、一年內累計輕微違法記錄3次以上(含3次);
3、一年內一般違法行為記錄2次。
4、一年內嚴重違法行為1次。
(四)D類:黑牌企業(嚴重失信企業)標準,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企業。
1、被責令關閉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一年內累計嚴重違法行為2次以上(含2次);
3、一年內累計一般違法行為3次以上(含3次)。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所列輕微、一般、嚴重及特別嚴重四種違法行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應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和金額作如下劃分:
(一)輕微違法行為:指處以警告、責令改正或對企業罰款金額2000元以下(含2000元)、或者對企業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違法行為;
(二)一般違法行為:指對企業罰款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或者對企業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違法行為;
(三)嚴重違法行為:指對企業罰款30000元以上、或者對企業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50000元以上、或責令停產停業的違法行為;
(四)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指對企業處以責令關閉、或吊銷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以下情況在劃分企業信用分類等級時可予以參考
(一)A類:綠牌企業(守信企業)
1、資產狀況良好;
2、一年內在有關行政部門無行政處罰記錄、司法機關無違法記錄;
3、獲得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信用類榮譽稱號;
4、銀行信用良好。
(二)B類:藍牌企業(警示企業)
1、經營上出現較大虧損;
2、有關部門有降低資質等級記錄;
3、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被司法機關凍結且尚未解除;
4、銀行信用等級較低。
(三) C類:黃牌企業(失信企業)
1、已出現嚴重資不抵債;
2、在有關部門有3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有違反專項規定被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行政許可、取消資質但不構成吊銷營業執照處罰記錄。
(四) D類:黑牌企業(失信企業)
1、法定代表人有因違法經營被追究刑事責任記錄;
2、有嚴重騙貸行為記錄。
第四章:風險等級劃分
第十五條 劃分企業風險等級的主要依據。
(一)企業本身所從事的行業的風險等級,即其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是否具有危險性和公共危害性,以及是否對公共環境、資源和社會有現實和潛在的危害性。
(二)受各級黨委、政府關注程度,即在一定時期內,黨和國家以及各級黨委、政府重點關注的企業或行業。
第十六條 風險等級分類的主要標準。按照企業行業、生產經營及地域等情況,以其登記靜態信息和監管動態信息為基礎,根據風險等級分類依據,將企業分為甲、乙、丙三個風險管理類別,其風險等級依次降低。
(一)甲級:從事的行業或生產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容易造成安全生產事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相當潛在的危險性。主要包括: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2、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3、礦產資源開採;
4、食品生產、經營;
5、餐飲行業;
6、民爆器材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
7、牲畜屠宰;
8、各類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汙染和破壞的企業。
(二)乙級:從事的行業或生產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對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潛在危險性;或其行業相對受公共的關注,容易引發一定的社會影響。主要包括:
1、菸草製品經營;
2、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
3、農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
4、棉花、蠶繭收購、加工企業;
5、網際網路上網服務企業;
6、文化娛樂服務企業;
7、美容美髮、洗浴、住宿服務企業;
8、印刷業;
9、建築工程、交通設施建設、交通運輸企業;
10、汽車維修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11、燃氣具安裝、維修企業;
12、廢舊物品回收企業;
13、消防產品經營企業;
14、各類中介機構;
(三)丙級:其從事的行業或生產經營的產品及服務沒有危險性,即甲、乙級以外的企業。
第十七條 如果某一企業從事的行業中,既有風險等級高的行業,也有風險等級低的行業,按風險等級高的行業劃分。
第五章:分類監管與服務
第十八條 對A類企業實施以下的監管及服務措施。
(一)除專項檢查、接到舉報或上級督辦的事件外,對企業的日常巡查頻率一般為每年一次。對甲、乙級風險等級行業的企業,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二)開闢綠色通道,實行年檢免審;
(三)實行優先服務,根據企業需要上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辦理有關業務,及時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對部分規模較大、列為政府重點項目的企業實行直接掛鈎,重點跟蹤服務制度;
(四)同等條件下,在組織、申報知名、著名、馳名商標、「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認定,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協會等評比表彰活動中,作為首選企業予以推薦。
第十九條 對B類企業實施以下的監管及服務措施。
(一)除專項檢查、接到舉報或上級督辦的事件外,對企業的日常巡查頻率一般為每半年一次。對甲、乙級風險等級行業的企業,每兩個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日常檢查中在登記地址查無下落的,正式立案查處的,立案查處結束而未執行的,法院等執行部門發出協查申請的在警示系統中鎖定,在警示信息未解除前不得進行年檢和變更登記。
(三)在辦理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
第二十條 對C類企業實施以下的監管及服務措施。
(一)案後回查。企業被處罰後三個月內,由工商所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
(二)加強日常監管,對企業日常巡查頻率為每季度一次,在日常工作和專項檢查中予以特別關注。對甲、乙級風險等級行業的企業,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辦理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依法限制其辦理增加經營範圍、增設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等相關登記;
(四)定期對企業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經營;
(五)定期公布其違法行為及受處罰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D類企業實施以下的監管及服務措施。
(一)案後回查。企業被處罰後的一個月內,由工商所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是否已經停止違法經營活動;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企業採取「零距離」日常巡查。
(三)在辦理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依法停止其辦理增加經營範圍、增設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等相關登記;
(四)定期對企業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經營;
(五)涉及前置審批、許可或資質管理的,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取消或暫停其前置審批、許可或資質;
(六)加強對與被吊銷企業有關聯企業的監管。對被吊銷企業投資設立的企業,在被吊銷企業未依法進行清算並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不予通過年檢;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責令其變更,拒不變更的,依法予以處理;對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出資人投資設立的其他企業予以特別關注,必要時可按C類企業進行監管。
(七)如企業已被依法責令關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其個人身份資料記入檔案,列為黑名單,3年內在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八)定期公布其違法行為及受處罰情況或發布責令關閉或吊銷公告;
第六章:信用信息錄入與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誰登記,誰錄入;誰監管、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的原則,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及錄入。
第二十三條 承擔企業信用信息記錄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履行職責,落實信息記錄責任。全面詳實地記錄在行政執法中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
(一)企業登記監管機構負責直接註冊登記的企業的註冊登記信息、登記監督管理(包括年度檢驗、案件查處)信息,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信息的收集、整合、記錄;
(二)外資登記監管機構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外國(地區)企業在山西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機構的註冊登記信息,監督管理(包括年度檢驗、案件查處)信息,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信息的收集、整合、記錄;
(三)經濟檢查機構負責企業交易行為,以及違章違法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記錄;
(四)市場規範監管機構負責市場監管、文明市場創建和市場違法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理、記錄;
(五)合同與信用監管機構負責企業動產抵押登記、拍賣企業信息和案件查處、合同籤訂、履約,以及企業「守合同,重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記錄;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負責流通領域企業商品質量的抽查、服務消費領域監管,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記錄;
(七)商標監管機構負責企業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的推薦和認定和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記錄;
(八)廣告監管機構負責廣告企業監管、企業廣告發布行為,以及廣告媒介監管和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記錄;
(九)工商所負責對轄區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日常檢查、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記錄。
第二十四條 信息的錄入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有效、並在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錄入的行政行為實施終結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已錄入信息的修改由該項信息的提供機關負責。
第二十五條 企業信用等級由計算機根據錄入的信用信息自動生成,並實行企業信用信息的公布制度。
(一)公開企業基本登記事項記錄。企業登記事項是企業最基本的信息,屬於社會公共信息,是了解企業信用的原始數據,要依法通過網絡發布等形式予以公告,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二)公開違法行為記錄。對涉及企業信用的重大信息要進行公布,對所有行政處罰要按照結果公開的原則,作為企業信用信息予以記錄並可提供社會查詢;對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要依法發布吊銷公告。
(三)公示典型違法企業。對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並將該企業違法情況通過網絡發布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等級的劃分實行內部評價制度,企業信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得對外公布。
第七章:信用修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信用等級按以下規定調整:
(一)新設立企業的初始信用等級為A類企業。
(二)B類企業最後一次違法記錄後1年內沒有新的違法記錄的,可調至A類企業。
(三)C類企業最後一次違法記錄後1年內沒有新的違法記錄的,可調至B類企業。
(四)D類企業最後一次違法記錄後1年內沒有新的違法記錄的,可調至C類企業。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信用信息發生變化,需對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調整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信用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3日內對信用等級做出調整。
第二十九條 對於關係到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點、特殊企業的信用等級的修復,須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審批。
第八章:職 責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部門在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信用山西」建設領導組辦公室負責企業分類監管的指導、協調工作。制訂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標準、實施細則。
(二)企業註冊監督管理機構(含內資、外資)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登記註冊企業、監督管理方面有關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
(三)經濟檢查、市場、合同、消保、商標、廣告監管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企業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錄入,及其它信用分類監管的相關工作。
(四) 信息中心負責技術保障、網絡及信用信息資料庫建設、維護、運用培訓等工作。
(五) 法制機構負責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有關的規範性文件的研究、審核及查處企業違法案件的執法監督工作。
(六)行政監察機構對相關部門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效能進行監督。
(七)工商所按照綜合監管和屬地監管的要求,全面負責企業分類監管、日常巡查的組織實施,收集、整理、錄入企業的信用信息。
(八)其它相關機構(主指協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
第九章:責 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中應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績效考評制度,明確責任,獎優罰劣,以保證本辦法規定職責的切實履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對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依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一)在職能範圍內對企業信用信息收集不完整、記錄不準確,檔案建立和移送記錄不及時、信用信息嚴重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設定或解除企業警示的;
(三)對規定不能公開的信用信息,未經批准擅自接待查詢、解禁或公布的;
(四)因過失或故意原因,記錄虛假信息,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三條 責任的認定,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信用山西」建設領導組辦公室根據網上監控、接受投訴舉報和日常工作考核情況,提出責任認定意見,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對責任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違紀違規行為,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 對在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信用山西」建設領導組辦公室做出推薦意見,相關部門應在爭先評優、評功評獎,表彰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時予以參考。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涉及到的企業信用信息具體指標體系由省工商局相關處室制定,經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信用山西」建設領導組審定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企業信用指標體系等相關制度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