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與於文鳳2010年分手,分手原因從未對外公布,但傳聞其實這段感情早就已經結束,但因有經濟往來所以還糾纏在一起,直到2012年於文鳳入稟法院,向前男友周星馳及其旗下星揚海外公司,追討逾7000萬港元售樓佣金。
感情結束不稀奇,但追討費用並不常見,近日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又開庭了,舊事重提,吃瓜群眾不禁感慨:情債真貴!
前塵往事13年情斷,打官司不狼狽麼?
於文鳳窮麼?於文鳳是拜金女麼?於文鳳是別有用心麼?
說真的,她不醜不窮,家境不差,現在也有男友但還未婚,但是從分手到現在一直死死盯住周星馳,一筆一筆算得清清楚楚,想要的錢帳目算得也清清楚楚,總而言之,理直氣壯,不羞不臊。
這些年來輿論其實是站了兩派:
1、周星馳「活該」:不能給我感情,就要給我很多錢,不少人是這樣解讀於小姐的目的,覺得這是她應得的,甚至揣測她不是為了錢本身,而是因為不甘心,13年感情沒有結果,哪個女人心中沒氣,錢要回來,才此生無憾,周星馳多年來得罪了很多身邊人,這麼多人針對他,一定是他的問題,如此種種,吃瓜心態。
2、於文鳳「貪婪」:據媒體報導,兩人分手後,周星馳已經給了於文鳳1000萬元,說是饋贈,或是補償,但於小姐認為,這是8000萬元佣金中的一部分,別以為給了八分之一就完事兒了,7000萬必須都給我,周星馳也挺倒黴的,遇到這麼一個不死不休的討債前女友。
於文鳳心裡的帳是怎麼算的?
其實跟大家一樣,我也很好奇7000萬港幣是如何得出的,所以翻了舊聞。
在起訴書中於文鳳方面這樣寫道:
兩人有書面協議,曾有僱傭關係:曾與周星馳於2002年籤約,擔任他及公司的投資顧問,雙方以公司名義定下協議,周星馳也承諾每項投資會向於文風繳付2萬至5.9萬港元不等的顧問費,直至2011年9月中止合約。
於文鳳聲稱除她跟周星馳有口頭協議:周星馳會就獲利的投資項目向她支付佣金,佣金為除稅後利潤的10%。2004年周星馳採納她的建議,以3.2億元投得山頂普樂道十號物業。於文鳳又引入菱電與周星馳合作發展"天比高"項目,2007年在地皮上建成四座獨立房,其中16號及18號已於2009年出售,周星馳為此向於文鳳支付佣金超過1,494萬元。菱電後來出售10號屋,餘下12號屋的註冊業主為星揚海外有限公司,於文鳳指出周星馳是星揚的實際利益擁有人,12號屋的淨值達8億元,周星馳同意按協議就12號屋支付於文鳳8千萬元佣金。
而且最妙的是,於文鳳其實在兩人交往期間,就因為佣金問題向周星馳發過律師信:
2003年12月,於文鳳向周星馳發律師信追討佣金。2004年2月27日,於文鳳同意撤銷法律行動,周星馳則同意支付1千萬元佣金,另就尾數的付款安排提交書面建議。3月1日,於文鳳去信周星馳確認已收到部份佣金即該1千萬元。不過3月30日,周星馳去信於文鳳反指該1千萬屬無償付款,同時否認對於拖欠佣金。
好一個善於投資的炒樓高手,怎麼越看越像打工人討薪呢?但因為是前情侶關係,再加上周星馳的名人效應,這事兒真的是不出結果那天都不知道結局該怎麼寫。
庭審現場,真的不知道誰才是喜劇之王
隨著對事件的關注,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近日開庭,從媒體的報導中,竟意外發現了於文鳳作為喜劇巨匠前女友的一些功底:
光看這些文字就覺得很有意思,為什麼要強調講英文呢?周星馳跟她學習英文?還是英文代表了什麼?真是有點不知所云,周星馳的代表律師則表示:周星馳本身已有投資頂級物業的豐富經驗,根本是於文鳳要向周星馳學習,而非由於文鳳輔助周星馳。對此於文鳳並不同意,她指自己在認識周星馳時雖無持有物業,但從父兄處學到不少物業建築與投資的知識。
於文鳳如今也有自己的交往對象,十年都不放棄追討「佣金」,而且還是口頭約定的佣金,我們從情理和法理的角度,也許都會對這件事有自己的見解。
我們常說世態炎涼,人性中確實有很多現實和涼薄,有人總結了兩人交往期間,於文鳳從周星馳這裡拿走的佣金,幾千萬是有的,但最後的7000萬元能得償所願麼?
愛情,從來都是一種「可笑」的玩意吧,很多人採訪周星馳,問他為什麼不結婚,最近的一次回答是:「我現在這個年紀,應該沒有機會了吧」,「年齡都這麼大了,我都害怕說出自己的年齡了。」
糾紛結束,方可安度晚年,情債總歸是要還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