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鄱陽縣珠湖鄉東紅村麻園組村民反映,2007年,村幹部以鄉裡劃山界為由騙取了他們的林權證,並偽造了村小組長的籤名,將麻園組207畝山林流轉至村委會,接著與林場籤訂《聯營合作造林協議書》從中牟利。
江西網絡廣播電視臺訊(記者 良保)「沒開村民大會,村小組也沒籤字,207畝山林就被流轉了。」日前,江西省鄱陽縣珠湖鄉東紅村麻園組村民反映,2007年,村幹部以鄉裡劃山界為由騙取了他們的林權證,並偽造了村小組長的籤名,將麻園組207畝山林流轉至村委會,接著與林場籤訂《聯營合作造林協議書》從中牟利。
麻園組部分山林
村裡山林權被流轉卻無人知曉
「你們不能用,麻園組的山林已經流轉出去了。」今年4月份,東紅村麻園組村民準備使用該組山林時,被芭茅嶺林場工作人員制止,工作人員還向村民出示了《鄱陽縣合作造林山權流轉協議》(以下簡稱《流轉協議》)和《聯營合作造林協議書》(以下簡稱《造林協議書》)。
《流轉協議》顯示,2007年2月8日,麻園組將山權流轉給東紅村經營管理30年,時間從2007年至2月至2036年3月底,協議上簽了時任麻園組村小組長洪解泉的名字,並蓋上了東紅村民委員會的公章。
《造林協議書》中明確,兩個單位在山場內聯營合作造林30年,效益分成比例為芭茅嶺林場70%、村委會分成30%。
村支書以「重新劃定山界」收走林權證
山林被流轉出去,村民竟然毫不知情,問題出在哪?
「我們從來沒有接到通知,也沒召開流轉山林的村民大會。」村民洪小兵(化名)告訴記者,他們覺得是問題可能出在時任東紅村黨支部書記洪文鋒那裡。
麻園組村民們回憶,2007年,洪文鋒曾以「需要重新劃定山界」為由,將麻園組各個村民及村小組林的權證收上去了,山地面積約207畝。
「當時,由於麻園組山林基本處於閒置狀態,又沒有產生任何經濟效益,大多數村民沒有太在意,只有個別村民偶爾詢問下林權證何時歸還,得到回應是『重新劃定山界很複雜,工作量大,需要很長的時間』。」洪小兵說。
協議上的籤字「解泉」(紅圈處)
村小組長否認在協議上簽名
村民不知情,那當時在《流轉協議》上簽字的村小組長洪解泉清楚此事嗎?
對此,洪解泉予以否認。「2007年2月8日,我沒參加過這個會議,更不可能在協議上簽字,名字是偽造的。」洪解泉說,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他願意配合做筆跡鑑定。
不是洪解泉自己籤的,那究竟是誰籤的?時任東紅村黨支部書記、現任珠湖鄉人保所所長的洪文鋒回應,確實不是洪解泉本人籤的字,是由時任東紅村民兵營長洪忠代籤的。至於當初為何收取村民林權證,洪文鋒解釋,是按照鄉裡的要求,為重新劃定山界收取的。
「『解泉』兩個大字是由我代籤的,但當時我跟他說了。」洪忠坦言:「這片山林空著,反正(芭茅嶺林場)也帶不走山,還不如流轉出去產生點效益。何況,我們開了村民大會,村民都籤字同意流轉。」
現任東紅村村支部書記洪鋒則表示,當初麻園組既未召開村民大會,也沒有任何會議記錄,村委會與麻園組籤訂的《流轉協議》、村委會與芭茅嶺林場籤訂的《造林協議書》等文件均沒有留底。
珠湖鄉東紅村委會
13年來村委會未收到一分錢效益分成
「村委會從未拿到一分錢分紅。」洪鋒稱,這也是麻園組村民投訴洪文鋒的主要原因。
麻園組村民洪東東(化名)介紹,山場聯營之後,芭茅嶺林場當即聘用洪文鋒為護林員,並支付相應報酬。「13年來,洪文鋒有沒有截留補貼我們不得而知,但2019年上級部門發了24萬元補助資金,村委會分文未得。」
村民的這一說法,得到了芭茅嶺林場及鄱陽縣林業局的證實。芭茅嶺林場場長胡永松說,林場確實聘用了洪文鋒為護林員,並按年給其發工資。
鄱陽縣林業局營林股工作人員告訴記者,2019年,上級部門下撥了24萬元給芭茅嶺林場,用於木材戰略儲備林基地建設項目,至於林場有沒有給洪文鋒錢,那就不太清楚。
鄱陽縣林業局
流轉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建議尋求司法幫助
針對麻園組村民反映的原村支書騙取村民林權證、偽造村小組長籤名籤訂《流轉協議》,珠湖鄉紀委書記程斌介紹稱,今年5月份,鄉紀委接到了麻園組村民的投訴,並展開了調查。
程斌告訴記者,經調查,2007年,洪文鋒收取麻園組各村民及村小組林權證,由於時間過去了很多年,鄉裡面並沒有找到會議記錄,對於洪文鋒收取林權證的目的,沒有辦法去查實。
《流轉協議》上「解泉」的名字並非洪解泉本人籤字,確由時任東紅村民兵營長洪忠代籤的。「洪忠說是洪解泉委託他籤訂的,但洪解泉否認了。」程斌稱,到底該《流轉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建議尋求司法或其他途徑予以確定。
鄱陽縣珠湖鄉人民政府
律師:情況屬實可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並追責
江西澄湖律師事務所舒瑤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等重大事項,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召開村民會議,應當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舒律師稱,如果東紅村委會及原村支書洪文鋒沒有組織麻園組村民召開村民大會,就將組屬207畝山林對外流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村幹部涉嫌騙取林權證、村幹部在《流轉協議》上代替村小組長籤字等問題,舒律師認為,如果調查情況屬實,可依法申請撤銷,法院可能判定相關協議無效,並追究村幹部相關責任。若村幹部涉嫌從中謀取利益,則可能涉嫌貪汙甚至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