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對善意第三人應如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2021-01-10 澎湃新聞
【以案說法】夫妻離婚時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對善意第三人應如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2020-06-02 02: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屬於其二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使雙方離婚時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對外仍需共同承擔全部債務。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林某籤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兩被告購買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套,總金額為839308元,買受人籤訂合同時交付首期房款259308元,餘款58萬元由出賣人指定銀行為買受人提供按揭貸款支付。2013年12月28日,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59308元。後原告將涉案房屋交付兩被告使用。2014年12月10日,兩被告與建設銀行籤訂《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向建設銀行借款58萬元用於購置涉案房屋,並以涉案房屋作擔保。兩被告籤訂抵押條款後應在建設銀行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建設銀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將貸款一次性劃入原告帳戶。但兩被告在籤訂該合同後,未為建設銀行辦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續,建設銀行未將貸款支付給原告。

因兩被告至今未支付剩餘購房款58萬元,原告於2018年12月5日起訴至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購房餘款58萬元。

另查明,被告黃某、林某於2009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於2019年3月11日經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於庭審中自認對涉案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份額。

兩被告認為,雙方已離婚,各自對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額,應各自對該筆58萬元債務承擔一半的付款責任。

裁判結果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籤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於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且兩被告均有在上述合同上簽名,兩被告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共同向原告支付購房餘款58萬元的責任。兩被告在庭審中稱其二人對涉案房屋僅各享有一半份額的自認,僅為其二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兩被告負有共同向原告支付購房餘款58萬元的責任。

法官說法

當兩被告均有能力承擔清償58萬元購房餘款時,無論是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全部債務,還是判決各自承擔一半債務,對原告均無影響。但當黃某與林某的經濟狀況懸殊,如黃某無能力支付29萬元,而林某有能力支付58萬元時,如果判決兩被告各自承擔一半債務,則原告可能無法完全實現其債權。因此,判明兩被告對原告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還是應當各自承擔清償一半債務的責任,尤為重要。

本案中,原告對於兩被告之間的約定並不知情且不認可,如果兩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可以對抗善意的原告,則對原告顯失公平。兩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僅為其二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根據夫妻雙方之間的離婚協議,一方代另一方承擔了債務,則代為清償債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代為清償債務的一方的權益仍可以得到保護。因此,無論從法理還是實質上而言,夫妻雙方之間的離婚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都更顯公平、合理。

END

圖文:鄭羽

排版:趙媛

原標題:《【以案說法】夫妻離婚時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對善意第三人應如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然而,總公司承擔的不是連帶責任,也不應當是補充責任,亦不應當獨立承擔清償責任而分公司置身事外。基於審判實務的視角,應作實體和程序上的區分,應判決總公司共同清償,執行過程中補充清償,保障債權人權益,維護審判執行工作的效率和公平。  一、問題的提出  對於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都有相關的規定。
  • 並存債務承擔的形式是什麼,並存債務承擔有哪些形式?
    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那麼並存債務承擔的形式是什麼,並存債務承擔有哪些形式?
  • 債權人認為已生效判決所認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應系其夫妻...
    債權人認為已生效判決所認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應系其夫妻共同債務的,可向法院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確… 2021-01-06 18: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民法典「共債共籤」給出新答案
    學術界很多法律專家則認為:「第24條」舉證責任的分配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否定了債務人配偶一方作為獨立個人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過於寬泛,嚴重損害了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 離婚時共同房產和債務應如何分割?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建議在民法典草案規定中增加「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內容。黎霞稱,司法實踐中,離婚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難以彌補其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傷害,也導致對過錯方的懲罰過低,不利於遏制此種嚴重妨礙家庭穩定的行為。
  • 《民法典》債務加入相關規則解讀及最高法院相關裁判規則匯總
    一是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債務即成為債務人,與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第三人清償中,第三人並非居於債務人的地位,根據《民法典》第524條的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因對債務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比如次承租人、保證人、合伙人等,故此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
  • 軍人離婚,如發生共同債務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答覆(本期由灰灰菜編輯解答):你好戰友,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雙方已經離婚,仍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 律師解讀夫妻共同債務:對負債連累者有幫助 但翻案有難度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以此指導各級法院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的善意第三人責任探究
    根據其主觀狀態的不同 , 理論上可以把第三人分為善意第三人和惡意第三人。惡意第三人的行為在各國法律上都認定為侵權行為 , 不必多言 , 然而對於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善意第三人的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 各國立法分歧較大 , 學術界也眾說紛紜。因此 , 長昊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律師邱戈龍認為 , 有必要在明確善意第三人的時間準據點及其構成的基礎上 , 分情況進一步探究善意第三人的責任問題。
  • 他人代籤債務轉讓協議,債務不發生轉移
    在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由他人代籤協議,這樣的協議對債權人是否產生效力呢?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合同糾紛,判決債務人臨湘某公司清償債權人李某、方某債務234萬元及違約金。
  • 普法貓:公司債務和法人債務傻傻分不清?看完茅塞頓開
    公司債務和法人債務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範圍是不同的,有著本質的區別。公司債務和法人債務如何來區分呢,債務問題承擔的主體又該是誰呢?普法貓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以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個人債務清理助誠信債務人「東山再起」
    「我是需要承擔責任,但2000萬元債務對於事業剛起步的我來說壓力太大了。我連再次創業的機會都沒有,只能靠打散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陳某說。    如何不放過一個惡意債務人,還能幫助主觀上誠信、但確實缺乏清償債務能力和條件的誠信債務人重新開始生活?各地個人債務清理機制有哪些不同?如何讓這項制度健康發展?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展開調查。
  • 教你區分借貸中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若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企業同意還款,屬於債的加入,雙方共擔債務;若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但由於是以個人名義籤訂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法定代表人仍然應當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對債權人的責任不能免除,應與企業共同承擔債務,前述案例二即為此種情形。
  •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是?看完就心中有數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6、獎牌、獎金獎金可是個人財產!常言道,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比如,體育運動員在奧運會中所獲獎牌、獎金,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運動員的個人財產?
  • 律師稱周震南不用承擔父母債務
    近日,周震南被扒出父母是欠債上億之多的老賴,而周震南一直以來都被其粉絲稱為「富二代」公子,吃穿用度都屬於高消費範疇,此消息一出,引發全網熱議,更有網友關注其父母欠債是否需要周震南承擔。通過從律師處了解,在父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牽連到子女,除非子女以擔保人身份參與過合同的籤訂。
  • 西南海購房者注意,仁澤地產債務清償時間表明確
    西南海購房者注意,仁澤地產債務清償時間表明確 1月15日,微信公眾號「仁澤公司管理人」發布消息稱,雲南仁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澤公司」)重整資金劃轉到管理人帳戶後,管理人於2020年12月31日及時對外發布通知
  • 有哪些責任和風險?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 最高院公報(2019年第5期、第6期):典型案例4則|天同碼
    本期天同碼,案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第5期、第6期裁判文書精選及案例。文/陳枝輝 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規則摘要】1.明知債務已清償而濫訴,致擔保人損失,構成侵權——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知債務已清償而濫用訴訟權利損害擔保人合法權益,造成擔保人損失的,應共同侵權損害賠償。
  • ...經股東(大)會決議且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定才屬於「善意相對人」
    上訴人安通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東山、李時凱,被上訴人安康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清、姚曉敏,原審被告郭東澤和原審第三人仁建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東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安通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80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安康的全部訴訟請求;2.安康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