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2 02: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屬於其二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使雙方離婚時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對外仍需共同承擔全部債務。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林某籤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兩被告購買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套,總金額為839308元,買受人籤訂合同時交付首期房款259308元,餘款58萬元由出賣人指定銀行為買受人提供按揭貸款支付。2013年12月28日,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59308元。後原告將涉案房屋交付兩被告使用。2014年12月10日,兩被告與建設銀行籤訂《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向建設銀行借款58萬元用於購置涉案房屋,並以涉案房屋作擔保。兩被告籤訂抵押條款後應在建設銀行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建設銀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將貸款一次性劃入原告帳戶。但兩被告在籤訂該合同後,未為建設銀行辦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續,建設銀行未將貸款支付給原告。
因兩被告至今未支付剩餘購房款58萬元,原告於2018年12月5日起訴至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購房餘款58萬元。
另查明,被告黃某、林某於2009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於2019年3月11日經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於庭審中自認對涉案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份額。
兩被告認為,雙方已離婚,各自對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額,應各自對該筆58萬元債務承擔一半的付款責任。
裁判結果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籤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於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且兩被告均有在上述合同上簽名,兩被告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共同向原告支付購房餘款58萬元的責任。兩被告在庭審中稱其二人對涉案房屋僅各享有一半份額的自認,僅為其二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兩被告負有共同向原告支付購房餘款58萬元的責任。
法官說法
當兩被告均有能力承擔清償58萬元購房餘款時,無論是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全部債務,還是判決各自承擔一半債務,對原告均無影響。但當黃某與林某的經濟狀況懸殊,如黃某無能力支付29萬元,而林某有能力支付58萬元時,如果判決兩被告各自承擔一半債務,則原告可能無法完全實現其債權。因此,判明兩被告對原告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還是應當各自承擔清償一半債務的責任,尤為重要。
本案中,原告對於兩被告之間的約定並不知情且不認可,如果兩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可以對抗善意的原告,則對原告顯失公平。兩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僅為其二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根據夫妻雙方之間的離婚協議,一方代另一方承擔了債務,則代為清償債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代為清償債務的一方的權益仍可以得到保護。因此,無論從法理還是實質上而言,夫妻雙方之間的離婚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都更顯公平、合理。
END
圖文:鄭羽
排版:趙媛
原標題:《【以案說法】夫妻離婚時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對善意第三人應如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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