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在員工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沒有損害企業的利益,可以勝任企業賦予的工作職責的情況下,企業是無權隨意開除員工;就算員工有做得不到位的,用人單位依規對員工進行辭退的,也必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至於說補償的標準是多少呢?我們下面詳說。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說員工本身的工資水平較高,工作年限又比較長,那麼賠償的金額就會比較大,比如最近的華為李洪元事件,其辭退的補償金額為30幾萬元。所以很多企業在不想支付高額的賠償金的情況下就會通過各種措施來逼員工主動辭職(員工主動辭職,企業是不予賠償的),常見的措施,比如給員工分配到最髒累差的崗位或者直接不給分配工作,讓員工無任何績效,只能領取最低的工資等等。
對於這種情況如何看?
首先當然要鄙視一下企業,為了逃避自身應該承擔的責任,通過這種無恥的手段來逼迫員工辭職,而員工往往還無能為力,畢竟對於工作如何分配都是企業決定的,員工只有接受與否的權利,沒有直接拒絕的權利。如果在企業的經營沒有出現任何問題的情況下(企業有能力支付這筆賠償金),我們應該鄙視企業,當然如果企業本身已經入不敷出,不得不通過這種措施變相裁員也是情有可原。
作為一名員工,我們也有稍微反思一下自己,假如企業經營正常,發展良好,為什麼要通過這種逼迫你離職呢?這其中的問題,也要自己稍微深思一下,是否自己哪裡做的太差了,企業才會想著辭退我們?
總結
目前來說,雖然法律規定的不錯,但是現實中真正按照規定執行的企業沒有多少,特別是在很多私營企業裡,老闆說開就開了,哪有什麼補償。當然這個與很多員工不懂法也有關鍵,不知道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有關,所以普法知識的道路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