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對人人生而平等幾乎是共識,這是進入文明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個體公民權益的最低保障。這裡指的平等是指1.法律權利和責任的平等;2.人格尊嚴的平等,如果否定平等價值觀,就是違背人類發展規律的倒退行為。
1.法律權利和責任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幾乎人人會說,古代也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這裡的平等是指法律責任的平等。任何人違法不會因背景的深厚,權力的大小,財富的多寡等因素的影響而改變判罰。也不會因立場,思想,地域,階層等原因加重和減輕判罰。法律責任的平等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一次不公的判決會嚴重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也損害法律的權威性,會對社會產生諸多不良後果,並且會給社會帶來長期不良影響。能否保障法律責任的平等是考驗一個國家法律地位的標尺之一。
同時法律還必須保障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不被他人和團體侵害。法律必須是保障個人權利堅強的後盾。不能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法律就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因為他不能有效的保障社會正常運轉,造成社會混亂,使得潛規則橫行,人人自危而沒保障。如果合法渠道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和公正的裁決,就會滋生通過潛規則,或者非法手段甚至極端的方式去解決問題,會更加嚴重的影響和危害社會安全和秩序。同時法律還要保障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是同等的,無差別的。平等的法律權利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制定有差別的公民法律權利,就是在人為的分裂社會,挑動對立,製造矛盾,嚴重違背了人類社會前進的方向。如果不能有效的保障公民平等的法律權利,社會就不會有公平正義可言。
保障公民法律權利和責任平等是公民對公權力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基本任務。
2.人格尊嚴的平等
我國歷史文化歷來推崇的是「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出人頭地」等高人一等思想,他不是簡單的權勢和財富的高人一等,是人格和尊嚴的高人一等。
封建社會百姓見了官員要下跪磕頭,官員見了更高一級的官員也要下跪磕頭。一層一層上去形成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下跪就是主動承認低人一等的表現,他和尊重無關,但和尊嚴有關。
人從出生起就因基因,家庭環境,受教育程度等諸多因素影響,不可能都是一樣。所以在後面的人生中會有不同的發展和作用,所得到的財富就會千差萬別,正是由於這些差別才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每個人的品格和道德水平也會高低不同,所以才會有聲望榮譽口碑等方面不同評價的差別,這是帶動社會健康發展的方向。這兩樣差別是不能平等,也無法平等的,正是有這樣的差別才會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
但每個人的人格和尊嚴是平等,不會因地位財富的變化而變化,沒有人應該比其他人享有更高的人格尊嚴,不論他是富可敵國的商賈,還是英明神武的偉大人物。只有神才配擁有不同於人的尊嚴。人和人之間在人格尊嚴上沒有從屬關係,也不該有高低之分。有的人面對比自己厲害的就下跪,不如自己的就讓別人跪下。這其實是通過對他人人格的踐踏來滿足自己高人一等的卑劣優越感,也是認可他人踐踏自己人格尊嚴的自卑感。
時至今日還能看到各種下跪,特別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時候,面對公權力機關集體下跪。這種下跪的意義在哪裡?是跪的單位還是跪個人?表明自己什麼態度?跪下就能解決問題,那還要法律做什麼呢?現代社會給人下跪可以理解成一種通過羞辱自己的方式來譴責對方,也可以理解為用下跪的動作去詛咒對方。所以通過下跪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極為不妥。
國人還喜歡用下跪來表達自己無比的尊重和感激之情,西方人就是面對上帝都沒有下跪之說,我們為何會跪天跪地跪父母跪菩薩跪君主?難道只有跪下才能表達自己的尊重和感激?尊嚴的平等首先要自我認知到平等,自我尊重自我認同,不放大他人不渺小自己。越多人跪拜的對象越偉大,眾生就變得越渺小,當有一天沒人跪拜他們時才是真正實現了眾生平等。
尊重的前提是平等,沒有人格尊嚴的平等就不會有真正的尊重。
胡適說過「一個現代化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能構建起來的。」人人平等的觀念需要公民能挺起腰板,直起脊梁自我認知到應該平等,選擇平等,維護平等的理念,公權力應該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和權益。只有在人人感到平等的社會才能實現公平正義,只有感到社會平等的個人才能成為國家的脊梁。平等會使人從奴才變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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