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可能是跑法院次數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聽過各類案件;
他們,和法院幹警一同戰鬥在第一線,將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一線牽;
他們,出門能扛「長槍短炮」,不是在採訪,就是在要去採訪的路上;
他們,歸來筆走風雲,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
「記者看法院」專題策劃重磅回歸!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近期陸續邀請日常採訪最高法的「跑口記者」講述2020年採訪報導人民法院工作的體會和感受,並與讀者一起重溫他們的代表作品。
想認識這些「跑口記者」的廬山真面目嗎?
想知道他們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麼樣子嗎?
一起來圍觀!
這位記者是誰?
中國婦女報記者 王春霞
報導感言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取得豐碩成果,更加重視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最高法發布七起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正告潛在違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惡,伸手必嚴懲、作惡必重判」;兩高一部發布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兒的犯罪行為可實行特殊防衛;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引導公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最高法聯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堅決糾正就業中的地域、性別等歧視。
特別是2020年11月25日,最高法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表明了多方合力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態度和決心。
婦女兒童相關案件自帶流量基因,極易引起輿論關注。2020年5月10日,最高法發布消息稱,對「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調卷審查。2020年11月11日,最高法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再審。這兩次動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網友評論,「讓我們看到了一束光。」這束光就是寶貴的法治之光。它能照亮人們前行之路,撫慰公眾心中之痛。2020年12月28日,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兇手被改判死刑。消息一出,得到大家的普遍讚譽,大快人心,彰顯了司法機關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決心。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婦女兒童是弱勢群體,受疫情影響更顯脆弱,司法保護尤為珍貴。保障婦女權益必須上升為國家意志。一定程度上講,努力讓婦女兒童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顯得更為迫切。回望一年來法院工作,未來可期。
代表作品
01
代表作品
最高法、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
11月25日,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國際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維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發布會現場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個「法律保護傘」、一道「隔離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不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生活無著,而且極易引發惡性刑事案件,危害社會安全和穩定。
據介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不僅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的重要舉措,也旗幟鮮明地向社會表明了多方合力、聯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態度和決心。
這次發布的十個案例包括行政處罰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適用、依法懲罰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婦聯組織或村委會代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行動不便當事人申請、破除對未成年人進行打罵教育的陋習、探索學校對發現家庭暴力的作用、同居關係及離婚後的暴力防治、放寬申請人舉證標準、精神暴力適用情形、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基於家庭暴力而變更直接撫養關係等多個方面。
每一個案例在反家庭暴力防控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作用和警示意義,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聯組織、村委會等各方面力量綜合治理家庭暴力的集中反映,體現了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實現老年人老有所養的重要價值理念,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
據介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的通知》,要求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及其他嚴重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開闢或完善「綠色通道」,對家庭暴力事實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適當放寬標準,完善婦聯組織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情形等,進一步細化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措施。
當日發布會現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提問:請問全國婦聯與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有什麼重要意義?
發布會上,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提問
對此,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高莎薇表示,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違法侵權行為,受害者主要都是婦女和兒童。2015年出臺的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人民法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法律實施4年多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履職,使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反家暴實踐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前不久,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大會紀念北京世界婦女大會25周年高級別會議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強調保障婦女權益必須上升為國家意志,強調要消除針對婦女的偏見、歧視、暴力,讓性別平等真正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循的行為規範和價值標準。剛剛結束的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再次強調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婦聯組織如何行使職責也規定了相關的條款。婦聯組織深入貫徹反家庭暴力法,依法履職,開展反家庭暴力的經常性工作。發生家庭暴力後,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婦聯信訪窗口,或向婦聯組織12338熱線求助,婦聯組織都將持續地支持受害人依法維權,提供法律幫助、心理輔導、社工幹預和困難幫扶綜合維權服務。
基層婦聯組織也會積極協調綜治、地方民警、司法員、村民(居民)委員會主任共同對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婦聯組織也會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對施暴者出具告誡書,對於多次遭受家暴或者曾經報警,但是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婦聯組織也會協助進行傷情鑑定,也會和民政部門聯繫解決庇護問題。同時也會協助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是有障礙,一時難以自己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婦聯組織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過本人同意,基層婦聯還會幫助到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做到盡職盡責,對於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兒童,婦聯組織還會通過回訪了解之後的生活狀況,是否再發生家庭暴力這些情況,傳遞婦聯組織的關心和關愛。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責任,希望國家機關、社會各界以及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切實承擔起法律賦予的責任,為反對家庭暴力,建設平等和睦文明的社會做出我們的貢獻。(來源:中國婦女報 11月25日)
02
代表作品
兩高一部發布正當防衛制度指導意見:
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兒的犯罪行為可實行特殊防衛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對於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衛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衛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指導意見》明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指導意見》規定,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指導意見》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指導意見》規定,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說,刑法作出特殊防衛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些犯罪都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鬥爭的勇氣,不利於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含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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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報
編輯:魯婧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