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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您好,您的問題很有水平,說明你在學習法學專業的過程中,對於法律實務也是有很多的了解。因為,您所詢問的問題關於文書形成時間鑑定,這正是現今文書鑑定領域中最受關注、難度最大的一個鑑定事項。同時,隨著社會與時代的發展,文書形成時間鑑定技術的應用範圍也正日益廣泛。現在越來越多的案件,已經不再使用以前仿冒籤名、私刻印章這種容易被識破的手段,倒籤文件這種偽造成本極低、獲益通常較高、(最重要的是)很難被鑑定出來的文書偽造手段在實務中日益泛濫。比如,我自己在工作過程中,遇到過很多夫妻訴訟離婚,其中一方(有趣的是,好像通常是男方)出示借條,落款時間為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這種手段,希望能夠轉移財產。有很多案件在我所在單位最終成功鑑定出借條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偽造的,揭穿了偽造者的手段,但我覺得,肯定有更多此類的偽造文件是沒有被鑑定出來的,這對於司法公正無疑是巨大的傷害。
關於文書形成時間鑑定的具體技術,在很多教科書中都是這樣描述的,主要使用鐵離子測定法、溶解法、熱差分析法、薄層色譜掃描分析法、氣相色譜法等。我首先聲明,我不是鑑定人,我不了解具體技術,我所從事的工作只是一家鑑定機構的行政工作。對於上述這些技術,我沒有一一都去做過很具體、很詳細的了解,但由於工作中很多法官、律師、當事人會詢問相關問題,我向鑑定人諮詢過這個問題。他們告訴我這些方法普遍要求條件比較苛刻,比如只有兩三年之內的材料能夠鑑定;或者誤差範圍比較大,有的方法誤差範圍會有好幾年;最要命的是,這些技術普遍要求破壞檢材,這是現在很多當事人無法接受的。
我所在單位關於形成時間鑑定使用的是拉曼光譜檢測法,是一種現在看來效果不錯的方法,但仍然有一些限制條件和風險。由於字數所限,就不再具體講了。總之,文書形成時間是有辦法鑑定的。
2,第二個問題關於字跡同一性鑑定。人在成年後,會具有比較穩定的書寫習慣,很難改變,可以依此鑑定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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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字數實在不夠了,只能另起一段。
即使不是刻意偽裝筆跡,人也不可能像複印機一樣,書寫兩個完全一致的籤名字跡。更何況還有很多種不同的書寫狀態,比如坐著寫和站著寫、快速書寫和慢速書寫、有襯墊物書寫和無襯墊物書寫等等。也就是說,即使是同一個人書寫,也會產生不盡相同的字跡。
但是,人在成年之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身體會長期處在一個比較穩定的狀態。再加上人成年後心理狀態也進入一個比較穩定的成熟狀態,以及在長時期的書寫練習活動中逐步形成書寫動作自動化鎖鏈系統的許多個人特點,(以上都是抄教材啦,哈哈哈)總之,就是:每個人即使再刻意去改變自己的字跡,試圖去讓自己寫的字跡不像是自己的,但總會在細節處或多或少地顯露出其自己獨有的、與他人明顯不同的書寫習慣。
上述這些特點,總結而言,構成了個人書寫習慣的特殊性、穩定性和反映性,它們共同組成了書寫動作習慣理論,這是字跡同一性鑑定的理論基礎。
但是,我經常在日常工作中跟人聊,司法鑑定這個行業呢,也是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也是靠人在做。是人,就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正確。社會上有我們這一行,我相信就有另外一行,就是偽造文書那一行。我覺得這很正常,就像有警察就有賊,有賣糖的,就有賣降血糖藥的。也不要把司法鑑定這一行想得那麼神秘,司法鑑定與偽造文書之間,就是一對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關係。這也督促著司法鑑定這個行業的所有從業者,要時刻保持學習,不斷追求進步,自我砥礪。你我多進一步,可能真相會被多挖掘出一分。你我手中可能只是一件由於「職業倦怠」而可能被忽視、被輕視的「活兒」,但對於當事人,它可能甚至關乎一生的幸福。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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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謝謝您,這是我見過的最耐心的回答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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