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江西贛州市龍南縣汶龍鎮上莊村發生一起命案,村民曾觀慈8歲的兒子被人謀殺身亡。同年11月,同村村民曾愛朋及其母親蔡春鳳被當作嫌疑人進行收容審查。因證據不足,龍南縣公安局分別於1989年7月、1991年8月將蔡春鳳、曾愛朋保外就醫。
曾愛朋和妻子坐在自家院子裡
該案至今未破,蔡春鳳已去世多年,曾愛朋則背負「殺人嫌疑人」的身份31年。
慘案發生「孩子是1988年10月19日下午失蹤的。」現年70歲的曾觀慈告訴紅星新聞,孩子名叫「來房」,家中排行老四,「當天孩子在家吃過午飯,下午出去玩後就失蹤了」。
曾觀慈稱,到第四天早上,他二哥曾子貢開門做生意時,發現門閂上有一張紙條,上面寫著「要來房就要5000元」,這才覺得孩子被綁架了,馬上報了案。
曾觀慈站在原先老祠堂的廢墟上,兒子來房的遺體當年就是在這裡被發現
一周後的10月26日上午,曾來房的遺體在曾家祠堂被發現。「有村民去牽牛時聞到祠堂有臭味,家人去看發現祠堂二樓有具遺體。」曾觀慈回憶,兒子被發現時遺體已腐爛腫脹,有老鼠在爬,「公安告訴我孩子脖子上有一條一米多長的麻(棕)繩」,他等到公安機關驗屍結束後去看,「看到兒子脖子上有勒痕」。
「很明顯孩子是被人謀害的,」曾觀慈稱,公安機關先後做過兩次屍檢,但未告知其屍檢結果,他一直「不清楚具體的死亡時間,也搞不清哪裡是第一案發現場」。
1988年10月28日上午,時年34歲的曾愛朋被帶走調查。
2019年11月,曾愛朋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案發前的那段時間,自己因身體不好,每天在家養病帶娃,有時去鎮上衛生院拿藥,或者去另一個生產隊與人聊天,「我把自己當時每天在哪裡的位置和時間,有誰可以證明都如實說了。」
圖中三個紅點從左往右依次為曾愛朋家、曾觀慈家老屋、曾觀慈家族祠堂
「我往西邊走,他家祠堂在東邊,離著我家500多米遠,中間還有人家。」曾愛朋稱,如果自己作案,肯定會有目擊者。而且自己與曾觀慈家並無矛盾,兩人年輕時還一起合夥做過鎢礦生意,也不曾產生糾紛。
其後幾天,曾愛朋的家人先後被派出所傳喚。1988年11月5日,曾愛朋及其母親蔡春鳳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
證據不足據案件資料,1989年7月,因證據不足,時年69歲的蔡春鳳被保外就醫。這引起了曾觀慈家人的不滿。
贛州中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據贛州中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1992)刑上字第52號顯示,曾觀慈於1989年7月、1990年4月、1991年9月先後數次對曾愛朋、蔡春鳳、黃橋娣(曾愛朋大嫂)進行報復,砸毀其鐵鍋、水缸、門、窗等家具及房頂上的瓦、瓦角,挖損牆角等折合人民幣700餘元,致使曾愛朋家房屋漏雨而不能居住。
曾愛朋稱,曾觀慈家人對自家的報復遠不止此。其提供的一份有多名村民籤字的文字材料顯示,1989年6月,曾觀慈同其母身帶器械來到自家,威脅自己大嫂作偽證,如其不從則毀其住房,當時由村幹部制止,才免於一難;1990年5月,其母在去鎮上的路上,曾觀慈夫妻將其母打得頭破二處,受傷住院,有醫院證明腰、背、腦及右手被打傷。
村委會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末尾,蓋有上莊村委會公章。村委會表示:「曾愛朋以上報告基本屬實,請上級部門從嚴調查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向曾觀慈求證,其稱只是砸了曾愛朋家的後窗,沒有毆打蔡春鳳,「他母親那時都70歲了,我怎麼會打她?」
1991年8月13日,曾愛朋保外就醫
1991年8月13日,曾愛朋保外就醫,9月回到家中後,開始收集材料向政府部門反映。1992年3月,龍南縣檢察院對曾觀慈提起公訴。
據龍南縣法院(1992)刑字第22號判決書顯示,曾觀慈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曾觀慈賠償曾愛朋、蔡春鳳、黃橋娣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九百元(其中修復瓦背已用去二百元)。後原被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贛州中院予以駁回,並維持原判決。
龍南縣法院判決書
曾觀慈怎麼也想不明白,「我家死了個人,就算砸了他家的窗子,怎麼還要判我的刑?」
備受煎熬曾觀慈稱,兒子死後,一家人備受煎熬,「每次到公安機關問案件進展,總說再等等。」1996年,曾觀慈的大兒子因為偷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5年,其妻遭遇車禍身亡,接二連三的打擊讓曾觀慈數度想要自殺。
同樣備受煎熬的還有曾愛朋一家。「眾叛親離,支離破碎。」曾愛朋稱,自己回家後,周邊鄰居仍覺得自己就是殺人犯,「走在路上別人不與我打招呼,看到臉就背到一旁」,就連自己的兄弟侄兒也認為此事拖累了他們。
曾愛朋
曾愛朋說,1996年中秋節前後,其母蔡春鳳因不堪忍受流言蜚語而跳橋自殺。自己的嫌疑犯身份讓兒子們的婚姻大事一波三折,其中37歲的二兒子至今未婚,「我不想再影響到孫輩」。
曾愛朋告訴紅星新聞,30年來,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數次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請求公安機關查清事實,澄清自己和母親殺人嫌疑犯之名,但均未解決。
曾愛朋的家
曾愛朋的代理律師認為,龍南縣公安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對申訴人終止偵查,解除申訴人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根據國務院於1980年2月29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以及公安部於1985年7月31日發布的《公安部關於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85]公發50號文)相關規定,曾愛朋及其母親當年涉嫌故意殺人罪,系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屬於收容審查的對象,而應按照當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曾愛朋代理律師說,30年來,龍南縣公安局以收容審查之名對曾愛朋及其母蔡春鳳實施刑事追訴,其行為依法屬於刑事偵查,「但卻未按照當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曾愛朋一直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但因證據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定,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訴人涉嫌故意殺人的情況下,仍然將曾愛朋列為犯罪嫌疑人長達30年,違反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
2019年8月20日,江西省公安廳官網回復
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公安廳官網回復
2019年8月16日,曾愛朋代理律師在江西省公安廳官網進行申訴。2019年8月20日,江西省公安廳在網上回復稱,已移交贛州市公安局調查處理。曾愛朋代理律師稱,至今未得到贛州市公安局任何回復,僅接到龍南縣公安機關一個電話,「說他們知道曾愛朋在公安廳申訴,他們會給出答覆,但此後再無消息,電話也一直無人接聽」。
2019年11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曾愛朋一案諮詢龍南縣公安局,該局工作人員稱,作為縣公安局沒有接受採訪的權限,需徵得縣委宣傳部或上級公安局的同意才能接受採訪。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致電龍南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稱要向領導匯報。截至發稿時,記者未收到回復。
(原題為:《江西8歲男童遇害案31年未破 保外就醫的嫌疑人希望還其清白》)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