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電梯驟降23層女子教科書式逃生#衝上熱搜。
原來,12月22日,福建福州,一名女子乘坐小區電梯下樓時電梯突然故障,從35樓急劇下降至12樓。女子迅速按下數排樓層按鈕,在電梯停在12樓時立即離開。隨後電梯迅速上升後又墜落下來,電梯門被砸壞,所幸女子未受傷。視頻中女子的一系列操作也被網友們稱為「教科書式自救」。
眾多網友留言,也有過類似經歷:
當小編搜索「電梯故障」關鍵詞時,僅僅2天內就有多起電梯出現故障事故的相關新聞。
看來「電梯事故」並非個例,當電梯安全事故發生後,該如何劃分權責維權追償?又該注意哪些事項?物業又該如何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呢?
律師說法
有媒體針對電梯事故諮詢了律師,重點摘要如下:
1.電梯事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適用電梯事故的法條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樣,《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GB3608《高處作業》國家標準的規定,凡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施工作業,當墜落高度距離基準面在2米或2米以上時,該項作業即可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之所以將2米作為基準,是因為以人體高度範圍內的高度墜落,傷害性是極其微小的。也就是說,2米以下的作業對周圍環境內的財產或人身基本上不構成嚴重威脅,電梯作為2米以上的作業應為高空作業。
2.電梯事故中,如何認定致人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電梯維修和保養單位應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而生產企業對電梯質量安全終身負責。《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作業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具體到電梯這一高度危險活動中對於責任人的劃分有其特殊性。因為在法律上,電梯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和第三人,四種不同的主體都與致害的電梯有關。
比如,電梯產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電梯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電梯的銷售者賠償;電梯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電梯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電梯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電梯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還有就是,因使用單位不落實安全檢查和經常性維護保養而出現致他人損害的,由使用單位作為責任主體。使用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承擔保養的,因經常性維護保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致人損害的,由保養維護單位承擔責任。委託沒有資質的單位承擔保養的,因經常性維護保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致人損害的,由使用者和保養維護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目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小區電梯的實際情況,法律也作了專門規定,如果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小區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物業服務單位如果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責任應為補償責任,依照民法通則規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再由被代理人小區電梯的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單位承擔不履行職責的過錯責任。
3.受到傷害後在取證方面又該注意些什麼?
電梯出現故障,業主首先要查看電梯內是否有年檢標誌,並可以向物業或者開發商索取產品的合格證,同時向質監、工商等部門反映,通過專業手段檢測判斷後出具檢測報告,之後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蒲夏煜:同時,還需注意保留好證據。在電梯故障發生的第一時間,不管乘坐電梯者有沒有受傷,都應及時通知電梯管理方,證明電梯故障的存在。再次,如對乘坐者造成傷害,要及時要求電梯管理方陪同就醫,並保留好就醫相關單據,作為維權的依據。
那麼,乘坐電梯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電梯驟降自救逃生法,你必須知道的常識!
緊急自救的一些常識要記住,遇事冷靜處理,希望學到不用到。
(大眾網·海報新聞編輯 包春玲 綜合人民網、沸點視頻、蘭州晨報、新浪微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