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農業農村部對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形成了《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徵集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裡11號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立法協調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7日。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月7日
附件:
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doc
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農業農村部決定對13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對《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年9月6日農業部令第21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應當填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並報申請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審批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者。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籤發的進出口許可審批表抄送農業農村部、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海關等部門。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
二、對《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公布)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第三款。
三、對《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新
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准。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新
農藥登記試驗審批、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開展
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根據農業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通過中國
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臺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主體、有效成分名稱、含量及劑型、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起始年份、與試驗單位籤訂的委託協議、安全防範措施等。新
農藥試驗備案還包括作用機理和作用方式。
(四)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五)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屬於新
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
農藥登記試驗批准證書複印件。
四、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在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肥料生產者生產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備案。 (二)將第六條中的登記修改為登記、備案。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摻混肥備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和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摻混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並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四)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摻混或。
五、對《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公布,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實驗室資格。
(二)刪去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三)刪去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並。
(四)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申請表》。
六、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刪去第二十三條。
七、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修改為飼料添加劑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
(三)刪去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修改為飼料添加劑。
(四)刪去第九條中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格式為:×飼預字(××××)××××××。
八、對《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公布,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但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不得銷售進口的獸用生物製品。
(三)刪去第三十條中的獸用生物製品進口許可證。
(四)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獸藥進口申請表可以從農業農村部官方網站下載。
九、對《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2015年12月3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組織現場核查修改為並自商定的現場核查日期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核查。
(二)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有效期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抽檢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換發時應當進行覆核檢驗,其他情形不需進行覆核檢驗。
十、對《漁業行政處罰規定》(1998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36號公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中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漁業企業。
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0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審批機關在批准獵捕、人工繁育、經營利用以及重要的進出口水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等特許申請前,應當委託國家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科學委員會對特許申請進行評估,評估時間不超過2個月。評估未獲通過的,審批機關不得批准。
(二)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國內管理,按照農業部核准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級別執行。
十二、對《農作物
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2019年8月27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3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八條。
(二)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
種子檢驗機構合格證書的,由考核機構撤銷其合格證書。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情節嚴重的,由考核機構取消其
種子檢驗機構合格證書。
十三、對《
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70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新
農藥登記試驗批准證書編號。
十四、廢止《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2007年8月8日農市發〔2007〕23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獸藥進口管理辦法》《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漁業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作物
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doc
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一是修改《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將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審批由農業農村部下放為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二是修改《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將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許可改為備案,刪除規定許可審查的相關條款,並增加備案要求的內容。三是修改《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將七類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由登記改為備案。四是修改《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刪去農業農村部進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的規定。五是修改《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將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承擔的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准文號核發改為備案。六是修改《獸藥進口管理辦法》,刪去農業農村部對已經取得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的獸用生物製品進口進行審批的規定。七是廢止《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不再開展部級質檢機構審查認可。
二、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的要求
一是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據此對《漁業行政處罰規定》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漁業企業。二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獸藥進口管理辦法》中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刪去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不得銷售進口的獸用生物製品的規定。
三、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的配套措施
一是修改《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明確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明確在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有效期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檢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換發時應當進行覆核檢驗,其他情形不需進行覆核檢驗。二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明確對特許利用申請進行評估的時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三是修改《農作物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依法完善對種子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手段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