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票擬,也叫做票旨、條旨。明清內閣代皇帝批答臣僚章奏,先將擬定之辭書寫於票籤,附本進呈皇帝裁決,稱為"票擬"。"批紅",亦稱"批朱":指皇帝或由其所指定司禮監秉筆太監用紅字對票擬內容進行謄錄或批示。"
票擬"與"批紅",二者相互銜接,共同構成明代特色中央文書處理制度——票擬制度,而該制度之嬗變興衰,也從側面反映出明代政治生態之變遷歷程。票擬制度為清代所繼承,光緒二十七年,推行新政,清廷下令廢除題本,票擬制度也隨之消亡。可時下再次研究其風貌,不乏借鑑之意!
01、 票擬制度之背景及起源
明朝草創之初,曾進行一系列制度改革來加強君主權威——"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 參知政事。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 遂罷中書省。"同時撤銷尚書省,改為六部直接受命於皇帝。
然而,大規模撤銷中樞決策機構使得直接呈送皇帝本人公文數量呈幾何倍數增長,皇帝各人即便勤於政務、宵衣旰食,也於長時段時間及精力上難以維繫;再者,皇帝各人又無法保障通曉各方面政務,使中央文書處理效率與質量下降。
因此,朱元璋本人決意於大內添置一批顧問以備諮詢——洪武十五年,仿照唐宋舊制,設置華蓋殿、武英殿、文華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 以其常授餐於'大內',常侍皇帝'殿閣'之下,故名為'內閣'。但是最初內閣既非官署,亦非官名,只是簡任文臣入閣,參與機務。永樂年間解緒、黃淮等七人首先受命任職於文淵閣。
當時的閣臣們的工作只是參贊機要,而不得幹預九卿諸司事務。至仁、宣之朝,閣臣皆永樂朝耆舊,威隆權重,內閣之權逐步膨脹,閣臣始獲得代皇帝草擬本章之權(當然,票擬制度誕生伊始,票擬權並非獨屬閣臣。"宣德中詔少師吏部尚書賽義、少保太傅戶部尚書夏元吉輟部事。朝夕侍左右顧問,賜珊瑚筆、格玉硯條旨,然不與閣職。"票擬由內閣專掌也須經歷一發展過程),而宣德朝,司禮監秉筆太監又獲得謄抄批紅之權。皇帝、司禮監及內閣三者形成相互掣肘、彼此制衡的鼎立之勢,而貫穿明清兩代之票擬制度,也於此時初具雛形。
《大明王朝1566》劇照
02、 票擬制度之實施流程
其程序為:大臣奏章遞進以後,經通政使司官員和宮門守衛送到司禮監之文書房,文書房登記後,交司禮監呈送皇帝審閱;皇帝閱後再由司禮監交文書房送內閣票擬,內閣票擬後再經過以上程序抵達御前,經皇帝同意後由司禮監批紅,經文書房"落底簿"(用以記錄票擬底文之"絲綸簿"設立於正統、景泰朝時期,後曾廢弛,又至遲於萬曆中期恢復,關於其樣式現已無考),然後經過內閣發至六科,六科審核無誤,即交六部執行,如有違失,則可駁回。此外,皇帝還可以把這份奏疏壓下,既不發下也不打回內閣,而是做冷處理,稱為留中。
在上段文字中,頗有幾處需要解釋之處。
第一, 內閣票擬本職為"代王言"而非自言,即"票擬"本質上並非閣臣將自身對於奏疏處理意見上報,而屬於代替皇帝進行批答。因而皇帝若在本章發閣前已有定見,則派遣太監口傳要旨,為內閣事先確定原則;若無定見,則僅派太監赴閣商議。某些影視劇中將"票擬"理解為閣臣將自身處理意見書於票籤之上,以待皇帝裁決,這屬於錯誤臆斷。
第二,宣宗朝,司禮監獲得替代皇帝批紅權力。"宣廟始……中易紅書批之,上或親書或否。"((明)黃佐 《翰林記》卷2《傳旨條旨》)"凡每日奏文書,自御筆批數本外,皆眾太監分批,遵照閣中票來字樣,用硃筆楷書批之。"((明)劉若愚《明宮史本集》)宣宗本意是委託部分識文斷墨之太監來負責謄抄並無異議的內閣票擬,以批閱減輕負擔。一般來講,司禮監批紅權分掌於秉筆太監與掌印太監二人之手。秉筆太監代替皇帝批朱,而掌印太監則負責對於批紅審核蓋章。然而,司禮監太監實際所為並非僅"謄寫抄錄",而是將自身意見與影響力注入明代中樞體系,這點將於下文敘述。
第三,票擬並非閣臣於中央文書處理體系中向皇帝施加自身意志唯一方式,即便皇帝所下達詔書並未按照閣臣票擬之言,內閣仍有駁回權,這即稱為"封還執奏"。"封還執奏"制度屬於一種內閣對皇帝不適當政令牴觸表達。皇帝下令內閣草敕,若內閣認為其屬於"亂命",可封還詔令,並附上疏議以提出內閣處理意見。如嘉靖元年楊廷和封還世宗"大禮儀爭"。"封還執奏"並不具備強制效力,皇帝個人可繞開內閣,"旨從中出"。並且,封還執奏成功率並不高,皇帝是否採納完全依賴於皇帝個人修為及素養,貿然使用封還執奏駁斥皇帝甚至會為自身招致禍端,故而若非原則性問題或雙方矛盾尖銳至難以調和,閣臣一般不會選擇以這種姿態對線皇帝本人。
央視紀錄片《中國通史》
03、 從票擬制度演變分析三方勢力消長
在票擬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者包括皇帝本人、以司禮監為代表內廷閹宦勢力及以內閣為代表外朝文官勢力。三者勢力消長,一定程度上反映於票擬制度變遷演化歷程之中。
第一, 司禮監勢力膨脹與票擬制度異化。按上文說述,司禮監本身職責僅為以硃筆謄抄由皇帝所同意之閣臣票擬意見作為最終批示,不得私自改動。然而,司禮監並非恪守"遵照閣中票來字樣"之規章,而是擅自作出改動,使得"內閣之票擬,不得不決於內監之批紅。"(《明史·職官志》)甚至誕生權閹自擬票籤自行批答之局面,如武宗朝權閹劉瑾委託松江人張文冕於私宅中草擬票籤,而天啟中,魏忠賢甚至已越過內閣票擬,私自用硃筆批示公文、處理朝政。
第二, 內閣首輔權勢盛衰與閣臣票籤分合。明代內閣票擬權經由一個 "協恭——首輔專斷票擬——協恭——分票"之演變進程。所謂"協恭",即內閣諸臣僚共同商議出一個公文批示處理方案,書於票籤之上,所擬之批示代表內閣集體意見。而嘉靖末期至於萬曆初期,皇帝多不理朝政,內閣首輔大權獨攬,壓制於六卿之上,赫然為真宰相。此時內閣內部高度統一,票擬意見基本聽命於首輔,其他次輔多數情況下只是動動筆動動腿,形成一人專斷形勢。而自張居正受清算之後,內閣首輔權勢驟衰,而內閣票擬再未恢復至專斷。
(目前保留有 明 周永春 撰 六卷本《絲綸錄》彙輯萬曆二十三年至三十九年涉及六部奏章的票擬底簿,屬於殘本)
第三,皇權對於內閣票擬權之侵奪與壓縮,集中表現於明代晚期崇禎朝中。中朝執行批紅權時有時會涉及"改票"(即皇帝按照自身理解對內閣票擬進行修改再進行批紅。由於"票擬"通常由實現商定書寫,明中前期罕見"改票")。"改票"盛行於崇禎朝。由於自身性格原因,崇禎帝自身並無卓絕才能,然而其通過對大小章奏的"改票",試圖表明其在理政能力上對閣臣群體的全面超越,同時展現出對士大夫輔政的戒備與疏離,使得內閣政治參與熱度下降,中樞機構運行體系分崩離析。並且內閣票擬署名制度即誕生崇禎十年御史倪元珙上書建議(倪元璐《倪文貞公集》卷十一),背景為天啟年間內閣票擬由"協恭"(閣臣達成一致)轉為"分票"(閣臣各抒己見),以削弱內閣整體凝聚力。票擬署名制度在明朝僅推行八年,目前有些介紹籠統地稱明代票擬需要署名,這是不恰當的。
04、票擬實物分析與利弊闡述
明代票籤實物,今日已無從所見,僅能從某些殘留科抄題本中了解票擬與批紅內容。然而即便是從此種吉光片羽之中,今人也能略窺明代公文語言習慣之演化嬗變。如按照票籤所應遵守程式,如處理地方督撫請示報告性本章,凡事關兩個以上的部門,則票擬"該部知道"、"該部核議具奏",如僅事關某一部門者,則票擬"X部知道"或"X部速議論具奏"(X代表該部名稱)。然而,在後期二者之間批覆模式界限模糊,用語逐步混淆。"該部知道"這一批覆用語,其內涵在明中後期嬗變,涉及某一特定部門也採用"該部知道"這一話語程式來擬票。"票旨/事有關兩部以上者/必明票之/三部以上/始曰該部/天啟而後/無人知此典故矣/每有一部/亦稱該部"(《中書典故匯紀》 卷二 民國嘉業堂叢書本 所引 《春明夢餘錄》)下圖即反映這種現象。
(上圖為《崇禎十二年三月欽差分守昌宣二鎮等地方太監魏邦典為捐造火器事科抄題本》(《中國國家博物館館藏文物研究叢書·明清檔案卷·明代》),其中所涉及者僅兵部一部門,依舊用"該部知道"進行批覆。)
票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處理效率,減輕了皇帝的負擔;而共同商議則有利於決策的透明化,集思廣益也可以使問題考慮得更全面合理,不容易形成獨斷專權的局面;正統以後形成了內閣與司禮監雙軌輔政的局面,使其互相制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權。然而,由於後期明代太監的權勢走盛,負責批紅的秉筆太監又都為皇帝所寵信,因此內閣所擬的票籤在批紅時往往被秉筆太監所改動,使得明代宦官氣焰囂張,歷朝無出其右。而內閣中又容易出現意見不一時之糾紛,乃至演變為黨爭,如明清嬗代之際之東林、浙、楚等派系林立,朝中相互傾軋。
一個時代需要流暢高效率之中央文書處理制度,而明代票擬,或許能作為今日之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