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打破了前代的經濟結構,農業經濟機構逐步由單一的糧食生產走向與商業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經濟作物以及加工這些經濟作物的手工業為主的新型農業結構。尤其是明中期以後,以東南地區為先導的從事糧食生產的農村人口大量流向市鎮從事各種工商業活動。
人們從四面八方湧入城市,城市的人口集中,建築密集毗鄰,加之許多貧困商民的住房極其簡陋,或用木板,或用席棚,稍有不慎,就會發生火災。據《中國火災大典》統計,發生在城鎮的居民、店肆火災1289起,佔火災總數的36%,居於首位。另外,皇宮、衙署、倉庫也是史料中火災頻繁出現的地方。火災的破壞性之大、蔓延之迅猛以及造成後果之嚴重,是靠個人難以抵禦與控制的,這便呼籲強有力的政府指導下,建立災前的預防、災中應對及撲救、災後的服濟以及對火災責任人的處罰制度。
防火宣傳
明一代,皇帝曾多次通過撰寫諭旨的形式,通過地方耆老向民眾宣讀,來進行宣傳教化。"以"令"的法律形式存在。 京師地區的防火宣傳至關重要,關乎京師地區民眾的人生與財產安全,也關乎皇陵、宮殿、官署等重大建築的存危,故"小心火燭"的宣傳教化,得到自皇帝到官吏、民眾的重視與執行。此外,皇宮在京師的建築中無疑是最具重要性的,皇宮內部的消防宣傳更加細化、更具制度性。
各有佛堂,以供香火,三時鐘聲,宛如梵宮,凡遇有風之日,即輪按一人,大聲巡警日謹慎燈燭、牢插線香。禁地嚴禁火燭如此。凡文書房、司禮監、監官、典籍,各佔過宿直房。長庚橋到御酒房,大大小小五十四道門,住著多名答應長隨,如遇到大風天氣,則一門傳向一門,大聲喊道:"謹慎燈燭、牢插線香!"提醒人們注意防火。
在地方,火甲人也經常通過夜巡的形式來宣傳"小心火燭",富人會僱人,窮人只能靠自己。但遇大風,不許張燈燒紙,縱狂飲酒.""為了加深人們的防火意識,民間還將有關防火的標語寫在店鋪或房屋的門、窗、牆上,更有民間藝人通過口技的表演形式,模擬火災、火災現場人們的施教情況,間接地起到宣傳防火作用。
救火器材的預備
火災具有爆發的突然性與嚴重的毀滅性特點,一旦發生, 再準備救火用具便施救不及,這需要事先準備好救火用具,未雨綢繆,防備不確定性的火災。如延平府的"冷鋪"便備有"滅火之具",今冷鋪建在坊巷, 每十餘家間置一所,蓄滅火之具,而冷鋪兼防盜賊焉。消防用水對於火災的撲滅至關重要,明代官方和民間都十分重視取水用具的準備和維護。
明代皇宮,清明時節,定時疏浚溝渠,維護保養消防用水工具,同時將宮中消防所用銅缸中的水及時更新,這些看起來繁瑣,但對於皇宮重地也是必要的。在地方,平時也注重備取水用具,萬曆時,江西南安府知府商以任,便規定"每家各置吊桶一個,帶繩長一-尺五丈,其桶比日常吊水者大一倍。""嘉靖十三年,上虞縣"城中火。知縣崔鳴玉令民置水龍而,存城隍廟中,命住僧守管,以作將來救火之用。
此外政府也重視城市內消防井的建設。徐便任遼東指揮金事時,因開原城發生數起火災,"令多鑿井防之,火不復起。"明代蘇州古七井裡即齊門路,自跨塘橋直北至齊門,有古井七口在路旁,以厭城中火患。共有七口消防取水用井。在有些易患火災特殊地方,同樣也會有救火用井,如嘉靖中,在肅州草場, 天津張愚內穿數井,以防火災。
除了消防取水用具準備與消防水源建設,還有其他滅火用具的準備。如明代杭州城內的"教火兵丁",每人特製號衣一件,背縫白布一方。明茅元儀《武備志》也提到,"須設兵一支,或五十名或一百名,擇城當心處或寺觀民寓,專司救火。其城中各坊著保長、總甲各分住處,多備水桶、 藤鬥、鐵勾、麻搭、竹梯、斧、鋸。可見火鉤、麻搭、梯、鋸等也是必備的。購買火具的資金來源,在杭州是由政府提供,其置備火具號衣等項, 移會布政司本部院項下。官銀二十兩,發給該營,以免借名克餉。
建築防火
我國古建築基本上採用木構結構或磚術結構,這無疑增加了火災發生的概率,並且無論是單體建築還是大規模的建築群,往往千門萬戶,相互連接,一旦發生火災,施救難度之大可想而知。為了減少木質材料引起的火災,明政府的重要建築會減少木質材料的使用,如萬曆二年,北京貢院,"東西號舍七十區, 區七十間"房屋都將舊制板屋改成了瓦甓,這樣便可以防"火燭",減少火災隱患。此外,明代在房屋建築方面有關於修建防火牆與保持房屋間距的技術規制。
防火牆的修建
"治牆",即修築防火牆,封閉火勢,阻止火災蔓延。防火牆一般採用磚石結構,以磚砌為主,建築在房屋的四周,可把燃燒的木結構包在裡面,代表性的如明代徽州知府何款在任時動員人們修築防火牆,前任知府認為徽州城之所以火災嚴重,在於其"君治廳事及正門"丙向,而堪輿家認為丙屬火,便採取關閉正門,另開側面的方式以求避火,但並未如願,何歆與前任知府有不同的防火理念,他認為"降災在天,防患在人",經過走街申巷的調查後,確信徽州城之所以火患常發,因為"無牆備火患",於是動員人們修築防火牆。
保持防火間距
防火間距,即在建築物構建過程中,留有一定的距離,以斷火路,阻止建築物之間的火勢蔓延。《大明律》 "侵佔街道" 條規定:" 凡侵佔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不少因為民房侵佔街道,導致火患,從而官方出面調整,留出一定防火間距的事例。宣德九年,工部尚書吳中向宣宗反應要求北京城中居民按照永樂時期"離城二十餘丈"標準居住。因為連月陰雨,宜宗憂民之苦,令俟秋後雨止而遷。
救火組織
明代的救火組織,京城主要由五城兵馬司專司救火:地方政府軍事及行政長官負有救火職責:同時明代在城市與鄉村普建基層組織,通過火甲制度進行火災的預防與撲救工作。這三個層次的救火組織都具有治安消防一體化的特徵。"
一、京城一五城兵馬司五城兵馬指揮司,是京城治安、消防一體化的機構,他既有擒捕賊盜的職責,也有率領弓兵、火甲救火的責任。"凡地方或有盜賊生發,及督弓兵、火甲人等擒捕。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等,俱持器具救火。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各指揮一人,正六品:副指揮四人,正七品:吏目一人。指揮巡捕盜賊,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明初,置兵馬指揮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後改設指揮使、副指揮使,各城門設兵馬。洪武十年,定京城及中都兵馬指揮司,都為正六品。洪武二十三年,改設五城兵馬指揮司,其中中城稱中兵馬指揮司。
二、地方政府明代的地方政權採取省、府、縣三級管理體制。省按"三司"分工治理,明中期始又先後在"三司"之上設置了巡撫或總督等官職,開始時總督和巡撫只設在少數地區,並且性質是臨時性的機構,隨著時間的推移,總督職權日益擴大,也負有一定的地方治安消防職責。 其職責範圍為行政、民政、和錢穀、災荒賑濟等,也有治安消防管理之責。
三、基層組織
明代因襲歷代的統治辦法,於城鄉普建基層社會組織裡甲和老人制度。在城市,明政府對集中在城裡的大量城市居民,根據所在地區街道,分別按坊廂隅所進行編制,城內為坊,有坊長:近城為廂,有廂長,在坊、廂、裡之下有甲,甲有甲首。城市人口密集,財富集中,發生火災,將嚴重威脅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所以城市廂、坊、裡、甲有防火救火的責任與義務。
救火程序與方式
明代的救火程序沒有細緻的規定,總的原則是火災發生,立即警報:本坊失火,本甲人立刻趕到救火,守城官兵參與撲救, 地方行政、軍事長官負責救火的指揮。火災發生後,一般有火警發出,每個地方的具體警報方式不同, 其火災發生的警報,由在城當心或寺廟觀火之兵發出。
得知起火之後,本坊火甲人等須及時趕到,否者要受到處罰。每火起,即本坊保甲同火兵救之,不得喧譁。守城兵夫各顧垛口,就使本家失火許離次。若本坊保甲救援不力致有蔓延,及不系本坊居民乘機搶火,查出以軍法重治。
本坊火甲人役負責本坊火災的撲救,且撲救過程中不得喧譁,如果救援不力,則要軍法重治,各守城兵夫各顧自己守護垛口。先取長梯,放於順風近鄰處所。甲內之人急將家中原貯缸水,移在吊桶,各攜出陸續上屋澈潑,以滅火焰,各營兵續救之,火必可滅。
除了本甲人,守城營兵也要後續前往撲救,各兵帶水一桶赴救,毋空拳徒行,有懶而不赴,與赴不帶水者,各查點罰糧。除了本甲人役負責趕往本甲起火地滅火之外,明代的重要禁地諸如皇宮、皇陵往往有專門的人員負責消防事務,有火發,立刻趕往,撲救火災過程中,得遵守紀律。
如不得喧譁,一聞火發,即戴號帽、披號衣,手持火具,都司率以前往,觀風勢所向,相機拆救,期以立時滅息。不得生事害人,不許虛應故事,不許乘機偷搶物件,不許任意擊傷居民。有一於此,是當重處。不得藉機生事,不能傷人,否則要受到重罰。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地方行政、軍事長官出現在現場,負責指揮。
火災發生後,如果不能夠撲滅,為了使民眾的生命財產減少損失,需要拆毀起火之建築,或拆除火路上未燒之建築,以斷火路,阻止火勢蔓延,讓其在起火地漸燃漸燼。火鉤、火索、撓鉤、麻搭、短梯、鐵鋸、榔頭等便是破除、拆卸用具。這裡需提到的麻搭,據《武備志麻搭圖說》記載"麻搭,以八尺杆西散麻二斤,蘸泥漿,皆以蹙火。"就是在八尺長的竹杆上系扎二斤散麻,救火時蘸上泥漿塗抹房屋或物品,也可以蘸水進行溼潤以防止延燒,還可以用來扑打火苗,阻斷火路。
破拆房屋時,除使用斧、鋸、榔頭等工具外,在火場上還利用大索和鐵錯,把它們套掛在房梁或立柱上,用力猛拉即可將房架拉倒。將救火看成與甲內每家每戶公共利益的大事,被拆毀房屋的人家之損失,則經過估算以後,由甲內兩百家共同賠償其損失的三分之一,此規定便減少了破拆房屋過程之中屋主的阻力。
後記
明代的火政在前朝的基礎上有了很大的革新,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了,這為保護當時的老百姓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通過激勵政策,在整個火災的防護以及處置的過程中,將軍民融為一體,發揮社會最大的凝聚力,從而在相對落後的封建時期,有效地降低火災的損失。在今天的防火規定中,同樣能看到明代火政的影子,給後代許多寶貴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