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被限制消費背後:多人接力守護孤兒身世秘密

2021-01-08 新京報

「這是我們一起守護了6年多的秘密,現在可能就暴露了。」

12月16日,河南鄭州,72歲的王維治(化名)接到一位記者的採訪電話,對方知曉他的真名,並且要採訪9歲的外孫女被司法限制高消費的事。

他心生疑惑,說話越發大聲,「你怎麼知道我名字的?」對方答道,是在網上看到的。

王維治這才知道,9歲外孫女陳蔓(化名)的二審民事判決書,已被法院公布在裁判文書網上,孩子的身世和現用名、曾用名被公布於世。

而陳蔓的身世藏著她作為罪犯遺孤的秘密。不滿1歲時,她的生父張強因欠賭債想賣房,遭到妻子和嶽母反對。張強將二人殺害,將房子私下賣給王林,並拿走55萬元售房款出逃。

張強被抓後依法被判死刑。留下陳蔓輾轉在湖南的爺爺奶奶家、河南焦作的姨姥姥家和鄭州的外公家。3歲時,遇到數名好心人接力幫助,至今一直跟「養母」陳若蘭(化名)生活。

張強案發後,買房人王林也一直在追討房產或討要55萬元售房款。官司持續了數年,直到今年10月26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王林需將房屋返還給陳蔓,陳蔓應在繼承父親的遺產範圍內,返還王林55萬元購房款。

11月25日,因未按期執行,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向陳蔓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由此,這位9歲女童被放在聚光燈之下。

陳蔓的「養母」擔心,這樣一來,陳蔓或身邊人可能知曉她的身世秘密,她幼小的心靈是否能承受。他們決定,仍將盡全力保守這個秘密。她和幫助陳蔓的好心人也一致呼籲,相關機構及社會,對未成年人,對罪犯遺孤多一些關愛,將愛心落實在每一個細節上。

12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撤銷限制高消費令。法院也於12月17日撤下相關司法文書。法院人員向新京報記者坦言,這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他們為此真誠道歉。

陳蔓的外公王維治。新京報記者 吳採倩 攝

「奪」來的監護權

9歲的陳蔓是孤兒。

2012年2月24日,尚在襁褓中的陳蔓遭遇人生不幸,生父張強因欠賭債與妻子、嶽母發生矛盾,並將二人殘忍殺害,於次日將房子私下賣給了王林。當年2月28日,張強收到55萬房款後,帶著9個月大的陳蔓逃往老家長沙。

張強將陳蔓託付給哥哥,說是和妻子鬧離婚,囑託哥哥先幫忙照顧,並留下20萬元,隨後出逃。

張強被抓後,陳蔓來到爺爺奶奶家。奶奶是一名退休教師,爺爺也是當地的公務員。兩位老人遭遇到兒子的事,他們更想加倍照顧好孫女。

奶奶劉芳說,撫養陳蔓後,怕自己記性不好,每天記日記,記錄孫女睡覺時間、食物喜好……這一記便是324天。

但身在鄭州的外公王維治也一心想要回陳蔓。

妻子和獨生女遇害,王維治希望留下這根血脈,想把孩子從爺爺奶奶那裡爭回來。

奶奶自然不同意。她擔心王維治一人照顧不好孫女,而自己和丈夫都有穩定的退休金,經濟基礎比外公好。

為了爭到陳蔓的監護權,王維治研究大量的法律文書,了解到類似陳蔓這種情況,其父或母所在單位有權指定監護人。

王維治找到女兒生前的工作單位,要求出具同意他為監護人的字據。幾番爭取,他甚至抱著女兒的遺像靜坐。最終於當年9月,王維治拿到這一紙證明,再次前往長沙討要外孫女。

這次王維治求助當地民警和電視臺記者,一起去敲開劉芳的門,將陳蔓帶走。

王維治前腳剛回賓館,陳家十幾口人就追過來,堵著賓館門不讓走,劉芳趁亂又抱回陳蔓。

商量未果,王維治決定走法律程序。

2013年1月18日,經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陳蔓交由王維治監護並當庭交接,今後王維治沒有監護能力或者不適合監護陳蔓時,可由其爺爺奶奶進行監護。

為孤兒「尋家」

外孫女回來後,和王維治相依為命。

年近七十的他,每天將陳蔓送到託兒所,晚上人少的時候再把她接回來,以避開鄰居的閒言碎語。偶爾抱著陳蔓在樓下玩,院裡的老太太就往他手裡塞錢,「給孩子買點好吃的。」

2013年5月,法院開庭審理張強涉嫌故意殺人案,因涉及民事賠償部分,王維治妻子的娘家人也來到鄭州,看到他一人帶著外孫女很吃力,就提議把陳蔓帶回焦作撫養。

當時兩歲多的陳蔓已經逐漸懂事,卻看不到父母。王維治記得,每當聽到電視裡有關「媽媽」的聲音,她會盯著屏幕,低聲哭泣。

但過了一年後,王維治又將陳蔓接回鄭州。

「我妻子娘家人沒有適合收養孩子的。他們都有自己的孩子,怕他們說孩子不是親生的,洩露孩子的身世。」他想為孫女找一個家庭教育良好、對孩子好且不會爭奪撫養權的「新家」。

王維治前後考察了5戶人家,但都不太滿意。

其中一對夫妻,丈夫是老師,妻子是護士,經濟條件不錯。但王維治發現他們的兒子因為打架被處分過,擔心家庭教育不好;一名機關幹部也有意收養,但他妻子對孩子並不熱情,王維治擔心孩子被冷落。

還有一對做生意的夫妻,沒有孩子,各方麵條件都不錯,但希望能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

王維治不肯放棄監護權,「我不能跟這個孩子斷絕關係」,他搖著頭嘀咕,「這不可能」。

最終,一位好心的愛心人士吳峰幫他找到了能達到他要求的人家。

2014年3月前後,吳峰前往王維治的家探訪,第一次見到陳蔓。當時近3歲的陳蔓,瘦瘦小小的、眼神怯弱。他帶去的飲料和零食,陳蔓用雙手護著,感覺像是平時很少接觸這些零食一樣。一下子讓他產生憐愛之心。

那時陳蔓的父親即將被執行死刑,王維治已67歲了。

吳峰也擔心老人照顧不好陳蔓,他決定幫助這個孩子找一個「新家」。

陳蔓家中的玩具。新京報記者 吳採倩 攝

超生的「女兒」

養母陳若蘭是看到吳峰發的朋友圈才知道陳蔓的。

陳蔓三歲生日當天,吳峰因有事無法陪她過生日,他便發了一個朋友圈,向鄭州的愛心人士求助,替他去陪陪孤兒。

看到這條朋友圈後,陳若蘭當即決定前往。

那時正值初夏,陳若蘭帶著蛋糕和裙子來到王維治所在的小區。剛進小區大門,她看到一個老人抱著個女孩站在門口。一番相認,陳蔓便伸出小手要抱抱,並喊陳若蘭「媽媽」。

陳若蘭抱起她,孩子一直靠在她的肩頭。

陪陳蔓過完生日後,陳若蘭連續幾天徹夜難眠,閉上眼睛就是孩子依在她肩頭的模樣。夢裡仿佛聽見陳蔓的生母在求她:「請幫我照顧好這個孩子。」

再三考慮,陳若蘭給王維治打了電話,詢問能否做陳蔓的乾媽。王維治當時沒有聽清,以為她要收養陳蔓,便帶著孩子去到陳若蘭家裡。

陳若蘭已有一子,本不是考慮收養。但出於疼惜,她決定養育這個孩子。

為了歡迎陳蔓,陳若蘭一家特地擺了兩三桌酒席。

陳若蘭對外說,陳蔓就是她的親生女兒,因為屬於超生,她之前偷偷把陳蔓寄養在外,如今孩子要上幼兒園,才接回來。

陳若蘭的家人也都不知曉陳蔓的真實身世,只知道是一個孤兒。其中也包括陳若蘭的丈夫。

家中年長陳蔓5歲的哥哥,也一直把她當成自己的親妹妹。看到陳蔓每日和母親睡在一起,兩人親密無間,他還時常吃醋。

為了「考察」新家,王維治也住進陳家幾日,看到這家人對孩子好才滿意地離開。

此後每逢周末,王維治就會來看望孩子,順便住上兩天。陳若蘭的父親此前因車禍去世,他們一家也打算給王維治養老。

吳峰也在默默關心陳蔓,每到河南都會以其養母朋友的身份去看看她,並給孩子一些關心和資金支持。

陳蔓當時體弱多病,經常發燒,陳若蘭總帶著她跑醫院。為了治癒孩子高度貧血,藥補和食補家裡就沒有斷過。陳若蘭經常準備雞肝和豬肝等食材,直到現在,陳蔓一看到這些食物轉頭就跑。

12月16日,新京報記者見到了陳若蘭。她翻開手機相冊,回憶著陳蔓從3歲到9歲的成長。

照片裡,陳蔓從瘦弱膽怯的小女孩,逐漸長成一位大姑娘:面龐圓潤,大眼睛,愛笑。「拍照的時候,她會說把我的大長腿拍出來。」

共同守護的「秘密」

陳蔓的身世,一直是王維治、陳若蘭和吳峰等人共同守護的「秘密」。

在陳蔓的認知裡,自己就是陳若蘭的親生女兒。

2014年年中,陳蔓上幼兒園之際,王維治和陳若蘭商量,要給她改名換姓,開啟新的生活。

彼時,張強尚未被執行死刑。王維治去到陳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改名,工作人員以「孩子生父尚在世,外公無權改名」為由拒絕了他。

一個月後,他又收到答覆:「你這情況特殊,須請示市局領導,回去等通知。」

歷經七個月的不斷申請,陳蔓還是沒有改名成功。

一氣之下,王維治又想到打官司,他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起訴鄭州市相關部門,該案由鄭州中院審理。

最終法院責令相關部門重新做出複議決定,啟動改名程序。

隨後又辦理申請和審查等手續,耗時近兩年,2015年9月前後,陳蔓擁有了新名字。王維治不禁感慨,「幸虧在孩子上幼兒園期間改過來了。」

新名字是吳峰取的。

姓氏與陳若蘭的一樣,第二個字取吳峰名字的一部分,第三個字寓意美好的生活。對於這個滿是愛意的名字,王維治也很滿意。

陳蔓不斷成長,步入小學,但父母留下的房產糾紛也一直在持續。

張強出逃前,曾與王林籤訂《房屋轉讓合同》,交付了房屋鑰匙,並拿走了55萬錢款。

隨著張強案發,王林一直沒有放棄房屋確權或是追回購房款。

這個房產官司持續了數年。

2019年6月,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解除王林與張強籤訂的合同;陳蔓及其爺爺、奶奶在張強遺產範圍內,承擔返還原告55萬元購房款的責任。

此時陳蔓已經讀小學三年級。

王維治怕陳蔓知道其中隱情,與陳若蘭商量後,決定把她送到離家15公裡的寄宿小學。每年近3萬的學費,由王維治、陳若蘭和吳峰共同承擔。

每當陳蔓周末回到外公家中。王維治會告訴鄰居,這是親戚家的孩子,自己的外孫女早已送到國外。年歲久遠,也沒有人再過多追問。

只要陳蔓在家時,他們對案件隻字不提。

王維治的屋子裡,放著各種案件材料。陳蔓還不大識字,外公告訴她,這是在幫別人打官司。「我們希望她永遠都不要知道這些。」

金水區人民法院發布致歉聲明。微博截圖

兩度被限制高消費

一張限制高消費令的通知,打破了家人守護的這份寧靜。

房產糾紛案一審判決後,王維治提起上訴。

2019年12月,鄭州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2020年8月,金水區法院重審後,依舊判決陳蔓在繼承張強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返還王林購房款55萬元。

王維治不服,繼續上訴。今年10月26日,鄭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11月25日,因陳蔓未歸還55萬元,法院向其發布限制高消費令。

這已經是陳蔓第二次被限制高消費,2017年12月,她還曾因王維治妻子、她的外婆的「遺產官司」被限制高消費。

外婆去世後,留下一處70多平方米的單位住房和三十多萬動產,陳蔓與外曾祖母都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為了讓陳蔓有權住在妻子留下的房子裡,王維治起訴嶽母,要求析產。

最終法院判決,房子評估價為65萬,存款、股票等動產價值三十多萬,陳蔓與外曾祖母各繼承一半。當時外曾祖母帶走了三十多萬動產,想要房子的陳蔓需補給他們近20萬。

因無力還款,金水區法院當時向陳蔓發出了限制高消費令。一年半後,因雙方和解,法院解除了限制高消費令。

這一次被限高時,陳蔓已經9歲。往年寒暑假,陳若蘭都會帶孩子們外出旅遊。如今陳蔓被限制高消費,她將不能乘坐飛機和G字頭的動車,不能入住星級以上酒店。

陳若蘭擔心,「馬上寒假了,要是孩子問起來,我該怎麼回答。」

家人找到了媒體,報導了事情的原委,希望能解除限高令。

12月15日,金水區法院下發《執行決定書》,解除對陳蔓作出的限制高消費令。

《執行決定書》顯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陳蔓系未成年人,依據規定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16日凌晨,金水區法院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了致歉聲明,表示將立即對案件進行複查,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

但事情並未就此終結。

當天下午,王維治接到記者的採訪電話,得知與案件相關的民事判決書均被發布在裁判文書網上,陳蔓的曾用名與現用名也公布於世。他立即聯繫金水區法院,要求撤下相關文書。

陳若蘭也憂心忡忡。文書網右上角的瀏覽人次已超過500,「好不容易改的名字,這些人會不會傳播孩子的信息?」說罷,她皺著眉頭望向了窗外,又接著打電話。

電話的另一頭是吳峰,他不禁憤慨:「為什麼我們堅守了這麼久的秘密,輕易就被曝光了?」

經過一天緊急的申請和審批,相關文書終於被撤下。

12月17日,新京報記者來到金水區法院。

法院宣傳科工作人員連忙道歉,「正如我們撤銷限高令的致歉信所說,有些工作可能會機械一些,這確實也是我們的問題。」

這位工作人員表態說,下一步,他們會集中精力把這個案件處理好,儘可能地融合情與法。之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問題上,法院方面會更加注意隱私保護,也會更慎重地處理相關事宜。

「很抱歉,我們也希望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平穩地度過這一生。」常女士說。

未了局

案件之外,王維治還在擔心陳蔓的未來。他已經72歲了,身體大不如前。

按照之前的協議,當王維治沒有監護能力或者不適合監護陳蔓時,可由其爺爺奶奶進行監護。若是如此,陳蔓便會知道自己的身世。

自2013年起,王維治一直靠著自己三千多元的退休金來撫養孩子。直到2017年,在朋友的提醒下,王維治才想起為陳蔓辦理孤兒證和低保。

「之前事情太多了,沒顧上。」王維治說。

鄭州市民政局兒童福利保障科賈愛麗表示,鄭州市與孤兒有關的低保和補貼每個月的總和為1380元,包括孤兒基本生活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康復經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擴大了收養人的範圍,收養人可以是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賈愛麗說,如果陳蔓雙方的親屬年事已高,在徵得其外公、爺爺和奶奶的同意下,陳若蘭也可以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

賈愛麗提醒,正式收養手續需在孩子18歲前辦理。在辦理收養手續之前,應該告知養父母真實情況,並將相關的案件糾紛處理好,以免對孩子和養父母家庭造成影響。

思前想後,陳若蘭決定將陳蔓的身世秘密告知丈夫劉勇。

丈夫聽後很震驚,也很心疼。次日,正是冬至,他們決定去學校看看孩子。

下課鈴響,幾個小學生蹦蹦跳跳地跑向校門。

陳若蘭一眼認出孩子,招了招手,陳蔓加快了步伐。

剛出校門,劉勇一把抱起陳蔓,兩人很親密,互相頂著額頭。陳蔓湊到「養父」的耳邊問:「爸爸,寒假可以去旅遊嗎?」

午休鈴響,陳蔓拎著零食,往校園裡走。剛走幾步,她又回頭揮手,嘴裡喊著「拜拜」。

陳若蘭和丈夫商量過,要給陳蔓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但王維治並未同意,雙方第一次在孩子的事情上出現分歧。

但要不要正式收養,或者是不是親生的女兒,又有什麼關係呢。

有網友評論說,「這個小姑娘本來就在天上找媽媽,但不小心走錯了門,後來還是找到了回家的路。」陳若蘭不禁紅了眼眶,「雖然沒有法律和血緣上的關係,但她就是我的孩子。」

(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文中王維治、陳若蘭、吳峰、陳楠、劉芳、陳蔓、劉勇、張強均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吳採倩 實習生張叢婧 河南鄭州報導

編輯 左燕燕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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