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借條上的一個字,他被判罰款10萬元,咋回事?

2021-01-08 河南商報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負全責,索要賠償時,他向法院提交虛假維修結算單;借錢不還,還打起了借條的「主意」,法院對其進行「頂格」處罰……12月2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鄭州市兩級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情況進行了通報。

【案例】

A、發生交通事故後,為要賠償,原告向法院提交虛假維修結算單

誠信是立身之本,發布會上,鄭州中院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

據鄭州中院民四庭庭長張鵬介紹,今年3月15日,賈偉(化名)駕駛車輛與劉明(化名)發生交通事故,賈偉負事故全部責任。

之後,劉名向法院起訴,要求賈偉賠償車輛損失2萬多元、評估費1023元,並向法院提交了車損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結算單等證據予以證明。

原審根據劉名提交的結算單及維修發票,認定劉名已支出維修費用,判決賈偉賠償劉名車輛損失。

不過,後來,賈偉發現劉明後車輛沒有維修過,以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等理由申請再審。

在人民法院組織的再審聽證中,劉名承認了其車輛未維修、未支付維修費用的事實。

針對劉名向人民法院提交虛假維修結算單及發票,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認定,並引發對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原審法院對其依法進行制裁,處以罰款1萬元。

意義:

張鵬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訴訟當事人應當履行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的義務,誠信訴訟、誠信舉證。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據,輕則使法官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對虛假證據進行認定,浪費司法資源,重則誤導人民法院作出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認定,使對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損害司法權威。因此,必須嚴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讓當事人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付出代價。

B、欠錢不還,還進行虛假陳述,法院對其「頂格」處罰

對簿公堂時,「拖延術」也是有些人慣用的「伎倆」。

張鵬介紹,他們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就碰到了這樣的情況。

這起案件中,孫強(化名)向曹麗(化名)出具借條,上面寫著:今借曹麗現金伍拾萬元整(500000),月年底利息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

一審法院判決孫強於一審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曹麗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7500元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審中,孫強上訴稱其中「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不是其書寫的,是曹麗自己書寫並申請鑑定。

鄭州中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借條中關於「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是孫強所寫。孫強的該虛假陳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對孫強罰款10萬元,「1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來說,已經是『頂格』罰款了。」張鵬說。

孫強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其複議申請。

意義: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就案件事實作出真實、完整的陳述。如果當事人虛假陳述、捏造或者虛構事實,很可能會誤導法庭,使案件的審理偏離正常軌道。

法官為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往往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資源來證實當事人虛假陳述的相關事實是否真實存在,有的時候甚至還要啟動司法鑑定程序,從而浪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

【數字】

今年以來,針對不誠信訴訟行為,鄭州兩級法院已做出司法罰款決定89起

發布會上,鄭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玉華表示,2020年以來,鄭州市兩級法院針對不誠信訴訟行為共做出司法罰款決定89起,處罰對象涵蓋了原告、被告、再審案件被申請人、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案外人等,其中既有自然人,也有銀行等專業機構。

劉玉華介紹,通過對案件的調研分析,他們發現,不誠信訴訟行為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涉及案件類型廣,從民事案由分布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執行異議之訴等案由均有不誠信訴訟行為發生。

其次,該行為涵蓋訴訟程序各階段。不誠信訴訟行為已經從單純的立案階段和一審程序,擴展到了二審上訴、申請再審、再審審理、實際執行、執行異議及異議之訴中,幾乎涵蓋了全部訴訟程序。

另外,不誠信訴訟還存在訴訟參與人之間串通的現象,「我們發現很多虛假訴訟中,都存在多人串通的現象,有時是利益關聯的同一方當事人串通,有時則是與對方當事人合謀,為獲取有利訴訟結果共同蒙蔽、欺騙法院,增加了法官識別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難度。」

為解決這些問題,劉玉華表示,鄭州市兩級法院採取了多種舉措,比如,在立案訴服大廳設立禁止虛假訴訟告示,充分運用12368簡訊平臺、移動微法院等途徑,告知當事人虛假訴訟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推行庭審誠信訴訟宣誓制度,倡導當事人自我約束;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在傳票中要求當事人本人必須到庭接受詢問,以便於查清事實等;要求法官在案件審理中,除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加強與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作,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線索通報、協查、覆核等多層次、多渠道的協作機制等。

(編輯 吉倩倩 吳冰 首席編輯 華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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