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匯添富價值成長均衡投資混合A : 匯添富價值成長均衡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
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6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3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
25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6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
................................
................................
.................
84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
................................
................................
.................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99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和查閱方式
................................
................................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
................................
................................
...........
138
重要提示
匯添富價值成長均衡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簡稱:匯添富價值成長
均衡投資混合;A類份額基金代碼:011271;C類份額基金代碼:011272;以下
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年12月29日【2020】
3674號文註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
的投資風險。投資者擬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
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
資決策,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
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
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
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
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型基
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
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
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
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
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本基金投資相關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
(以下簡稱
「
港股通機制
」
)
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
「
港
股
通
標的股
票
」
)的,
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
度以及交易規則
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
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
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存託憑證,除普通股票投資可能面臨的
宏觀
經濟風
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外,還將面臨存託憑證持有人與持有基礎
股票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發行人採用協
議控制架構的風險、增發基礎證券可能導致的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
險、交易機制相關風險、存託憑證退市風險等其他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者超過50%的除外。法
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
或
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後,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
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
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
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
「
《基金
法》
」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
匯添富
價值
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編寫。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
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
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
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資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匯添富
價值成
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
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
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
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
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並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
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
的修訂
1
5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
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
1
、投資人
、
投資者
: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
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匯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匯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
構
27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2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
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如
遇香港聯合交易所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或港股通暫停交易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權暫停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業務)
37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
、《業務規則》:指《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
、認購:指在
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6
、元:指人民幣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
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
2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
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3
、港股通
標的股票
: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
內地
證券交易
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
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產,如未來法律
法規變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上述流動性受限資產範圍進行調
整
55
、擺動定價機制:
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如未來法律法規變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對前述擺動定價機制的定義進行調整
5
6
、基金份額類別:根據認購
/
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
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基金份額
和
C
類基金份額,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
計算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7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
8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59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
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
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
北京東路
666
號
H
區(東座)
6
樓
H
686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號震旦國際大樓
20
樓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時間: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5
號
註冊資本
:人民幣
1
3272
.
4224
萬元
聯繫電話:(
021
)
28932888
股東名稱及其出資比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4.656%
上海上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東航金控有限責任公司
19.966%
合計
100%
二
、
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李文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擔任董事長。國籍:中國,廈門大學會計學博
士。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匯添富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董事長。歷
任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稽核處科長,中國人民銀行杏林支行、國
家外匯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長、副局長,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銀行監管
一處、二處副處長,
東方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財務管理總部副總經理,稽核總
部總經理,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管理總部總經理,匯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督察長。
程峰先生,
2016
年
11
月
20
日擔任董事。國籍:中國,上海交通大學工商
管理碩士。現任上海報業集團副總經理,上海上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上
海文化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瑞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歷任上海市
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團委副書記、書記,上海機械進出口
(
集團
)
有限公司副總裁,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技術進口處副處長,上海市對外經
濟貿易委員會科技發展與技術貿易處副處長、處長,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辦公
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總部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
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黨委書
記、董事長、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
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林福傑先生,
2018
年
3
月
21
日擔任董事。國籍:中國,上海交通大
學工商
管理碩士。現任東航金控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東航集團財務有限
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東航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經理,東航集團財務有限責任
公司副總經理,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東航金控有限責任公司黨
委書記、副總經理。
張暉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擔任董事,總經理。國籍:中國,上海財經大
學經濟學碩士。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匯添富資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長。歷任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高級分析師,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主管和基金經理,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曾擔
任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十屆和第十一屆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
林志軍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擔任獨立董事。國籍:中國香港,廈門大學
經濟學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學工商管理理學碩士。現任澳門科技大學
副校長兼商學院院長、教授、博導。歷任福建省科學技術委員計劃財務處會計,
五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現為德勤
)
加拿大多倫多分所
審計員,廈門大學會計師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副教授,
伊利諾大學
(University of Illinois)
國際會計教育與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美國斯坦福
大學
(Stanford University)
經濟系訪問學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學管理學院會計
學講師、副教授
(tenured)
,香港大學商學院訪問教授,香港浸會大學商學院會
計與法律系教授,博導,系主任。
楊燕青女士,
2011
年
12
月
19
日擔任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復旦大學經
濟學博士。現任《第一財經日報》副總編輯,第一財經研究院院長,國家金融與
發展實驗室特邀高級研究員,上海政協委員,《第一財經日報》創始編委之一,
第一財經頻道高端對話節目《經濟學人》等欄目創
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等
欄目資深評論員。
2002
-
2003
年期間受邀成為約翰
-
霍普金斯大學訪問學者。
魏尚進(
Shangjin Wei
)先生,
2020
年
1
月
9
日擔任獨立董事,國籍:美國,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博士。現任復旦大學泛海國際金融學院訪問教授、哥倫比亞
大學終身講席教授。曾任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助理教授、副教授,世界銀行
顧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工作貿易與投資處處長、研究局助理局長。
2
、監事會成員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擔任監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擔任監事會主
席。國籍:中國,大學學歷,會計
師、非執業註冊會計師職稱。現任上海報業集
團上海上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歷任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財務中心財
務主管,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文新投資公司財務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等。
王如富先生,
2015
年
9
月
8
日擔任監事。國籍:中國,碩士研究生,註冊
會計師。現任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歷任申銀
萬國證券計劃統籌總部綜合計劃部專員、發展協調辦公室專員,金信證券規劃發
展總部總經理助理、秘書處副主任(主持工作),
東方證券研究所證券市場戰略
資深研究員、董事會辦公室資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
任。
毛海東先生,
2015
年
6
月
30
日擔任監事,國籍:中國,國際金融學碩士。
現任東航金控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曾任職於東航期
貨有限責任公司,東航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王靜女士,
2008
年
2
月
23
日擔任職工監事,國籍:中國,中加商學院工商
管理碩士。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監。曾任職於中國
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宣傳部,東航金控有限責任公司研究發展部。
林旋女士,
2008
年
2
月
23
日擔任職工監事,國籍:中國,華東政法學院法
學碩士。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副總
監,匯添富資本管
理有限公司監事。曾任職於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
陳杰先生,
2013
年
8
月
8
日擔任職工監事,國籍:中國,北京大學理學博
士。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綜合辦公室副總監。曾任職於羅蘭貝格管
理諮詢有限公司,泰科電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業部。
3
、高管人員
李文先生,董事長。(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紹)
張暉先生,
2015
年
6
月
25
日擔任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
紹)
雷繼明先生,
2012
年
3
月
7
日擔任副總經理。國籍:中國,工商管理碩士。
歷任中國民族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網上交易部
副總經理,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營業部總經理、經紀業務總監、總裁助理。
2011
年
12
月加盟匯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婁焱女士,
2013
年
1
月
7
日擔任副總經理。國籍:中國,金融經濟學碩士。
曾在賽格國際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達基金北京與上
海代表處工作,負責投資銀行、證券投資研究,以及基金產品策劃、機構理財等
管理工作。
2011
年
4
月加入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袁建軍先生,
20
15
年
8
月
5
日擔任副總經理。國籍:中國,金融學碩士。
歷任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業二部副經理,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經理、專戶投資總監、總經理助理,並於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間擔任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十六屆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專職委員。
2005
年
4
月加入
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
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李驍先生,
2017
年
3
月
3
日擔任副總經理。國籍:中國,武漢大學金融學
碩士。歷任廈門建行計算機處副處長,廈門建行信用卡部副處長、處長,廈門建
行信息技術部處
長,建總行北京開發中心負責人,建總行信息技術管理部副總經
理,建總行信息技術管理部副總經理兼北京研發中心主任,建總行信息技術管理
部資深專員(副總經理級)。
2016
年
9
月加入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
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技術官。
李鵬先生,
2015
年
6
月
25
日擔任督察長。國籍:中國,上海財經大學經濟
學博士,歷任上海證監局主任科員、副處長,上海農商銀行同業金融部副總經理,
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總監。
2015
年
3
月加入匯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長
。
4
、基金經理
顧耀強先生,國籍:中國,清華大學管理學碩士
,
1
7
年證券從業經歷
。
曾
任杭州永磁集團公司技術員、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業分析師、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級分析師、基金經理助理。
2009
年
3
月加入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歷任高級行業分析師、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增強收益部總監。
2009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
匯添富策略回報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2
年
3
月
9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任
匯添富逆向投資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
年
4
月
8
日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任匯
添富均衡增長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任
匯添富滬港深新價值股票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今任
匯添富絕對收益定開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8
月
24
日至今任匯
添富均衡增長混合基金的基金
經理
。
5、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席:袁建軍(副總經理)
成員:王栩(總經理助理,權益投資總監)、陸文磊(總經理助理,固定收
益投資總監)、勞傑男(研究總監)、韓賢旺(首席經濟學家,國際業務部總監)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
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足額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基
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
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
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勤勉的原則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
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管理人將經營管理中的主要風險劃分為投資風險、合規風險、營運風
險和道德風險四大類,其中,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
險等。針對上述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
1、風險管理原則
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遵循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1)營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和內部控制環境,使風險意識貫穿到每位員
工、各個崗位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
(2)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切實保證風險管理部門的獨立性和權
威性,使其有效地發揮職能作用。
(3)確保風險管理制度的嚴肅性,保證風險管理制度在投資管理和經營活
動過程中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
(4)運用合理有效的風險指標和模型,實現風險事前配置和預警、事中實
時監控、事後評估和反饋的全程嵌入式投資風險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進員工職業守則教育和專業培訓體系,確保員工具備良好的
職業操守和充分的職責勝任能力。
(6)建立風險事件學習機制,認真剖析各類風險事件,汲取經驗和教訓,
不斷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2、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會、經營管理層、風險管理部門、各職能部門四級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並明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職能。
匯添富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圖
(1)董事會對公司風險管理負有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
員會與督察長。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核和指導公司的風險管理政
策,對公司的整體風險水平、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督察長負責組
織指導公司合規稽核和風險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受託資產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
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2)經營管理層負責風險管理政策、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經營管
理層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
處置重大風險事件,促進風險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規稽核部和風險管理部是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合
規風險、投資組合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營運風險、道德風險等的
管理。
(4)各職能部門負責從經營管理的各業務環節上貫徹落實風險管理措施,
執行風險識別、風險測量、風險控制、風險評價和風險報告等風險管理程序,並
持續完善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風險管理內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包括風險識別、風險測量、風險控制、風險評價、
風險報告等內容。
(1)風險識別是指對現實以及潛在的各種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鑑定風險
性質的過程。
(2)風險測量是指估計和預測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損失,並根據
這兩個因素的結合來衡量風險大小的程度。
(3)風險控制是指採取相應的措施,監控和防止各種風險的發生,實現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內防範風險和減輕損失。
(4)風險評價是指分析風險識別、風險測量和風險控制的執行情況和運行
效果的過程。
(5)風險報告是指將風險事件及處置、風險評價情況以一定程序進行報告
的過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
實施控制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
部控制體系,並制定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1)保證基金管理人經營運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
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財務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2、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
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
程序,維護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
金資產、固有財產、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內容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機制、完善的崗位責
任制、規範的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資料保全系統、嚴格的授權控制、有效
的風險防範系統和快速反應機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合法合規性原則、全面性原則、審
慎性原則和適時性原則,制訂了系統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術系統控制、會計系統控制以及內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過規範投資業務流程,分層次強化投資風險控制。公司根據投
資管理業務不同階段的性質和特點,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
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分別採取不同措施進行控制。
針對投資研究業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研究部制度》,對研究工作的業務流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研究與投資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於投資決策業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匯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保證投資決策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要求,同時設立了匯添富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以及投
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對於基金交易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實行集中交易與防火牆
制度,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交
易流程將嚴格按照「審核—執行—反饋—覆核—存檔」的程序進行,防止不正當
關聯交易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了《匯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
露責任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並將定期對信息披
露進行檢查和評價,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3)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進的信息技術系統和完善的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術系統由先進的計算機系統構成,通過了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
標準的認證,並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嚴格的信息技術崗位責任
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對電子信息數據進行即時保存和
備份,重要數據實行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確保了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
行。在人員控制方面,對信息技術人員進行有關信息系統安全的統一培訓和考核;
信息技術人員之間定期輪換崗位。
(4)會計系統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過建立嚴格的會計系統控制措施,確保會計核算正常運轉。基
金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
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
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通過事前防
範、事中檢查、事後監督的方式發現、堵截、杜絕基金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各種風
險。具體措施包括:採用了目前最先進的基金核算軟體;基金會計嚴格執行覆核
制度;基金會計核算採用基金管理人與託管銀行雙人同步獨立核算、相互核對的
方式;每日製作基金會計核算估值系統電子數據的備份,同時列印保存書面的記
帳憑證、各類會計報表、統計報表,並由專人保存原始記帳憑證等。
(5)內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過制定稽核監察制度,開展獨立監督,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設立督察長,督察長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開的任何會議,調閱相關
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
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公司為合規稽核部配備
充足合格的稽核監察人員,監督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
情況;檢查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
況。
4、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註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0755-83199084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成立於1987年4月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
並於2002年3月成功地發行了15億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
600036),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發
行了22億H股,9月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24.2億H股。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集團
總資產80,318.26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14.90%,權重法下資本充
足率12.49%。
2002年8月,
招商銀行成立基金託管部;2005年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
意,更名為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
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包業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7個職能團隊,
現有員工96人。2002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
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4
月,正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作為託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QFII)、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QDI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
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
的託管核心價值,獨創「6S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
的財富」為歷史使命,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
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和「6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
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
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FOF、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
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T+1到帳、第一隻境外
銀行QDII基金、第一隻紅利ETF基金、第一隻「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TOT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
的轉變,得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四度蟬聯獲《財
資》「中國最佳託管專業銀行」。2016年6月
招商銀行榮膺《財資》「中國最
佳託管銀行獎」,成為國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
行家》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7月榮膺2016年中國資產
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2017年6月
招商銀行再度榮膺《財資》
「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 「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2.0」榮獲《銀行家》2017
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8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
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2018年1月
招商銀行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2017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託管大數據
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獲2016-2017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
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3月榮膺
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5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
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12月榮膺2018
東方財富風雲榜「2018年度最
佳託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2019年3月
招商銀行榮獲《中
國基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
管機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
12月榮獲2019
東方財富風雲榜「2019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2020年6月榮
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託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行
政外包機構」三項大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20年9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
事長。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招商局集
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中國人民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董事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2013年5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
行董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曆任
上海銀行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
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零售業務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
月曆任本行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
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長;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
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北京分行行長;2017年4月起任
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劉波先生,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經濟師,具
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999年7月加入本行,歷任本行重慶分行
幹部、總行計劃財務部副經理、經理、高級經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助
理、深圳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具有20餘年銀行從業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0年6月30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641隻證券投資基
金。
(四) 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
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
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
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
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
和控制;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
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
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
和崗位,並由全部人員參與。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
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
不同託管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
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
執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
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
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
夠隨著託管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
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
辦公網和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策略分離,以達到風
險防範的目的。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
事項和高風險環節。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
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
品受理、會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
格的加密和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
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
戶資料,視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調用資料,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4)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
雙責、機房24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
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
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
全。
(5)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
培訓、激勵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
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H68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櫻花路868號建工大唐國際廣場A座7樓
法定代表人:李文
電話:(021)28932893
傳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聯繫人:陳卓膺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9918(免長途話費)
郵箱:guitai@htffund.com
網址:www.99fund.com
(2)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線上直銷系統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銷售機構信息表。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基金,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H68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櫻花路868號建工大唐國際廣場A座7樓
法定代表人:李文
電話:(021)28932888
傳真:(021)28932876
聯繫人:韓從慧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繫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郵政編碼:100738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業務聯繫人:王珊珊
經辦會計師:王珊珊、許培菁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20】3674
號文件準予註冊募集。
一、基金的類型及存續期間
1
、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
、存續期間:不定期
二
、基金份額的
募集期限
、
募集
方式、
募集
對象
、募集場所
1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
、
募集
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
基金管
理人網站屆時公示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
3
、
募集
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4
、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
機構
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公開
發售。
投資者還可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99fund.com
)辦理開戶、認購等
業務,網上交易開通流程、業務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募集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銷
售機構
,並
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
。具體銷售城市(或網點)名單和聯繫方式,請參見本基金的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當地基金銷售機構以各種形式發布的公告。
三
、基金份額的認購
除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
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1
、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2
、認購費用
根據認購
/
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基
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
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但
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
份額,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
C
類基金份
額。
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計算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
則進行調整並在調
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認購
A
類
基金份額
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其他
投資人實施差別化的認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
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以及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
保險、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等。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個
人養老帳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將其
納入特定投資群體範圍。
特定投資群體可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情況變
更或增減特定投資群體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的銷售機構。
通過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
的特定投資群體認購費率為每筆
500
元。
未通過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群體,認購費率參照
其他投資者適用的認購費率執行。
其他投資人
認購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的認購費率隨金額增加而遞減。在募
集期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表所示:
認購金額(
M
)
認購費率
M
<
100
萬元
1.20%
100
萬元
≤M
<
2
00
萬元
0.80%
2
00
萬元
≤M
<
5
00
萬元
0.
2
0
%
M≥
5
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
A
類基金份額的
認購費用由
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
投資人承擔,認購費用不
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
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
可以適當調低基金認購費率。
3
、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
(
1
)
A
類基金份額
A
類基金份額
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為:
1
)
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
/
(
1
+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
.
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
)
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
認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
-
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
2
)
C
類基金份額
認購份額
=
(認購金額
+
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
3
)上述
認購份額
(含利息折算的份額)
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
數點
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例一:某投資者(非
特定投資群體
)
投資
1
萬元
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
由於募集期間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假定募集期間認購資金所得
利息為
3.00
元,則根據公式計算出:
淨認購金額
= 10,000 /
(
1+
1.20%
)
=
9
,881
.
42
元
認購費用
= 10,000
–
9
,881
.
42
=
118.58
元
認購份額
=
(
9
,881
.
42
+3.00
)
/ 1.00 =
9
,884
.
42
份
即:投資者(非
特定投資群體
)投資
1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假
定募集期間認購資金所得利息為
3.00
元
,則其可得到
9
,884
.
42
份
A
類
基金份額。
例二:某
特定投資群體
客戶通過直銷
中心
投資
10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
份額
,其認購費金額為
500
元,若認購金額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50
.00
元,
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100
,
000
-
500=99
,
500.00
元
認購份額
=
(
99
,
500
.00
+50
.00
)
/1.00=99
,
550.00
份
即:
特定投資群體
客戶通過直銷
中心
投資
10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
假設募集期間認購資金所得利息為
50.00
元,則可得到
99
,
550.00
份
A
類
基金份
額。
例
三
:某投資者投資
1
萬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由於募集期間基金
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假定募集期間認購資金所得利息為
3.00
元,則
根據公式計算出:
認購份額
=
(
10,000+3.00
)
/ 1.00 = 10,003.00
份
即:投資者投資
1
萬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定募集期間認購資金
所得利息為
3.00
元,則其可得到
10
,
003.00
份
C
類基金份額。
4
、基金份額的認購程序
(
1
)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份額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
確定,請參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
2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份額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份額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
3
)基金份額的認購採用金額認購方式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
購,認購期間單個投資者的累計認購金額沒有限制
,但本招募說明書
、
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其他相關公告
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
4
)認購的確認
當日(
T
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者通常應在
T+2
日到銷售機構
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結果,並可在募集截止日後
4
個工作日內到銷售機構列印交
易確認書。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
5
)認購金額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
中心首次認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00
元(含認購費);通過基金管理
人線上直銷系統認購本基金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含認購費);通過其他
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認購本基金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含認購費
)
。超過
最低認購金額的部分不設金額級差。
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認購金額及交易級
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募集期間不設置投資者單個帳
戶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但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其他相關公告另有
規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本基金募集規模設置上限。募集期內超過募集
規模上限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比例
確認
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
具體辦法參見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或其他相關公告
。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
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5
、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四、募集資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
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
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
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於
10
個
工作日內
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
持續運作、
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
在
6
個月
內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
或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機構
將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本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
「
相關服務機構
」
或
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
並在
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
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
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如遇香港聯合交易所
法定節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或港股通暫停交易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暫停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業務)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
開
放
申購
業務
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
贖回
,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
開放
贖回
業務
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
該類
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
未知價
」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
對應份額類
別的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
先進先出
」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
者
贖回申請
生效
後,
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
付贖回款項
。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
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應
在
T
+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
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首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00
元(含申購費);通過基金管理人線上直銷系統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金額
為人民幣
10
元(含申購費);通過
其他
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
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含申購費)
。超過最低申購金額的部分不設金額級差。各銷
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
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
定為準。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數量不設上限
限制
,
對單個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基金規模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不設上
限,
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
(
在基金
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
。
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
制。
3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最低份額
1
份,基金份額
持
有人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
1
份的,登記系統
有權
將全部剩餘份額自
動贖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
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
設定單一
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
例上限
、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
規模予以控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
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規定
媒介
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
、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A
類基金份額的
申購費用由
申購
A
類基金份額
的
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
登記等各項費用。
2
、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3
、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
外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化的申購費率。
通過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的特定投資群體申購費率為每筆
500
元。
未通過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群體,申購費
率參照
其他投資者適用的申購費率執行。
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的申購費率隨金額增加而遞減。投資
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具體申購費
率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
M
)
申購費率
M<100
萬元
1.5
0
%
100
萬元
≤M<
2
00
萬元
1.0
0
%
2
00
萬元
≤M<
5
00
萬元
0.
3
0
%
M≥
5
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
4
、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用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該部分基金份額的時間分段設定如
下:
(
1
)
A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如
下
:
持有期限(
N
)
贖回費率
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N<7
天
1.5
0
%
100%
7
天
≤N<30
天
0.75%
100%
30
天
≤N<3
個月
0.5
0
%
75%
3
個月
≤N<6
個月
0.5
0
%
50%
N≥6
個月
0
--
註:
1
個月按
30
天計算
(
2
)
C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如下
:
持有期限(
N
)
贖回費率
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N<7
天
1.5
0
%
100%
7
天
≤N<30
天
0.50%
100%
N≥30
天
0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
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
或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
期間,
在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可以按中國證
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基金投資者適當調
低
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並
進行公告
。
7
、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將擺動定
價機制的具體操作規則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七、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
1
)
A
類基金份額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1
)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的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2
)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的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
2
)
C
類基金份額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
四
:某投資者(非
特定投資群體
)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
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1.5
0
%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 50
,
000 / (1+
1.5
0
%) =
49
,261
.
08
元
申購費用
= 50
,
000
–
49
,261
.
08
=
738.92
元
申購份額
=
49
,261
.
08
/ 1.0520 =
46,826.12
份
即:投資者
(非
特定投資群體
)
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對
應的申購費率為
1.5
0
%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
元,則其可得到
46,826.12
份
A
類
基金份額。
例
五
:某
特定投資群體
客戶通過直銷
中心
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
份額
,其申購費金額為
500
元,假設申購當日
的
A
類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淨申購金額
=100
,
000
-
500=99
,
500.00
元
申購份額
=99
,
500
.00
/1.015
0
=98
,
029.56
份
即:
特定投資群體
客戶通過直銷
中心
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
對應申購費為
500
元,假設申購當日的
A
類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50
元,
則其可得到
98
,
029.56
份
A
類
基金份額。
例
六
:某投資者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 50,000.00/ 1.0520 = 47,528.52
份
即:某投資者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
元,則可得到
47,528.52
份
C
類基金份額。
2
、
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
「
份額贖回
」
方式,贖回金額以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
算公式:
贖回
總
金額
=
贖回份額
×T
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例
五
:某投資者在持有期未滿
7
日時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A
類
基金份額,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
1.50%
,假設贖回當日
的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20
元,則其
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贖回費用
= 10,520.00
×
1.50%
= 157.80
元
淨贖回金額
= 10,520.00 . 157.80 = 10,362.20
元
即:投資者在持有期未滿
7
日時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A
類
基金份額,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
1.50%
,假設贖回當日
的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20
元,則其可得
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0,362.20
元。
3
、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
各類
基金
份額淨值的計算,
均
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
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
各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
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
+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履行適當
程
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
4
、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
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
、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
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
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
3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
發生
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
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
、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
、
法
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
接受投資人
申購
申請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
全部或部分
拒絕
的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
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
該類
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3
)
如果發生巨額贖回,且
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
基金份額
佔
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比例超過
30%
時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
30
%
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
3
0%
比例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贖回申請
一起,按上述(
1
)、(
2
)方式處理。如下一開放日,該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
未贖回部分仍舊超出
前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的
30
%
時
,繼續按前述規則處理,直
至該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單個開放日內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佔前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的比例低於
30
%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有權根據當時市場環境調整前述比例及處理
規則,並在
規定
媒介上進行公告。
(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規定
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
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
回申請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
情形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兩
日內
在
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
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個開
放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3
、若暫停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確定公告增加次數,並根據《信
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
規定
媒介刊登公告。
十
二
、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
三
、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
四
、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
五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
六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
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
七
、基金
份額
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
遵循「價值與成長並重」的理念,
採用
「由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結合
的投資方法,
通過行業的相對均衡配置和精選具備持續性競爭優勢、具
有
良好成長性兼具較高內在價值的股票
,
在科學嚴格管理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實現
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創業板
、存託憑證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
、
港
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
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
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
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
)
。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參與融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60%
(其中投資
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
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
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綜合分析和持續跟蹤基本面、政策面、市場面等多方面因素,結合全
球宏觀經濟形勢,研判國內外經濟的發展趨勢,並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
提下,對組合中股票、債券、貨
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的投資比例進行戰略配置和動態調整,以規避或分散
市場風險,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健增值。
2
、
股票
精選策略
本基金採用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
相結合的行業配置和個股精選策略。
(
1
)個股精選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企業競爭優勢評估和估值精選等方面的分析精選出具有持
續競爭優勢、成長性相對確定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學構建股票投資組
合,並輔以嚴格的投資組合風險控制,以獲得當期的較高投資收益。
同時,本基金將密切關註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經營發展狀況
,對上市公司進行
環境、社會、公司治理(
ESG
)三個維度評估,並將
ESG
評價情況納入投資參
考,剔除有
ESG
重大瑕疵的股票。
(
2
)
行業配置策略
在行業配置中,
本基金從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出發,把握中國經濟發展方向
和經濟增長的變遷趨勢,在剖析行業競爭結構、盈利模式、景氣周期等基礎上判
斷各行業未來成長前景,採取適度均衡的行業配置策略,並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在風格配置上,本基金基於對市場中長期投資趨勢的判斷,採取均衡風格配
置,兼顧價值和成長風格。同時,根據證券市場運行所處的不同階段進行適時調
整,把握
市場風格切換帶來的投資機會,在調整時仍保持不同風格的合理分散化
配比,追求最佳的風險收益比,以實現較好的中長期投資回報。
(
3
)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投資策略
考慮到香港股票市場與
A
股股票市場的差異,對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
個
股精選策略,還將結合公司基本面、
國內經濟和相關行業發展前景、香港市場資金面和投資者行為,以及世界主要經
濟體經濟發展前景和貨幣政策、主流資本市場對投資者的相對吸引力等因素,精
選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4
)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3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綜合考慮收益性、風險性和流動性,在深入分析宏觀經濟、
貨幣政策以及市場結構的基礎上,靈活運用各種消極和積極策略。
消極債券投資的目標是在滿足現金管理需要的基礎上為基金資產提供穩定
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過利率免疫策略來進行消極債券投資。利率免疫策略就是
構造一個恰當的債券組合,使得利率變動導致的價格波動風險與再投資風險相互
抵消。這樣無論市場利率如何變化,債券組合都能獲得一個比較確定的收益率。
積極債券投資的目標是利
用市場定價的無效率來獲得低風險甚至是無風險
的超額收益。本基金的積極債券投資主要基於對利率期限結構的研究。利率期限
結構描述了債券市場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債券之間的收益率差別,它
決定於三個要素:貨幣市場利率、均衡真實利率和預期通貨膨脹率。在深入分析
利率期限結構的基礎上,本基金將運用利率預期策略、收益率曲線追蹤策略進行
積極投資。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特徵,估計違約率和提前償付比率,並利
用收益率曲線和期權定價模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
產支持證券的總體
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5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時機和數量的決策建立在對證券市場總體行情的
判斷和組合風險收益分析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宏觀經濟因素、政策及法
規因素和資本市場因素,結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確定投資時機。基金管理人將結
合股票投資的總體規模,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指期貨
交易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股指
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
對衝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前將建立股指期貨投資決策小組,負責股指
期貨的投資管理的相關事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
險控制等制度,並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6
、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股票期權投資前將建立股票期權投資決策小組,負責股票
期權投資管理的相關事項
。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徵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
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權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未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
資其他期權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納入投資範圍並制定相應投資策
略。
7
、融資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充分考慮風險和收益特徵的基礎上,審慎參與融資交易。本基金
將基於對市場行情和組合風險
收益的分析,確定投資時機、標的證券以及投資比
例。若相關融資業務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基金將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國內關於基金參與融券及轉融通
證券出借
業務法律法規
的實施進展,待
允許本
基金參與融券及轉融通
證券出借
業務的相關規定頒布後,
將在屆時相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制訂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同時結
合對融券及轉融通
證券出借
業務的研究,在充分考慮風險和收益特徵的前提下,
謹慎進行投資。
8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前將建立國債期貨投資決策小組,負
責國債
期貨投資管理的相關事項。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
追求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定增值。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6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
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和股票期權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
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
A+H
股合併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
內地
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
資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
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進行
債券回購
的
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2
)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和國債期貨交易,
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
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
13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
(
14
)本基金參與融資
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
(
15
)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
16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
等價物;
(
17
)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
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
19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本
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
20
)本
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2
1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
22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9
)、(
20
)項外,
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
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後的規定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後的規定為
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
6
0%+
恒生指數收益率(使用估值匯率折算)
*
15
%+
中
債綜合
指數收益率
*2
5
%
選擇
該
業績比較基準
,是基於以下因素:
1
、滬深
300
指數、恒生指數和中債
綜合指數合理、透明;
2
、滬深
300
指數、恒生指數和中債
綜合指數具有較高
的
知名度和市場影響
力;
3
、滬深
300
指數、恒生指數和中債
綜合指數有一定市場覆蓋率,不易被操
縱;
4
、滬深
300
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從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
300
只
A
股作為樣本的綜合性指數;樣本選擇標準為規模大、流動性好的股票,
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5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
市公司股票為成
份
股
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
股市價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6
、
中債
綜合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為中國全市場債
券指數,其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期,基點為
100
點,並於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發布。中債
綜合指數的樣本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其樣本範圍涵蓋銀
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份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央行票據等所有主要債
券種類,能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的整體收益
;
7
、
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該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
反映本基金的風險
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上述指數或更
改指數名稱、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
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指數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並及時公告
,
無需召開
基金
份額持有
人
大會
。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型基
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
還可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將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
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
特有風險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
大額
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
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
期貨結算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
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合約、國債
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
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
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
(
3
)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
價;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
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
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
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
4
)
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
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
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
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
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
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債券或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或股票所處
的市場分別估值。
5
、同業存單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
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股指期貨估值日的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估值日的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9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或其他外幣幣種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
下列信息
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
率的中間價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價值的匯率進行估值
。
1
0
、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
2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13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
0
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
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
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
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
4
)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
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
4
、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
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
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按規定
予以公
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
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
、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
1
1
項條款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
等第三方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
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對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
該類
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
、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之間由於收取費用的不同,將導致在可供
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類別
內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照
《
信
息
披露辦法》
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
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
足以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對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
C
類基金份額收取的銷售服務費
;
4
、
《基金合同》生效
後與
基金
相關
的
信息披露費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
訴訟費
和仲裁費
;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
/
期貨
等
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1
.5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
基金
管理人與
基
金
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
基金
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
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等
,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託管
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
基金
管理人與
基
金
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
基金
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
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順延。
3
、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
務費年費率為
0.
6
%
。
本基金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
0.
6
%
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
6
%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銷
售服務
費每
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
基金
管理人與
基
金
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
基金
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
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登記機構,再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
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4
-
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
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
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
的全國性報刊
(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
規定網站
」
)
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
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
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
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
提供
簡
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
。
《基金
合同
》生效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並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
一次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
,通過
規定網站
、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
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
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
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
明
各類
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
規定網站
上,
並
將年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
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
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
將
中期
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
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
「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
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
2
、《基金合同》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
5
、
基金
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
股東
、基金
管理人的
實際控制
人變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
3
、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
4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
、管理費、託管
費
、
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和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
、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
計價
錯誤達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
8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
0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
1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
2
2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
4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
25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
(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股指期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
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
度
報
告
及
中期報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四)參與融資業務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
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
況、風險及管理情況。
(十五)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股票期
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六)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
港股通
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
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
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
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
一家
報刊披露
本
基金信息。
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
法律法規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
要求
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
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
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
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
變化,導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
於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股票和
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
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
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
完全規避。
5
、信用風險
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能會
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6
、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
而
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
、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
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
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
比之前較少的收益率。
9
、波動性風險
波動性風險主要存在於可轉換債券的投資中,具體表現為可轉換債券的價格
受到其相對應股
票價格波動的影響,同時可轉換債券還有信用風險與轉股風險。
轉股風險指相對應股票價格跌破轉股價,不能獲得轉股收益,從而無法彌補當初
付出的轉股期權價值。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素
會影響其對相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開放式基金要隨時應對投資者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
或者變現為現金時對基金資金淨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
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
能會產生基金倉位
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可能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1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
1
)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
資產
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
款
、貨幣市場工具等投資品種。上述資
產均在規範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場透明度較高,運作方式規範,歷史流
動性狀況良好,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證基金按時應對贖回
要求。極端市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
從而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
回款項。根據過往經驗統計,絕大部分時間上述資產
流動性充裕,流動性風險可控,當遇到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
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
(
2
)投資行業的流動性風險
股票投資方面,本基金將在考慮行業生命周期、景氣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
票市場行業輪動規律的基礎上決定行業的配置,同時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和證
券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對行業配置進行動態調整。
債券投資方面,本基金通過深入分析宏觀經濟數據、貨幣政策和利率變化趨
勢以及不同類屬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
用風險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結構分
布策略為主,以收益率曲線策略、利差策略等為輔,構造能夠提供穩定收益的債
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的行業配置較為靈活,在綜合考慮宏觀因素及
行業基本面的前提下進行配置,不以投資於某單一行業為投資目標,行業分散度
較高,受到單一行業流動性風險的影響較小。
(
3
)投資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針對流動性較低資產的投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動性
風險: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
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
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
種,防範流動性風險。同時,結合市場流動性特點,本基金將合理安排組合流動
性,統籌考慮投資者申購贖回特徵和客戶大額資金流向特徵,以確定本基金在不
同投資品種的配置比例,確保流動性充裕。
2
、本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為普通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和贖回業務。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本基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
贖回業務申請,包括但不限於:
(
1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規定單個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以及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
2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
購申請、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
、巨額贖回情形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並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後,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
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
1
)延緩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4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4
、實
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
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
施。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綜合運用包
括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短期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
、
側袋機制
等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投資者將面臨
無法
辦理申購、
其贖回申請被拒絕或延期辦理、贖回款項延緩支付,或面臨贖回成本
或申購成本較高等的風險。
本基金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
(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
3
)延期支付贖回款項;
(
4
)
短期贖回費;
(
5
)
暫停基金估值;
(
6
)擺動定價;
(
7
)
側袋機制
;
(
8
)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四、特有風險
(
1
)股指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
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
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
2
)股票期權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股票期權,股票期權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管理
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這些風險可能會給基金淨值帶來一定的負面影
響和損失。基金管理人為了更好的防範投資股票期權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建立了
股票期權交易決策小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人員培訓工作,確保投資、風控等核
心崗位人員具備股票期權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專業能力,同時授權
特定的管理人員
負責股票期
權的投資審批事項
。
(
3
)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期貨,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
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
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於期貨與現貨間的
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
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
量風險,是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
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
風險。
(
4
)參與融資交易風險
本基金
可參與
融資交易,融資交易的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
等,這些風險可能會給基金淨值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損失。為了更好的防範融
資交易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
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
(
5
)
本基金可以投資
港股通標的股票
,
投資風險
包括:
1
)本基金將通過
「
港股通
」
投資於香港市場,在
市場環境、
市場進入、投資
額度、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
、市場制度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
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
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
股市場規則,此外,在港股通下參與香
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①
香港市場
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
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
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
動
;
②
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
通交易日
,在內地開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
③
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
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
情況時,境內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且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
④
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
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
得買入,證券交易所
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
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
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
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
⑤
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
意願,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
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
⑥匯率風險。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還
面臨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
的投資收益造成影響
;
⑦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
股
;
⑧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
,
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
制
;
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額度不足
,
而不能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進而
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
(
6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具
有低流動性、高收益的特徵,並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與基
金資產密切相關,因此會受到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的影
響;當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將需要面對臨時
調整持倉的風險;此外當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發行人、管理人、託管人等出現違
規違約時,本基金將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
7
)流通受限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
值,本基金的基金淨值可能由於估值方法的原因偏離所持有證券的收盤價所對應
的淨值,因此,投資者在申購贖回時,需考慮估值方法對基金淨值的影響。另外,
本基金可
能由於投資流通受限證券而面臨流動性風險以及流通受限期間內證券
價格大幅下跌的風險。
(
8
)
存託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除普通股票投資可能面臨的
宏觀
經濟風險、政策
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外,投資存託憑證可能還會面臨以下風險:
1
)存託憑證持有人與持有基礎股票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
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
存託憑證系由存託人以境外發行的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代表境
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
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存託憑證持有人
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東之間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東為公司的直接股東,可以直接享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投票權、分紅等收益權等);存託憑證持有人為間接擁有公司相關權益的證
券持有人,其投票權、收益權等僅能根據存託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享有並間
接行使分紅、投票等權
利
。若未來發行人或存託人未能履行存託協議的約定,不
對存託憑證持有人進行分紅派息或者分紅派息金額少於應得金額,或者存託人行
使股東表決權時未充分代表存託憑證持有人的共同意見,則存託憑證持有人的利
益將受到
損害,本基金作為存託憑證持有人可能會面臨一定的投資損失。
2
)發行人採用協議控制架構的風險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如採用協議控制架構,可能由於法律、政策變化帶來
合規、經營等風險,可能面臨對境內實體運營企業重大依賴、協議控制架構下相
關主體違約等風險。
3
)增發基礎證券可能導致的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
存託憑證發行時,其對應的淨資產已經固定,但未來若發行人增發基礎證
券,將會導致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
4
)交易機制相關風險
境外基礎證券與境內存託憑證由於時差、交易時間、交易制度、停復牌規
則、異常交易情形、
做空機制等差異,境內存託憑證的交易價格可能受到境外市
場影響,從而出現大幅波動。此外,在境內法律及監管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發行
人現在及將來境外發行的股票或存託憑證可能轉移至境內市場上市交易,從而增
加境內市場的存託憑證供給數量,可能引起交易價格大幅波動。
5
)存託憑證退市風險
如果發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或者發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存託
憑證面臨退市。基金作為存託憑證持有人可能面臨存託人無法根據存託協議的約
定賣出基礎證券、持有的存託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
讓、存託人無法繼續按照存託協議的約定為
基金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
6
)其它風險
存託憑證存續期間,存託憑證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
不限於存託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
生調整、紅籌公司和存託人可能對存託
協議作出修改、更換存託人、
更換託管人、存託憑證主動退市等。部分變化可
能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投資者生效。本基金作為存託憑證投資者可能無法
對此行使表決權。
存託憑證存續期間,對應的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
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本基金作為存託憑證投資者可能面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
險。
存託人可能向存託憑證持有人收取存託憑證
相關費用。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
五
、
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
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
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
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
記結算機構等等。
六
、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
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
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
、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
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八、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
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
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
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
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
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於
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
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
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九
、
其他風險
1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2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
損。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一、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
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
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
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
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
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
份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將被拒絕。
3
、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
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
帳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
上一開放
日
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
認定。
(三)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
實施期間,
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且
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
應
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
五
)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
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
定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主袋帳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
等費用
仍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基數計
提。
(
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
七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
值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
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
要求。
(八)
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淨值
信息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
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
該淨值或淨
值區間並不
代表特定資
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
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
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
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
財產
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
保存期限不少於法定最低
期限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
根據基金合同約定,
依法申請
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
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
交納
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
不當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並保證其真實性;
(
10
)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
11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
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
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
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
17
)在
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調整基金費率結構和收費方
式;
(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
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
報告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
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
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
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
期貨結算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
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
期貨結算帳戶
等投資所
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
、
中期
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
、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不少於最
低法定期限
;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
18
)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但
法律法規
、
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
約
定的除外: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
提高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
;
(
6
)變更基金
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
規定
和《基金合同》
約
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調
低贖回費率
、
調低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
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
(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
大變化;
(
5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
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
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
截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
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
小於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會議程序比
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
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
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
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
異
議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
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
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
或監
管規則
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
本
基金合同
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
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
財產
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
保存期限不少於法定最低
期限
。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院當
時
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深圳
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
約
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國法律(為本
基金合同
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黃浦區
北京東路
666
號
H
區(東座)
6
樓
H686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號震旦國際大樓
20
樓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時間: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
】
5
號
註冊資本:
人民幣
132,724,224
元
組織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也可稱資產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
518040
法定代表人:
繆建民
成立時間: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
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
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
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
1.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創業板
、存託憑證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
、
港
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
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
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
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
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
)
。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參與融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
不低於
60
%
(其中投資
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本
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
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
,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
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資產
佔
基金資產的比例
不低於
6
0
%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
(
2
)本
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
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
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
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
A+H
股合併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發行的證券
(
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
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不超過
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
投資的
開放式基金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
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
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
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
12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和國債期貨交易,
應當遵循
下列要求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
1
3
)
本基金
總
資產不超過基金
淨
資產的
140%
;
(
14
)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
(
15
)
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
1
6
)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
等價物;
(
1
7
)
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
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
算;
(
1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
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
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9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本
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
20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2
1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
(
22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9
)、(
20
)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
市場波
動、證券發
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
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後的規定為準。
3.
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
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5.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後的規定為
準。
(二)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
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
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
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
,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
行
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5%
。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
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
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
1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
級、存款銀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
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
2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
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
3
)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
務行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四)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
付、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
1
)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
款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
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
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
2
)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
容進行覆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
證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
4
)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
」
)
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
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
資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
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
6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
戶、預留印鑑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
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
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
對方。
(
7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
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
1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
籤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
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帳戶。
(
2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
1
)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
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
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
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
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
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若
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
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
2
)存款憑證的遺失補
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遞或上門
交付至基金託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
3
)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
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
個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
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
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
4
)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
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
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
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
》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
款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
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
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
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
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
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基金託管
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
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
生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
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
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
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六)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
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範圍並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
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
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
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
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
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
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
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
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
人有足夠的時間進
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託管人
無法審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
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
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
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
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
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
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
人
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
,
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
以及總
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
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
務後,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期貨結算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
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
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
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
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
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
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
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
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
「託管帳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託管帳戶名稱應為「匯添富價值成長均衡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
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
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
等,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
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
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
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
金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
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2.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
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3.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
託管人的保
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
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
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
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
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於法定最低期限。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估值和會計
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
各類
基金
份額淨值的計算,
均
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
人覆核,按規定公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
基金份
額淨
值、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
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淨
值錯
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
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
制及覆核;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
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
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
登記與
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法
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
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
院,按照該院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
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
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
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
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
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
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登記服務。基金管理人將配備安全、完善
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帳戶、基金份額的
登記、管理、託管與轉託管;基金轉換和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
理;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
收等服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
人交易信息查詢及信息定製服務
1
、基金交易確認查詢服務:基金投資者在交易申請被受理的
2
個工作日後,
可以到銷售網點查詢和列印該項交易的確認信息,或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
及網站進行查詢。
2
、基金對帳單服務: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對帳單服務,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自主選擇對帳單的發送方式,如紙制對帳單、電子郵件對帳單或短
信對帳單,或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進行在線對帳單的查詢與列印。
3
、信息定製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服熱線電
話、手機簡訊等通道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可定製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
額淨值、
交易確認、對帳單服務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定製信息的條
件、方式和內容。
三、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提供
24
小時自動語音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查詢基金餘額、交易情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相關信息。
客戶服務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於
12
小時的人工諮詢服務。基金份額
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
-
888
-
9918
(免長途話費)享受
業務諮詢、信息查詢、信息定製、通訊資料修改、投訴建議等多項服務。
四、網站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
ww
w.99fund.com
)享受理財資
訊、信息披露、帳戶信息、交易信息、在線諮詢等多項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
「
網上交易
」
辦理開戶、交易及查詢
等業務。有關基金網上交易的協議文本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網站。
五、投訴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網站、信函、電子郵件(客
戶服務郵箱:
service@99fund.com
)、傳真(
021
-
28932998
)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
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
行投訴。現場投訴和意見簿投訴是補充投訴渠道,由基
金管理人和各銷售機構分別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投訴,並承諾在收到投訴後
24
小時(工
作日)之內做出回應
。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可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
基金管理人
。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和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複製。基金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招募說明
書的複印件。對投資者按
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保證與所公告文本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99fund.com)
查閱和下載招
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一、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國證監會準予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註冊的文
件;
2
、《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3
、《
匯添富
價值成長均衡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4
、法律意見書;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
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
免費查閱。
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8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