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輪姦」案坐牢7年 因證據不足將重審

2020-11-29 搜狐網

  2005年10月1日,她在一處偏僻的山坡上被人發現,多處受傷。隨後,她指控範天貴對其進行傷害,範天貴當天被拘捕歸案。案發9天後,範天貴指認辦公室同事施偉參與作案。施偉被傳喚後,案件變成了「輪姦故意傷害案」。

  2006年9月的一審判決,範天貴和施偉分獲刑期16年和18年。

  在曲靖會澤發生的這起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者、嫌疑人以及證人,在案發後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留下的數十份筆錄材料中,核心內容始終在變,而每一次變化,都牽一髮而動全身地左右著這起重大刑案的走向。

  獲刑後,變,變成了辯。施偉一直在進行申訴,辯稱自己無罪。這起撲朔迷離的案件,在範天貴與施偉服刑數年後,最終因證據不足,被雲南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去年11月份,範天貴與施偉從曲靖監獄轉回會澤縣看守所。至此,兩人已經在監獄裡服刑6年。

  今年4月11日,本來是此案重審開庭的時間,但該案的辯護律師邱雲於10日接到通知,被告知庭審延期。

  今年5月初,當地法院通知邱雲,再就案件進行磋商,犯罪嫌疑人施偉有望變更強制措施。

  審判之變

  2013年4月中旬,施涵仍在忙著為弟弟施偉申訴,她感慨7年來不斷尋找律師申訴的艱辛。2012年11月,省高院下達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決定對2005年那樁發生在曲靖市會澤縣娜姑鎮蓮花山的強姦故意傷害案,撤銷並發回重審,她的臉上露出了一絲欣慰的微笑。

  一審獲刑的兩人

  >按原定計劃,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擬於今年4月11日重新開庭。而4月10日,辯護律師邱雲接到通知,他奔走代理5年的這單案件,因案情複雜,法院決定延期審理。

  在邱雲看來,正因為此案的複雜和存在冤案的可能,司法機關的準備時間才需要更長。而聽到這個消息後,施涵與家人坐在沙發上,回憶起8年前,發生在施偉身上的事。

  2005年10月1日案發前,範天貴與劉敏是有著比較複雜關係的朋友。範天貴與施偉,則是會澤縣娜姑鎮甘溝鄉扶貧辦在同一間辦公室工作的同事。案發後,範天貴與施偉陸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強姦故意傷害他人罪刑拘。

  2006年9月一審判決,範天貴與施偉都犯有強姦罪與故意傷害罪,且二被告人的行為屬於輪姦,數罪併罰,分別判決執行有期徒刑16年與18年。法院給與範天貴輕判的理由是,鑑於其能當庭認罪,並揭發同案被告人施偉參與作案的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

  範天貴與施偉均不服並提出上述,三個月後,雲南省高院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之後的重審

  在此之後,施偉不停地進行申訴,並通過律師提出了案件中的疑點和新證據。

  2011年12月15日,因發現新證據證實施偉案發時不在犯罪現場,且在案證據也不能充分證明施偉與範天貴共同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省檢察院建議重新審理本案。理由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錯誤。

  2012年2月27日,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判決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尚不確實、充分。

  2012年3月7日,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

  省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為,原審上訴人範天貴、施偉強姦、故意傷害一案,本院終審刑事裁定生效後,公訴機關又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證據,該證據指向原起訴事實,並有可能影響對原審上訴人範天貴、施偉的定罪量刑,且原審中部分證據也需要進一步審核,以查清本案的事實。原判決、裁定認定本案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

  省高院於2012年11月1日作出裁定:撤銷本院(2006)雲高刑終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及曲靖中院(2006)曲中刑初字第15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曲靖中院重新審判。

  供詞之變

  作為受害人,劉敏的供述從「被兩人拖上山弄傷」到「被兩人強姦未遂」,最後變為「被兩人輪姦」。而範天貴雖然一開始沒有承認自己作案,但隨後,他供認自己和施偉強姦了劉敏。

  因範天貴指認了施偉參與作案,施偉也被捲入這起當年震驚曲靖市會澤縣的強姦故意傷害案。從「沒有作案」到「參與作案」,施偉的供述,也悄無聲息地改變著案件和自己的人生。

  範天貴與劉敏

  承認傷人

  2005年10月1日,是會澤縣娜姑鎮甘溝鄉趕街的日子。早上9時15分左右,劉敏騎著摩託車穿過人群,來到姨娘詹玉家門市,這一天,她準備去接自己的男友管波。

  10月2日23時,範天貴向甘溝派出所民警陳述,10月1日事發當天早上10時左右,他正在電影院隔壁一家小店吃早點,劉敏打來電話,自己並未接聽。吃完後,他看見劉敏騎摩託車從早點攤經過,向舒心園旅社方向駛去。範天貴說,幾分鐘後,他順劉敏走的方向走到舒心園,見到劉敏與一名陌生男子相距十米左右距離,朝附近蓮花山上方向走去。「我在公路上邊走邊抽菸,過了十多分鐘,才慢慢向劉敏走的方向靠近。」

  山路邊一根電桿柱的轉彎處,範天貴聽到劉敏與隨行男子開始吵架。「只聽到她說要砍了那個男的,後來還打了起來。」幾分鐘後,範天貴走過去,「那個男的已經不見了,我就想強姦她,她手裡還拿著刀。」

  「我將她按倒搶了她的刀,我右手拿著刀,左手脫她的褲子,她來拉我的手,我就用刀砍她的手,她的腳亂蹬,我就用刀砍她的腳。」而後,劉敏隨手抓起一塊石頭大聲吼著罵範天貴。

  「我怕她吼,就搶過石頭砸了她頭部兩下,砸完她就沒吼了,我害怕了就朝山下走掉了」。範天貴稱,跟著劉敏上山的理由是想嚇走陌生男子,再與劉敏發生性關係。但沒想到劉敏反抗,隨即用刀傷了她。當天19時左右,劉敏才在山上被發現並解救。

  提及施偉

  據云信記者調查了解,案發後劉敏曾連續兩次表示,當天是範天貴與另一名陌生男子將自己拖上山,隨後範天貴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但並沒有發生性關係。

  10月3日9時30分,民警帶犯罪嫌疑人在娜姑鎮指認現場,範天貴稱:「自己同施偉在娜姑鎮蓮花山上樹林內,強姦劉敏及割劉敏手腳筋。」但他並沒有說明施偉參與作案的相關證據,也沒有詳述施偉作案的細節。

  同一天21時,警方根據會公刑拘字【2005】426號拘留證,將範天貴刑拘。

  為製造不在場的假象,案發後,範天貴還主動到劉敏姨娘詹玉的門市打聽情況,並隨其家人上山尋找劉敏。劉敏被送到醫院後,範天貴還載著劉敏的婆婆一起去醫院看望,在醫院門口得知劉敏會說話了,範天貴「嚇得掉頭就走」。

  10月8日,劉敏依然堅稱,範天貴沒有與自己發生過性關係,只是說自己在山上被人打了。

  到10月9日10時40分,範天貴在會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第一次交代:當天在街上偶遇了施偉,二人臨時起意準備「逗逗玩玩」長得還有些漂亮的劉敏。

  同日,劉敏辨認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範天貴、施偉當天企圖對自己實施強姦未遂,並把自己打傷。

  承認輪姦

  即便通過照片指認範天貴與施偉對自己強姦未遂,但在第二天即10月10日,劉敏在筆錄中也僅稱自己是被範天貴與另一名被指認的男子脅迫拖上山弄傷,並說自己是受範天貴用刀威脅,均未提及被強姦的情節。

  而劉敏的陳述內容發生重大轉變,是在10月21日15時35分。劉敏稱,自己被範天貴用石頭打了頭部後,已沒有力氣。隨後,自己分別被施偉和範天貴輪姦。

  會澤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顯示,「決定對2005年10月1日劉敏被強姦案立案偵查」。該決定書的落款時間是2005年10月1日,即案發當天。

  改供的不僅只有劉敏本人,10月24日,範天貴在會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做的口供,也發生了逆轉性改變,這一次,範天貴供述自己和施偉強姦了劉敏。內容上,與劉敏21日所述內容高度吻合。

  施偉的捲入

  「不知為何被訊問」

  2005年10月9日,施偉被帶到會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辦公室進行訊問。施偉稱並不知道為何會被帶來訊問,他說10月1日事發當天,自己一直與女友朱雪琳在一起

  13時之前,在發基卡小學等朱雪琳補完課;13時騎摩託車送朱雪琳回石咀朱家村老家;14時到達朱雪琳家;15時左右,騎摩託與朱雪琳上娜姑鎮甘溝街買菜準備做飯;16時左右,與朱雪琳騎車再回到石咀老家。

  「回到我女朋友家是17時20分左右了,之後一直在她家,到第二天(10月2日)早上8時30分左右,一個人騎摩託車回到娜姑鎮政府我住的地方。」施偉稱。

  10月9日施偉做完筆錄後,民警隨即根據會公刑拘字【2005】431號拘留證,對施偉進行拘留,並稱公安機關對其執行拘留有事實依據,依法進行。

  「輪流性侵受害者」

  雲信記者在調查中發現,2005年10月10日,施偉的供述第一次發生了改變。

  施偉稱,事發當天將女友送回家後,自己來娜姑鎮甘溝街閒逛,突然遇到了範天貴,並在範天貴的邀請下一起去玩。在一家賣電器的門市前,二人遇到與範天貴相熟的劉敏,「範天貴叫那個小姑娘(劉敏)去玩,她說不去,範天貴就開始去拉她的手,然後小姑娘開始罵範天貴有病。」

  此後的10月18日,電器門市的老闆巴某某稱,10月1日10點左右在他門市門口看到了範天貴,「一個人」,當天17時左右又看到了範天貴,還是「一個人」。兩次看到範天貴時,範的著裝不同。

  施偉繼續說,事後範天貴與他一起上前圍堵劉敏,並將劉敏拖上山,爭執中,範天貴還用石頭砸了劉敏的頭部。

  「範天貴邊說邊從我口袋裡拿出我平時裝著削水果的牛角刀,有五公分左右長。」施偉說,拿出刀後,範天貴挑了劉敏的手筋和左腳筋。

  施偉還稱,「兩人商量拖這個小姑娘去整(強姦)」,範讓施「先整」,但「小姑娘不給整」。隨後二人輪流對受害者進行了性侵。

  否認、承認、再否認

  然而10月20日,施偉再次否認作案。10月28日14時17分,施偉再次承認作案,並稱用石頭砸過受害者劉敏的頭。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10月10日民警對施偉以「劉敏被強姦」進行的有「定性」之嫌的訊問,比10月21日15時35分,劉敏第一次改口稱自己遭人輪姦的口供,足足早了11天。

  這也與10月9日劉敏的供述「被兩人強姦未遂」,以及10月10日劉敏的供述「只是稱被人拖上山」,形成了反差。事實上,施偉是在10月10日,在會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做的供述,才第一次承認強姦了劉敏。

  然而到了2006年9月19日,施偉又否認了之前承認的事實,並稱案發時段,自己隨女友從發基卡小學出來後,還去了丈母娘家,女友的父母也可作證。

  證詞之變

  案發經過是2005年10月1日11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左右。案發後,所涉及的證人都一一供述了各自的證詞,但施偉前女友以及部分發基卡小學教師的供詞,卻並不是從一而終。因證人的證詞變化,犯罪嫌疑人施偉究竟是否在案發現場,也成了一個未解的懸疑。

  「事發當天施偉在學校」

  整個事件中,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部分:施偉當天是否有不在場的證據?

  事發時,朱雪琳還曾是與施偉辦過結婚證的「女朋友」,只是尚未辦理酒席和舉行婚禮。她的證詞和施偉的筆錄中都曾提及事發當天的情況。

  9月30日施偉睡在發基卡小學宿舍,10月1日10時左右被朱雪琳叫起來,之後和朱雪琳以及陳蕾、段珍等幾位老師一共六人一起吃了早飯。隨後,老師們開始各自忙碌。

  2005年10月10日,施偉被帶走的第二天,朱雪琳在接受民警訊問時稱,10月1日11點後自己去上課,施偉則在學校等到12點45分下課,13時左右,搭著施偉的摩託去了石咀村老家。

  朱雪琳告訴民警,10月1日一整天,施偉與她從未分開過,2日早上施偉才離開石咀村老家。10月18日,在娜姑鎮發基卡小學做的口供中,朱雪琳也有著同樣的表述。

  另一名同樣補課的老師回憶,當天12時45分,自己剛下課從教室走出來時,曾看到施偉在學校前的空地行走。

  今年4月中旬,朱雪琳的母親向雲信記者證實,「那天中午,我們在田頭做活,就看到他們(朱和施)過來了。」

  這些證據,似乎都能證明施偉不具有作案時間。

  改口稱施偉曾獨自離開

  然而當年11月4日,證人證詞發生了顛覆性的轉變。

  朱雪琳改口說,10月1日大約9時許,因自己有事所以並未補課,便由施偉騎摩託將自己送回石咀家中,「他說要下鄉就騎著摩託車一個人去甘溝(娜姑鎮甘溝街)去了,到下午4點半左右,施偉又騎著摩託車轉到我家來。」

  對第一次說施偉事發當天是下午1時左右才離開發基卡小學的說法,朱雪琳回應民警,當天夜裡,施偉曾在田頭交代過自己,如果有人問起他當天的行蹤,便要說兩點以前是跟自己在一起的。「是施偉叫我按平時上課時間來說的,他也沒有跟我說是什麼事。」

  施偉的姐姐施涵稱,朱雪琳改口後,有部分曾給施偉作證的老師,也隨之改口。

  2006年7月13日,發基卡小學老師陳蕾在接受施偉委託律師調查的筆錄中稱,事前朱雪琳並未跟自己交代過要怎麼說。「2005年11月4日朱雪琳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回來時說,自己按照客觀事實對警察說,警察不相信,還用拘留威脅她,後來她按照警察的意思說,並做了筆錄才放她回來。」

  在接受雲信記者採訪時,陳蕾表達了同樣的意思。

  「前女友」另嫁他人

  「從學校騎車到娜姑鎮,最快都需要1個多小時。」據多名發基卡小學的老師向雲信記者介紹,當年學校至甘溝街的道路曲折坑窪。而雲信記者手中有數份按著鮮紅手印的「證明」,分別為當時發基卡小學不同的老師證明,案發當天從11時至13時之間,施偉都在發基卡小學。

  如果這些證明均屬實,結合學校和鎮上事發地間的距離,那麼,施偉在案發當天就沒有出現在案發現場的可能。

  雲信記者了解到,朱雪琳在被警方訊問幾次後,回到學校就開始變得沉默寡言。

  「她回來哭了好幾天,什麼也不說。」施涵稱,朱雪琳被訊問沒多久,有縣裡的幹部到發基卡小學,找朱雪琳談話。「還給她介紹了新的男朋友。」

  施涵還說了一個細節。在施偉入獄後、未與朱雪琳離婚前,施涵和家人去老廠鄉找朱,發現她在當地一位幹部的辦公室裡。「但那個幹部說朱雪琳不在,而且不允許我們進他的辦公室。」

  「我和家人把辦公室的門強行推開,看到朱雪琳就在裡面。」施涵說,「她沒有解釋。而且之後不久,朱雪琳就和施偉離了婚,再與這名幹部結婚。」

  證據之辯

  受害人內褲檢出精斑 「但不能證明為嫌疑人所有」

  整個案件中,最關鍵的輪姦證據,看上去也顯得薄弱。

  會澤縣公安局在2005年11月14日送檢、曲靖市公安局於2006年3月10日出具的物證鑑定書顯示,劉敏內褲上檢出精斑及精蟲,但內褲上精蟲未檢出陽性DNA擴增產物。

  2006年2月20日,被告人家屬曾要求對受害人做婦檢,但被劉敏及家屬拒絕。

  難以明確解釋的鑑定書

  在昆明一家獲得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頒發過認可證書的權威司法鑑定中心,一名從事多年DNA鑑定工作的專家向雲信記者介紹,這份鑑定報告上說檢測出精斑與精蟲,但精蟲沒有檢出DNA陽性擴增物,這意味著當時並沒有確定檢測出的男性擴增產物為犯罪嫌疑人所有。

  這名專家介紹,按照正常的DNA檢測程序,首先如果在物證中檢測出男性產物,則可通過顯微鏡對擴增產物放大,而後根據基因對比確定產物為何人所有。對於案中由曲靖市公安局作出的這份鑑定得出的結論,專家說有可能是擴增物含量過少,「能提出精斑精蟲卻檢測不出陽性DNA擴增產物,也就不能繼續進行後續的基因對比。」

  據記者調查了解,劉敏向曲靖市公安局提交的物證內褲時間是2005年11月14日,與案發時間10月1日相差一個半月。對此專家解釋稱,如果確為案發時所穿那條內褲,並且提交前這段時間內沒有對內褲進行過清洗,那麼還是能提出DNA檢測物,否則就很難說明所提檢的精斑精蟲,能作為證物。

  這名專家稱,自己也很難對以上疑問作出明確解釋。但不管鑑定報告裡鑑定的物證是真是假,都可以確定的一個事實是:這份結論不能證明上面的精斑精蟲就為犯罪嫌疑人所有,也就是說這份鑑定結論,並不能作為認定兩犯罪嫌疑人參與作案的最終證據。

  受害人及家屬拒絕婦檢

  辯護律師邱雲認為,要鑑別範天貴與施偉有沒有實施輪姦作案,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用從劉敏身上獲取的精斑及精蟲鑑定物DNA,與範天貴和施偉二人的DNA作對比鑑定即可判定。

  然而這一環節,在當時的案件審理取證過程中,並沒有進行。

  據記者調查,2006年2月20日,被告人家屬要求對受害人做婦檢,但被劉敏及家屬拒絕。邱雲也對此提出了疑問:受害人家屬為何要拒絕婦檢呢?留在劉敏內褲上的精斑到底是誰的?有沒有施偉的呢?

  最終,2006年9月27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範天貴與施偉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與18年。

  2013年4月中旬,記者回訪當年的辦案機關時,當地民警向記者介紹,這起案子是十年難得一遇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少老民警也會以此案的偵破,來對新入職民警教授強姦案取證等方面的辦案經驗。

  如今,當年所在鎮上的辦案民警,也大多調任到了更高一級別的公安局及其他單位工作。

  面對紛繁複雜的重重疑點,會澤縣公安局宣傳科工作人員對記者回應稱,當年的案件經過的調查,都是秉公辦案,同時表示所採集的證據,都合法有效。

  翻供之辯

  14頁紙的申訴書:「公安機關對我刑訊逼供」

  施偉稱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誘導的結果;而範天貴也否認自己的「強姦事實」

  不服判決。有司法專業背景的施偉,手寫了十四頁紙的申訴書,並通過律師提出了案件中的種種疑點。獲刑後,施偉並不承認作案,範天貴也在後續書面材料中稱,施偉沒有作案,自己也只是想強姦,但並沒有強姦到劉敏。

  施偉向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申訴書中,稱公安機關對自己實施了刑訊逼供,「我為此挨了不少的拳腳,這就是我口供的由來。」

  「他們打我罵我 不給吃不給睡」

  根據記者調查,施偉於2005年10月9日在會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稱自己沒有作案,10月10日、10月28日,在該刑偵大隊的供述中承認作案,而2005年10月20日與2006年9月19日,在會澤看守所的供述中則均否認作案。

  對於這些供述,施偉在申述書中解釋:「看守所有專門的提審屋,他們把我從看守所提到公安局,目的就是為了施展他們的辦案手段刑訊逼供,而且是兩天一夜,從而達到目的。」

  施偉稱,「到公安局後他們就按範天貴說的讓我交代犯罪過程,由於我什麼都不知道,無法說出,他們就採取打罵,不給吃不給睡的方法,連最基本的上廁所都不允許,導致大小便失禁落在褲子上。」

  「兩份口供都是一個姓X的民警問的,如果沒有這個姓X的民警,就不會有我的口供,更不用說現場照片,在此期間其他民警也問過,但他們不提醒(我),就一直無法完成(口供),(我)為此也挨了不少的拳腳,這就是我口供的由來。」

  「有罪供述是他們誘導的結果」

  施偉稱,曾將自己的遭遇向檢察院和法院做過反映,「沒有人理會,叫我拿證據,公安機關獨立行使偵查權,其他人又不能參與,他們怎麼會為我作證呢?」

  「我的口供及現場指認都是在違背我個人的意志下作出的,也是他們誘導的結果,要不然範天貴和被害人說的與我說的怎麼會有那麼大的差距呢?」讓施偉感到疑惑的是,公安機關調查自己的文化程度是中專,而自己並沒有中專文憑。「我只有省委黨校發的行政管理大專文憑和曲靖司法學校的職高文憑。」

  施偉也由此對相關人員的辦案態度,提出了質疑。「公安機關從被害人內褲上提取了精斑,並讓我承認是射了精的,並從我身上提取了血樣,也進行了DNA鑑定,得出的結論是與我的不相符,這也就說明了那個人根本不是我。」

  面面觀

  範天貴也否認實施強姦「施偉確實是被冤枉的」

  而2010年7月1日,範天貴也稱,事發當天只是用刀傷了劉敏,而並未「強姦著」劉敏,並說自己與劉敏之前就有男女關係,且有書信照片可以證明。

  「施偉確實是被冤枉的,他是無辜的。」對於之前曾供述施偉也參與作案的供詞,範天貴解釋稱,由於劉敏說是兩人作案,公安隨後來訊問自己,並對自己逼供。

  「當時公安人員抓獲我後,我最先交代是我一個人幹的,公安不相信,說我一個人不可能把劉敏拖上山。」範天貴同時表示,「公安人員就在刑警隊用老虎凳給我坐,並用毛巾堵我的嘴,用手銬給我上刑。」

  「他們說劉敏都說了,另一個人是你們扶貧辦一個辦公室的人,我沒有辦法,只好說施偉也參與了作案。」 到目前,施偉作出的是無罪申訴;而範天貴的申訴,則是在承認傷害劉敏的前提下,申訴沒有實施強姦行為。

  關係梳理

  範天貴稱與劉敏多次發生性關係

  施偉稱,他不知道範天貴為何要說出自己也參與作案。在申訴書中,施偉稱自己與範天貴雖然在一起上班,由於性格愛好不同,所以一直關係不好。2005年3月因工作上的事情還曾吵過嘴,「自那以後就沒有講過一句話。」

  而範天貴也對與施偉的關係做了評價,「我跟他的關係不好也不壞只是一般。」

  在範天貴多份筆錄和其他文字材料中,也陸續提及了他與劉敏的關係。

  2003年3月份前後,範天貴與劉敏相識。「我當時在會澤老廠鄉政府工作,她表姐在老廠開小商店。」範天貴稱,劉敏時會常坐自己的摩託,慢慢二人關係也變得密切。

  範天貴說,交往過程中劉敏常會找他借錢,二人還多次發生性關係。到2005年3月至4月間,劉敏稱要開超市,於是找範天貴幫忙貸款。「我想她是在套我的錢,所以沒有幫她貸,她就對我有些意見,關係也不太好了。」

  「在案發前,她威脅我,說和我有這層關係,跟了我這幾年,要我從經濟上彌補她,說不給錢就要喊人來打我。我當時很氣(案發時),就用她身上帶的小刀,劃她的手腳教訓她。」

  家庭之變

  在錯綜複雜的案件背後,三個當事人家庭都發生了變化,並承受著不一樣的傷痛。傷痛背後,是各自難以言表的無奈。

  對於施偉來說,如今他已人近中年,事業也半道受阻,親人遠隔,專業荒廢,愛人更是早已嫁作他人婦。面對7年後的延遲再審,施偉稱,只希望能看到一個合理公正的審判。

  施偉:愛人另嫁 父母頭髮花白

  施偉72歲的母親餘蓮情緒顯得激動,她抬起滿是老繭的雙手,不停地擦拭著面龐上未斷的淚珠。

  「我到監獄去吃過一次親情飯,監獄邀請的。當時,施偉還給我夾菜,讓我多吃點。」看著兒子在監獄裡受罪,餘蓮心裡難受。由於自己耳朵不好,老是聽不清楚玻璃另一側的兒子在說什麼。後來,兒子對著電話大喊「既然聽不見,你以後就不要來了。」

  餘蓮有點難過,「我不知道,我這樣的年紀,還能再去見兒子幾次」。

  在施涵的眼中,自從施偉出事以後,家裡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母親由此逐漸變得憔悴,父親也開始過得不再順心,父母面容逐漸滄桑,頭髮也不斷變白。「都是因為牽掛放不下心,所以一直到現在,我們都沒有放棄。」

  施涵稱,弟弟施偉2006年入獄後沒過多久,朱雪琳便嫁給了會澤縣一名幹部。如今,朱雪琳也早已調至娜姑鎮老廠某中學工作,面對記者的採訪,朱雪琳並不願意回憶當年的經過,只是向記者說,等施偉出來以後,會親自跟他講明事情的經過。

  範天貴:前妻除了埋怨還有同情

  範天貴與妻子周蘭已經離婚,如今大兒子為減輕周蘭的負擔,選擇輟學外出打工,另一小孩仍在上學。

  周蘭則在甘溝街上一處茶室負責打理麻將館,每天過著平淡的生活。「是一個朋友介紹我過來的,看我生活也不容易,叫我過來看這店」 。

  「他的父親去逝了,也是我掏了1萬多塊和他的家人一起料理的後事,他也出不來。」對前夫範天貴的所作所為,周蘭內心除了埋怨之外,還有同情。

  「他們早就認識了,關係不一般。」在周蘭看來,劉敏與範天貴有著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早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至今,她都還保存著前夫與劉敏合影的照片,以及劉敏送給範天貴的鞋墊等證物。

  劉敏:很少回家 很難聯繫上她

  劉敏的老家雅地窩村,位于娜姑鎮去老廠方向途中的大山之間,村裡約有十餘戶土房屋。

  走進村子,劉敏的家門口土牆高聳木門緊閉,據其大伯介紹,劉敏平常很少回家。附近鄰居則稱,記者趕到的前一天晚上,有人見到了劉敏騎電動車連夜回了趟家,但第二天一早便又匆匆出門。

  「還是愛打扮。」村民們紛紛稱,對劉敏了解得少之又少,一位村民稱,小時候,劉敏就有些調皮,喜歡在外面轉。

  記者通過其親屬多次尋找,也未找到其本人,劉敏母親介紹,目前劉敏手腳有殘疾,所以四處找不到工作,「還要靠我和她弟弟來接濟。」而其姨娘詹玉則稱,劉敏在會澤縣城打點零工,但也聯繫不上她。

  (註:本文中除施偉與範天貴兩人外,其他涉事者姓名均為化名)

  肖輝龍 湯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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