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告》(2013年第6號)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籤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規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通知明確了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職責,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加強監督管理,積極推動信息化建設工作等;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新版證件的啟用和管理工作,儘快掌握新版證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鑑定方法,嚴厲打擊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違法犯罪行為。
通知要求,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籤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籤發,籤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鑑定工作,由申請鑑定的戶口登記機關所在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統一受理和反饋。發現偽假證件時,應當將證件複印件和真偽鑑定書逐級報送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通知指出兩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定期溝通交流,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逐漸實現全國的信息聯網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關於啟用和規範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
國衛婦幼發〔201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公安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告》(2013年第6號)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現就啟用和規範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籤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未使用的舊版證件按廢證管理要求進行處理,並於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區、市)為單位將舊版證件登記和銷毀情況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二、切實落實部門職責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責。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籤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制訂風險防範措施,建立監管長效機制。積極推進《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建設工作,儘快實現計算機列印籤發,逐步實現各省(區、市)和全國的信息聯網。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委託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事務性管理工作,明確受委託機構職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各級公安部門職責。各級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戶口登記機關要加強培訓,儘快掌握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鑑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機制
(一)規範《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籤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二)嚴格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籤發,籤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三)做好真偽鑑定。《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鑑定工作由申請鑑定的戶口登記機關所在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統一受理和反饋。戶口登記機關在進行戶口登記時,如發現可疑《出生醫學證明》,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真偽鑑定。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要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鑑定,並協調籤發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在對證件載體和證件記載信息核查後,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書面鑑定結果並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鑑定的可送至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鑑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發現偽假證件時應當將證件複印件和真偽鑑定書逐級報送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四)加強溝通協作。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各級管理、籤發機構和戶口登記機關。要建立協作機制,定期溝通交流,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逐漸實現全國的信息聯網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1.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樣證(另行發放)
2.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首次籤發情形與要求
3.《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書.docx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安部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2:
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首次籤發情形與要求
一、首次籤發情形
《出生醫學證明》籤發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新生兒籤發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一)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籤發。
(二)在途中急產分娩並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籤發。
(三)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籤發。領證人需提供新生兒父母籤字的「親子關係聲明」和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
(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籤發。各省(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籤發條件,並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健康服務司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以親子鑑定證明為條件的籤發。
二、首次籤發要求
《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籤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留存複印件後,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籤發登記表》內容籤發,如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籤字的委託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籤發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列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填寫,不得塗改,並做好籤發登記。
(一)新生兒信息。
1.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新生兒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
2.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醫療機構名稱」欄填寫該機構名稱,其他情形填寫「∕」。
(二)新生兒父母信息。
1.一方或雙方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寫中文。
2.「年齡」欄填寫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
3.新生兒父親或母親為香港、澳門特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的,在「國籍」欄分別填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欄可填寫「/」。
5.「住址」欄填寫其有效身份證件地址或現住址。
6.「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欄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居民戶口簿的號碼填寫。
7.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當提供本人籤字的書面聲明,籤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8.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應當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三)籤發機構信息。
1.「籤發人員籤字」和「領證人員籤字」欄分別由籤發人員和領證人員籤字。
2.「籤發日期」欄按實際籤發日期填寫。
3.在《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籤發機構(蓋專用章)」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籤發機構加蓋印章前應當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籤發登記表
分 娩 信 息
產婦姓名
住院病歷號
新生兒性別
出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出生孕周
周
出生體重
克
出生身長
釐米
出生地點
省(區、市) 市 縣(區)
醫療機構名稱
以上內容由接生人員填寫,請核對正確無誤後籤字確認。
接生人員籤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
新生兒姓名
母
親
信
息
姓名
年齡
國籍
民族
住址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父
親
信
息
姓名
年齡
國籍
民族
住址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領
證
人
姓名
與新生兒關係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以上內容由領證人填寫,請核對正確無誤後籤字確認,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籤發,證件上的各項信息原則上不應變更。
領證人籤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在首次籤發登記表背面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等材料。